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06我們對性產業對策的五點訴求

     多年以來,台灣的性產業政策搖擺不定,隨著時代、地域變化,或嚴或鬆;在幾度收放之間,台灣的性產業不但規模趨於龐大,秩序亦趨於混亂,與毒品、幫派、失蹤人口、性傳染病等犯罪及社會問題糾結不清。

      我們認為,政府若有誠意根除此種亂象,必須正視性產業的成因。性產業的成因在於台灣傳統文化對性關係本質的定義,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嫖客的縱容。在一個人人平等、彼此尊重的社會中,性關係絕不因交易而得以成立,更不可能成為第三人藉以謀利的途徑;而企圖以經濟優勢打破此種可貴平等關係的人,顯然未將別人當成自己一般看待、尊重。

      我們認為,賣性者不處罰絕不等同性產業除罪化。因此,我們對性產業提出五大訴求,包括:  

1. 制定縮減性產業之政策:  台灣早已遠離貧窮階段,政府對於貧窮家庭及婦女應有能力以有效的社會政策處理,不應任由社會發展出規模龐大的性產業。性產業對於兩性關係、家庭及社會具有多重負面影響,政府應制定有效政策縮減之。 

2. 不處罰賣性者:  性交易的產生及其型態,取決於需方(嫖客)的購買力及滿足其需求的慾望。嫖客才是娼嫖關係中的主導者及受益者。我國現行法律卻採行「罰娼不罰嫖」的做法,應該立即給予修正,取消處罰賣性者的規定。 

3.  嫖客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  為了滿足嫖客之慾望需求,社會承受多重的負面影響,以及重大耗費;這些成本不應由納稅人負擔,而應由嫖客以繳納罰鍰的方式承受。此種方式同時也在教育嫖客認識其社會責任。

嫖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包括: 

*賣性者性病檢查與治療費用; 

*危險的性疾病傳播; 

*吸引外籍賣性者移入,及跨國境危險疾病(愛滋病、抗藥性肺結核等) 的散播; 

*誘導未成年少女賣性,其安置及輔導費用日益增高; 

*查緝人口販賣的警力及靖廬等單位的安置費用; 

*鼓勵販賣人口,造成跨國眾多婦女及家庭的惡夢。 

4.  懲罰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  推動性產業壯大的動力,來自於服務嫖客需求而來的巨大利潤,包括老鴇、皮條客、黑道圍事、場所的經營者或提供者等,這些人都應受到法律懲罰,才能達到縮減性產業的政策目標,現行法律對於這些人及其行為,欠缺有效的懲罰措施,政府及國會應針對此目的進行修(立)法。此外,各國經驗顯示,不管性交易是否合法化,性產業都是不法利益輸送的重要管道。其中所牽涉之違法公務人員,尤應予以嚴懲。 

5.  促進平等、非交易的性關係:  應透過國家政策及社會運動,促進所有人,都能享受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

【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  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  彭婉如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終止童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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