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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日前本會陸續接到國小教師及家長的投訴,表示某協會以生命教育的名義,將宗教推廣的真愛、守貞教育等觀念帶進校園,內容主要以「拒絕婚前性行為」為核心價值,甚至要求學生簽署真愛卡或配戴真愛手環作為承諾的表現。    或許有人會認為,教導孩子不要太早發生性行為有甚麼問題?事實上,若檢視這門課程的教材及核心價值,就可發現在教學內容與方式以及邏輯上有嚴重的謬誤。    該協會以生命教育或青春領航的課程名義進入校園,美其名是要教導青少年面對性的好奇與嚮往,但內容卻非教導青少年認識健康的性,而是將性與毒品、酒癮、性病等負面形象畫上等號,甚至用恐嚇和引導式的教學,企圖使學生選擇該協會早已設定好的方向與答案,也就是拒絕婚前性行為。此舉企圖壓抑青少年對性的好奇,也沒有提供正確的性觀念和性知識,不但可能讓青少年因對性好奇而產生罪惡感,更可能使青少年在探索性的過程中,因迷惘又不敢求助而做出錯誤決定。    此外,該協會提供的教材內容,常以女性為受教對象,例如懷孕後的處理是女方的責任、得性病的女孩懺悔不該發生性行為等案例,都將懷孕和得性病歸因於女性自己的問題,顯示該協會在要求女性負擔拒絕發生性行為責任的同時,卻忽視甚至姑息男性應負擔的責任。    再者,究竟何謂太早發生性行為?該協會以婚姻作為能否發生性行為的唯一門檻,將婚姻神聖化,無疑是將宗教價值強行置入教育體系。事實上,婚不婚與性不性原本就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18歲的已婚者可以享受性愛,難道40歲的不婚者就不能擁有性生活?性本就是自然的天性,健康的性是令身體愉悅的感受,更是延續生命的必要過程,因此,對青少年時期的性教育,國家教育應用更健康的角度去教導各種性知識,才能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目前高雄市教育局已發文禁止真愛守貞等宗教課程進入校園,我們期待其他縣市教育局亦能主動表態。雖然,我們尊重每個宗教都有其信仰的價值與教義,但在民主多元的社會,國家政策與教育不應讓宗教介入。同時我們也建議宗教組織應自我迴避以表對多元社會的尊重,讓宗教回歸家庭及個人的自我選擇,還給教育一個專業發展的空間,以避免外界對宗教以強迫方式洗腦傳教而產生負面觀感。    本文刊登於2015年2月25日自由廣場《性不性 婚不婚 兩碼事》,此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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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慰安婦紀念日 對於日本政府 我有話要說
全球慰安婦紀念日 對於日本政府 我有話要說
全球慰安婦紀念日 對於日本政府 我有話要說   8月14日是全球慰安婦紀念日,目前台灣慰安婦僅存5人,至今仍未獲得日本政府的公開致歉,因此,婦女救援基金會邀請台灣女人連線等團體,於8/14來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同時發起「一人一句,一人一心對於日本政府,我有話要說」活動,預計募集814幅創作,獻上814顆真心給慰安婦阿嬤,齊心要求日本政府正視歷史,向慰安婦阿嬤道歉、賠償。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出席活動時表示,慰安婦阿嬤雖然一個個離開了,但她們的悲傷、痛苦和憤怒,仍然留在這個地方,而這些情緒,也已成為我們情感的一部分,支持著我們繼續為她們發聲,追求正義。而日本交流協會在黃淑英理事長的堅持下,由總務部主任村田出面接受印有聲援民眾創作的布條,並承諾一個月內告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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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台灣女人連線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近日台灣女人連線接獲民眾離婚案件陳情,當事人余女士表示,民國100年她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桃園地院以「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目的」判決准予離婚,未料她的丈夫再上訴至高等法院,原離婚判決遭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廢棄。高院法官無視余女士與丈夫已分居逾20年的事實,以及她年屆90高齡寧冒著離婚的汙名仍要離婚的意志,顯見審判缺乏性別意識及生活常理的認知。同時,我國裁判離婚要件嚴格,即使不堪同居時也難離婚,僅能暫以分居處理,而分居後想要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   分居中聚會 婚姻無破綻? 根據高院判決書,法官駁回一審離婚判決的主要理由是「兩造分居後仍會出遊或聚會,其間雖曾發生不愉快事件,但都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婚姻無法維持」。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事實上參加這些數得出來的聚會是因為一個弱勢的妻子習慣性服從丈夫的要求或難拒子女的邀約,僅是維持表面的關係,不表示雙方仍有感情!同時,短暫的見面出遊雙方都已產生摩擦,更遑論是一起生活!法官怎能以20多年來總數幾十天相聚的「和諧假象」抹煞8千多天分居的「失和事實」!難道法官認為夫妻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連朋友都做不成才能離婚嗎?還是,要這些女人再回到丈夫身邊,拿到數張驗傷單,才算婚姻有重大破綻?   除冠夫姓背後不可承受之重 余女士因為先生霸道專制、歧視、外遇、及肢體、語言、精神的家暴,使她長期飽受身心傷害,在婚後與分居後多次向丈夫提出離婚遭拒。分居後也因贏面不大,曾被律師勸退離婚訴訟的提起,因此只好先以取消冠夫姓來表明自己欲斷絕關係的意志。余女士早已決定不願再回到丈夫身邊繼續面對相同難堪、痛苦的處境,但高院法官未思考一個女人除冠夫姓的背後的理由及意義,反以余女士丈夫未提出反對,認為是丈夫尊重妻子的表現。將一個明顯可證明婚姻已生破綻的具體事由做顛倒扭曲的解讀,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為何九十歲老婦仍堅持要離婚! 黃淑英理事長表示,對二〇年代的女人而言,離婚是件充滿汙名、難以見人的事,提出離婚是個非常困難且亟需勇氣的決定。但那個時代的女性,到了90歲的高齡且與丈夫已分居20多年了,她仍堅持要離婚,足見她已完全無法忍受「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就是生死都不想和先生有任何瓜葛,更重要的是,就是在這麼晚的晚年也要爭取做一個獨立、有尊嚴的女性!   修改離婚法規減少法官見解差異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我國民法親屬編雖曾因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但仍採有責主義,難反應社會的變遷及需求;同時,法官在引用上常趨於保守,使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或不得已選擇分居。分居後的夫妻因生活上鮮少往來,更加深請求離婚之一方提出婚姻破綻事由之困難,造成分居後要離婚變得是難上加難! 此外,地方法院因設有專門的家事法庭,法官的專業訓練讓他們較會做出符合生活常理及性別觀點的判決結果,然而若案件再上訴至高等法院,雖其亦設有家事法庭,卻未明確落實專庭之實質內涵,若法官的性別及專業素養不足,將導致「非專業駁回專業」的窘境,損害受害者的權益。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處理家事事件與財產糾紛是不同的,因此我們需要由專業法庭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來承辦這類的離婚案件,以避免與余女士相似的情形一再發生。   有鑑於此,我們呼籲: 1. 高等法院應落實設置家事專庭之實質內涵。 2. 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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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才哆啦A夢咧!
新聞媒體才哆啦A夢咧!
  因為一篇網友發表的部落格文章,日本卡通「哆啦A夢」在台灣電視頻道的去留問題吵得沸沸揚揚。許多家長與教師在閱讀過這篇文章後,都義憤填膺的指責卡通當中所傳達的錯誤觀念,並且提出禁播要求。家長們如此急於捍衛孩子的閱聽品質,卻因此喪失了反思能力,忘了自己在孩童時期,也是看著一樣的卡通影片長大,有沒有受到影響應該自己心裡最明白。   家長們氣急敗壞要求下架卡通時沒有考慮到的是:我們沒有辦法教導孩子去認識一個不存在的概念或事物。「哆啦A夢」卡通劇情中雖然確實有胖虎欺負同學、小夫炫富等較負面的情節出現,但在主角面對這些困境的過程中總是不乏朋友的支持,劇情的結尾總是會回歸和平的結局,並且會讓每個劇中人物都有所反省。做為一種教育的題材,這樣的劇情實際上是有意義且立意良善的。難不成,我們要讓自己的孩子在滿身傷哭著回家之後,才讓他們明白現實生活中是有善惡之分的?!孩子需要有人教導是、非、善、惡,學習如何面對困境、擁有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只會安逸的待在一個被大人創造出來的真空假像當中。   再者,若要論及卡通情節對兒童會造成心理傷害、影響發展,那麼每天新聞媒體透過聳動標題、逼真示意圖、動畫報導等方式描繪校園霸凌、性侵害、性騷擾案件難道就不會對兒童的心理造成影響?!如果要檢討卡通的負面情結,這些媒體訊息的傳遞方式是否也該一併受到規範呢? 同時,家長們沒有適時在孩子身邊給予機會教育,反而一昧的對卡通劇情進行撻伐,要求下架,這種面對不贊同的事物,採取眼不見為淨的態度與做法無疑是為孩子做了最壞的示範?!   我們太習於當有人提出一套解釋、一條可以將問題歸因到外在因素上的出路時,便一窩蜂的衝上前。畢竟,指責、要求他人總是比改變自己要來得容易得多。而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的孩子自始自終都被拋在一旁。要養出有力量的孩子,我們該做的是付出關心與陪伴,與孩子一起面對成長過程中所遭遇的困境,而不該以為把孩子的眼睛遮起來,這世界上的惡就會消失了。     (本文刊登於2014年7月1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篇為文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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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男人的自私,四個女人的傷痛
一個男人的自私,四個女人的傷痛
昨日,媒體報導「少女狠心殺3歲妹」之事件,少女是因為忌妒妹妹分走了父母的愛,所以痛下毒手,甚而以「雙重性格」及精神狀況形容少女,將此一事件歸責於「少女個人問題」,全然忽略父親外遇的事實和這齣悲劇的關聯。    每當發生社會事故時,媒體輿論就會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來診斷事件。不論是棄嬰或幼兒被虐致死,一致譴責媽媽狠心、不負責任,沒有人質問孩子父親的角色,更沒有人檢討性/別教育的落實或者是社會支持的系統有沒有功能。這次的事件也一樣,父親在丟下了「他是忌妒妹妹」、「我也很無奈」的話語為這段悲劇下了最不負責任的結語,而媒體也以採訪「專家」的看法,大肆報導「如何開導小孩因應這樣的家庭處遇」。    「少女殺妹」事件牽扯的不是只有一個加害者與一個受害者,而是一個男人的自私,造成了四個女人一生的悲劇。少女的母親面對先生的背叛,還得為了顧全家庭和諧,接受二女共伺一夫及外遇所生之小孩的忍辱及傷痛,而社會還在傷口上灑鹽,讚美她「寬容大量」;外面的女人可能為了顧及小孩的權益及不被污名為「私生子」,只好忍受不能撫養自己孩子的辛酸,而她最終還是失去了幼小的女兒;一個乖巧、顧家、方要展翅飛翔的少女因為父親的外遇讓她的生活整個變調,且每天目睹母親「寬宏大量的假象」,所產生的那種無法排解的情緒,最後成了殺人兇手;一位天真無邪、尚不知世事的小女孩就在這種混亂的家庭環境,失去了她的生命。     要避免這種讓人遺憾、震驚的社會事件再度發生,我們應該要深刻的檢討,這是一個「男人外遇」的事件,因為外遇而影響家庭的作息,造成家人的心理失衡,而不應將之窄化為「嫉妒殺妹」事件,只在家人應如何配合男人的外遇來調適情緒上作文章。如果社會繼續將事件「淺層化」、「個人化」,不思改進與檢討社會結構與扭曲的價值,類似的憾事將會不斷上演。     (本文刊登於2014年7月11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篇為文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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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日前雞排妹於凱道上的大腸花論壇現場脫胸罩,引起媒體的注意及社會的評論,有人更質疑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當眾脫胸罩到底有沒有問題?   每個人擁有決定自己衣著的自由,胸罩和外套、裙褲一樣都是衣服,穿脫之間,是很自然的。然而,因為胸罩及內褲是遮蓋身體隱私的部分貼身衣物,間接地變成是個人私密的一部分,甚至帶有性的意味。因此,當眾脫掉這些貼身衣物,會有意或無意地迎合了社會偷窺慾,也可能讓在場的人們覺得尷尬、不舒服。所以,社會形成了不成文的共識,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妥當的。    過去,許多社會運動為了突破禁忌、抗議政府、爭取權益,參與者會採取比當眾脫胸罩更強烈的手段,如裸奔、裸露身體全部或一部分、集體丟胸罩的方式進行,企圖引起人們對於訴求的關注;母親為了哺育母乳當街解衣,暴露乳房,凡此種種,沒有人會覺得不妥或違法。所以,當眾脫胸罩到底有沒有不妥?這要看這個行為有沒有必要性及正當性而定。    由此看來,雞排妹要脫胸罩應是她的自由,但似乎並非為了某種特定的訴求,反而可能引來怪叔叔的眼光。然過程中並未露點或裸身,並沒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對比之前陳為廷脫掉上衣裸露上身,社會對雞排妹脫胸罩出現負面觀感,我們會發現社會以雙重標準看待男女的身體,男人脫去T恤,裸露身體,大家以平常心看待,但當一個女性只是脫掉胸罩而仍著衣,卻必須面對外界批評「負面示範」。因為社會的偷窺心理,而讓女性處處受限,承受的龐大壓力,這是不公平的。當我們在這樣的父權文化現實下,接受「女性當眾脫貼身衣物不妥」的規範,其實更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偷窺的心理、父權社會嚴密監控女體的霸道,以及媒體為了收視率或打擊特定對象,不惜附和父權的偏見而大肆渲染的行徑。   台灣女人連線 理事長 黃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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