【投稿】離婚,當然要談「錢」~從李王婚變談夫妻財產制對經濟弱勢的不公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黃淑英

 

李靚蕾與王力宏的婚變如連續劇般沸沸揚揚地演出。男方一直強調女方要錢,似乎在營造「愛錢」的負面形象。事實上,兩造離婚,不談錢,要談什麼?難道要談感情?

 

然而,女方可以談什麼「錢」呢?財產分配?贍養費?家事的薪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照顧費?

 

我們就從民法夫妻財產制談起吧!

 

夫妻財產需要登記才算數

在台灣,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由法定的方式處理。約定後一定要登記才算數,不然也會落入法定的財產制度。大多數的人在結婚時,不知道,也不會去做約定,對於法定制度也不瞭解,因此在感情不睦時,就會產生諸多的遺憾。

 

我國的民法規定,婚後夫或妻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1017、1018條)。所以家庭主婦對於先生的所得,除了生活費外的要求外,夫要如何使用是沒有置喙的餘地的。但是,她「可以」和先生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她自由處分,叫自由處分金(1018─1條)。

 

自由處分金的規定照顧了沒有薪資所得的妻,看來很合理又貼心。但是它非強制的條文,因此不但可能看得到,吃不到!更讓妻處於一種卑屈的狀況。這等於是她要跟先生伸手要錢。要不要得到或得到多少,終就還要看先生的臉色。

 

以李靚蕾為例,假設他們沒有約定財產制的話,婚後,先生除了給生活費外,其他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處理,李可以和王協議「自由處分金」。王可以給,可以不給。他可以給她一個月3萬,但同時他可以包養二奶,每個月給20萬(大法官釋字第791解釋夫妻各有性自主權,通姦除刑罪後,卻難以保障非外遇一方的生活費用)。

 

此外,夫妻財產制又規定,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1022條)。這種規定看似保護家庭主婦,事實是毫無意義的。因為知道了又如何?在夫妻感情好都很難落實的事,感情不好的時候就更不用說了!

 

離婚要求贍養費是合理的但沒具體保障

夫妻分手,家庭主婦還是有一些保障。民法規定,離婚時,兩人還清各自的債務後,剩下的財產合併起來各分一半。這時,經濟弱勢的家庭主婦就可以分得先生婚後的財產了。

 

如果分配到的財產不多,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離婚後要如何生活呢?這時候,就可以要求贍養費。然而,贍養費在我國法律幾乎是沒有具體的保障。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只有一種情形,就是判決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且無過錯的一方才能向他方請求(1057條)。當然兩願離婚也可以協議贍養費,但如果配偶反悔,不願意支付贍養費的話,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只有告到法院,在符合1057條的條件下才要得到。

 

像李靜蕾的情況,原來是一個有職業生涯的女性,因為婚姻進入了家庭主婦的行列,雖然離了婚,找事可能並不難,但是要帶小孩,無法工作,協議要求贍養費是合理的。然而在我們的法律裡並沒有這個層次的保障。她只有等待對方的良心才能有贍養費的可能,而婚姻造成的「職涯」損失,也只有自己承擔了。

 

吳姓單媽 V.S 李姓單媽處境

有錢人家離婚,女人可能可以分到較多財產,加上有育兒的生活費或教育費,即使沒有贍養費,可能也還過得去。但是,對小康或經濟不佳的家庭而言,女人離了婚,像2020年2月勒斃二名兒女的吳姓單親媽媽[2],沒有贍養費,要帶兩個小孩,又要工作,當小孩生活費也無法繼續拿到時,生活變得非常辛苦。這時,如果又無法休息或喘息,就可能難以承擔而發生結束小孩生命的悲劇!

 

由此,我們看到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對於女人,特別是經濟弱勢的照料是一個假象,看似面面俱到,但沒有實質。我們應該重新啟動修法,研議夫妻共同財產制及其配套的措施,落實婚姻共同經營的價值,並保障經濟弱勢的女性在婚變時,仍能維繫她的單親家庭。

 

 

本篇刊於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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