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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女兵!問題在國軍!
問題不在女兵!問題在國軍!
前日自由時報的一則新聞報導引述,有「軍中高階將領」表示,女兵不宜再多。對此說法,身為推動性別議題的團體工作者,必須在此提出澄清。         無論是國軍或是警察,由於過去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造成該工作以男性為主,導致性別隔離職場的產生。婦女團體透過立法委員黃淑英質詢,從逐步取消招生名額的性別限制開始,希望可以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現象。對此,國防部於民國96年擬定「國軍女性人力進用指導構想」,計畫將軍中女性人力比例逐步提升,民國100年將提升至8.2%。         去年監察院發表「國防部擬實施全募兵制對政府財政及國軍戰力之影響專案調查研究」,該報告訪談歷任國防部長、三軍總司令,最後針對國軍女性人力做出建議。由於女性官士兵之表現,已獲各軍種之好評,監察院認為,雖然100年國軍女性人力將提升至8.2%,對照世界各國募兵制國家女性人力,仍顯不足。不同於「軍中高階將領」認為女兵不宜再多,監察院反而認為,應逐步提高國軍中女性官士兵所佔比例,不應僅以8.2%為上限。         女性進入軍中之後,因為是性別少數,有可能會有一些不公平的待遇,主管機關可能會藉由「保護女性」實質上「限制」女性的發展。今年3月即傳出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傳遭逼退,而前日亦有現役女軍官接受訪談表示軍中女性升遷管道太狹窄,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也提到,即使女性經充足訓練、表現優異,但當需要擔任主官職歷練時,卻仍會因為性別因素而被排除。         另外,軍中性別問題層出不窮,除顯現男性軍人不會與女性相處的現象外,亦表示軍中性別平等機制的缺乏、性別平等教育的不足。今年3月即有女將軍接受報紙訪問時表示,曾有軍中男性同僚跟她說:「我以為你很像男人,沒想到你的小嘴巴講起話來這麼可愛!」讓她覺得軍中男同事非常不尊重女性。從軍中涉入性騷擾、性侵害等性醜聞層出不窮,但軍方僅對犯嚴重錯誤的人輕輕懲處,仍讓其順利退役領取退休俸,去年11月19日監察院才通過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的糾正案,因為他們明知其所屬軍官涉及性騷擾、強制猥褻案件,卻火速核准該涉案軍官退伍。         我們瞭解翻動國軍長久以來的陋習及父權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解決的方式絕對不是減少女兵數量,而是應繼續增加女性軍人的比例,加強性別課程及軍中性平機制,讓軍中男性學會如何與女性同僚工作。若國軍始終不願更改其缺乏性別意識的思考模式,只一味排拒女性進入軍中,除了對已身在軍中的男女都有影響之外,也將是我們性別運動推動的最大反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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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別把錯誤推給女人
總統,別把錯誤推給女人
大法官提名人選頻頻爆爭議,日前在邵燕玲法官爭議事件後,總統緊急替補了一名男性候選人,現在陳碧玉法官又爆出綠卡爭議。兩名女性被提名人其實在提名之初,都曾告知可能引起爭議的經歷,然而,卻因為提名作業的草率,造成爭議人選出線。總統、司法院通通不知檢討,還把錯都推給女人! 為什麼司法院院長會說女性候選人能符合條件的並不多?根據歷年法官性別統計,二○○○年法官男女比為一:○.四四、二○○五年男女比為一:○.五七、二○○九年為一:○.六八。反觀我們最高法院的男女法官比二○○○年為一:○.一三、二○○五年為一:○.一一、二○○九年為一:○.二六,顯見雖然女性法官顯著增加,但升遷上面臨天花板效應,使得優秀的女性因年資不足而無法成為大法官候選人! 除了實務界之外,根據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等其他領域均可擔任大法官。學術界其實有越來越多的優秀女性,為什麼仍找不到適任的女性大法官人選? 事實是,總統於今年二月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其成員無女性參與,審薦標準也缺乏受推薦人選在性別平等或其他人權理念的檢視,不符合性別主流化的要求。 再者,總統府於三月初刊登廣告徵求各界推薦或自薦,在三月底即推出人選,其過程過於倉促且草率。今年三月婦女團體曾發表聲明,期待大法官提名應重視性別平等價值,然而如此的訴求似乎並未被接納。不僅如此,此次爭議事件一發生,馬總統即匆匆以男性替補。馬總統每逢婦女節便對外宣示推動性別主流化,然而,從此次的事件看來不過就是口惠不實的空話。 憲法賦予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權利,總統所選擇的提名小組成員做出錯誤判斷,總統應負全部責任。我們要求,總統應重新提出大法官提名人選、檢討提名機制,提名小組與大法官人選都必須注意性別平衡。請總統給我們一個符合性別平等價值的大法官候選名單! ◎ 陳竹儀(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會員) 資料來源:本篇刊於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1/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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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節回顧  「經典」判決一籮筐!
司法節回顧 「經典」判決一籮筐!
        從「襲胸十秒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等案件,法官缺乏性別意識、不食人間煙火的荒謬裁判時有所聞。去年更因為高雄地院「未違反六歲女童的意願所以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的判決引起軒然大波,民眾串連發起白玫瑰運動。然而,在白玫瑰運動之後,司法體系的回應仍然非常遲緩,法官的性別教育流於形式,明顯不足。         在司法節的前夕,我們從性別觀點回顧2010年的判決,發現除了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六歲女童案,還有其他「經典」判決同樣缺乏性別意識,從這些判決的論證過程我們發現下列問題: 1. 被害人未抗拒=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構成強制性交罪的要件為以「違反其意願的手段」侵害當事人性自主權。在去年6月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422號判決,法官卻認為被告只是讓女童坐在腿上,女童沒有掙脫,故「被告主張未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法官認為「沒有抗拒即沒有違反意願」,忽略弱勢者的矇懂無知或無法抗拒,是錯誤的邏輯。舉例而言,若女性處於被監禁、暴力的環境中,一開始向外求助但都無效果,後來為了保全性命,同意和對方性交,這種為了求生而讓步的同意,要算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2. 6年了,還是不懂「性騷擾」!          去年6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823號判決,出現了摸肩摟腰不算性騷擾的看法。該案法官認為,「肩膀、腰部,男女生理結構上並無大異,女性於夏天衣著,亦常有露肩、露腰之情形,自難與臀部、胸部之隱私性等量齊觀」,故肩、腰不屬於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按照法官的邏輯,男女的生理構造無論在手、腿上都無太大差異,所以摳手心、摸腿不算性騷擾?這樣的論證方式,顯然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亦悖離女性的身體經驗。法官屢屢在「是否為身體隱私處」斤斤計較,卻忽略了性騷擾防治法要保護的核心法益是當事人的感受。 3. 猥褻是「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滿足他人性慾」?         法官對於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通常也只論是否滿足他人性慾而非著重在當事人身體自主權的侵害。日前新聞報導,一名醉漢喝得太醉,以手連續碰被害人胸、肩,但當時站立不動、且沒有撫揉的動作,台北地院法官就沿用民國17年最高法院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認為被告碰觸被害人的行為並非為滿足自己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今年已經是民國100年,法院對於猥褻的定義卻還沿用83年前的老舊定義,以致法官總是在探討加害人的行為「有無滿足性慾」,根本不論是否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 4. 對「滿足男性性慾」有過人的認知:         法院在認定什麼是滿足性慾,也充滿了對性的刻板印象。去年12月板橋地院99年訴字第2883號判決,一名父親自女兒國三起即撫摸女兒胸部、隔內衣彈女兒乳頭,法院探討這名父親的行為是否是基於管教、還是為了滿足性慾,在判決書中表示,由於犯案地點是在客廳,且有時有家人旁觀,以常理判斷,若要滿足自己性慾,一定會挑選適當時機或隱密處。法官除了忽視女兒的身體自主權已被侵犯的事實之外,亦忽略了家庭中的權力結構,這名父親在家居於權威的角色,無論他做什麼,家人根本不敢干涉!法官根本不該用犯案地點、或有無家人旁觀來作為是否滿足性慾的判斷標準。      另外,由於社會上對於男人的性慾過於寬容,我們經常可以在判決書上讀到加害人只是「一時失慮」,然後因為加害人是家中經濟支柱、或對社會有所貢獻,其所犯之罪就可以被原諒。如2009年一名工程師因為不甘女友提分手而性侵,法官竟舉被告在人造衛星研究機構服務,對我國太空計畫之推展有相當貢獻,認為被告所為是一時情緒失控、處理感情失當而誤觸強制性交罪。 去年4月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536號判決,女婿趁照顧極重度精神障礙的岳母時性侵,高院法官認同地院法官見解,認為女婿性侵只是一時失慮,受害人已原諒,又是家中經濟支柱,故對被告減刑又緩刑!完全忽視「亂倫」、「受害者為精障者」等嚴重犯行。 5. 對性別充滿刻板印象、不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         由於法官不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及生命經驗,導致女性在裁判實務上常遭遇不平等的待遇。在父親彈乳頭案,法官竟認為被害人遲遲未求助,就代表被害人陳述可能不是事實。而去年5月間台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號判決,法官竟以公公的證言,認為太太都沒有做家事,可成為先生可提起離婚的事由之一。不做家事竟成為可離婚的事由!再者,法官採用現實上多會站在先生立場的公婆證言,也是台灣多數已婚女性所遭遇的困境! 6. 同一證據不同解讀:         另外我們也發現,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相同的證據往往會有不同的解讀,如去年11月一件在量販店的偷拍案,檢察官發現被告拍攝到當事人「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但法官卻認為被告僅拍攝到「大腿外側」,他並未發現有照片中有任何「暴露當事人內褲等較隱私之個人部位」。對案件當事人而言,檢察官、法官如何認定證據,根本毫無標準、無從預測,嚴重侵害案件當事人權益,同時也顯見台灣的司法體系出了問題!         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無法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才是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與家事案件頻頻出現爭議判決的最大因素。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李兆環律師特別呼籲,希望法官在審判時不要高高在上、不要不食人間煙火、不要只看到加害人的懊悔,而沒有看到被害人的痛苦!司法院雖然表示,無論在法官就任前的司法官訓練、或就任後的在職訓練,都已納入性別教育,同時也大力推行性侵害案件、家事等等案件需由專庭專股辦理。然而,法官的性別教育是否落實?成效如何?專庭專股的法官是否真的「專業」?為何問題判決仍層出不窮?         因此我們要求: 一、司法院應落實法官性別教育、尤其在專辦家事、家暴、性侵害等案件的法官遴選上,更應加強其性別專業; 二、法官個案評鑑事由應納入法官適用法律見解,以防止其顯然違反論理經驗法則、立法意旨或法律見解流於恣意,侵害人民權益之情形; 三、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檢視法律用語,如:強制、猥褻等,訂出合於時宜之定義。 與會代表:立法委員黃淑英、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吳宜臻律師、台灣女人連線 林綠紅常務理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李兆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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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生育補助干婚姻底事?! 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台灣的人出生率低屢創新低,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99年)嬰兒出生數未達18萬人,較去年少了2萬多人,全年生育率再探底,預計每個婦女總生育率將低於1.0,創下歷史新低,少子女化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走向。政府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以鼓勵生育為口號,從中央到地方紛紛祭出發放生育津貼、生育補助。然而,這些生育津貼或補助的發放標準卻充滿性別盲與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立法委員黃淑英今日(1/5)偕同女學會、台灣女人連線等婦女團體及學者針對生育補助中的「合法婚姻關係」迷思及歧視非婚生子女意識型態召開記者會。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日前接獲婦女團體陳情,針對部分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目前發放的生育補助或津貼,限制請領者必須「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亦即僅婚生子女始得請領,導致許多未婚或沒有婚姻關係者,因此無法請領補助,如此的規定不僅讓人質疑生育補助的目的,亦充滿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似乎認為只有合法婚姻關係下所生育的子女才值得補助。根據黃淑英立委的統計,目前全台灣共有120個縣市、鄉鎮發放生育補助或津貼,分別發放金額為一胎1,000~20,000元不等。其中,包含基隆市、新竹市等36縣市或鄉鎮市,規定生育補助或津貼之條件為「具合法婚姻關係者」、「具合法婚姻關係或妊娠至申請期間婚姻關係曾經存在者」,甚至要求領取補助之子女必須是「正常婚生子女」。以父母是否具有合法婚姻為請領條件者,共有36縣市,即將近三分一縣市或鄉鎮市公所有此規定。而到底父母是否具合法婚姻關係究竟與生育補助有何關係?難道這些政府機關認為只有婚生子女才是值得補助,而非婚生子女則應產婦應自負責任?這樣的規定,不僅是歧視,還是變相的懲罰無婚姻關係而生育者。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陳昭如指出,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如退輔會排除出嫁女兒繼承規定是違憲,應全面的檢討。台灣女學會吳嘉麗理事長表示,無論是否已婚或未婚,孩子的母親有權利享受國家的補助。台灣女人連線蔡宛芬秘書長認為,政府鼓勵生育不應單靠補助,應全面規劃育兒措施支持家庭,才能真正有效提升生育率。   黃淑英立委指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推動性別主流化多年,要求中央及地方制訂政策時應有性別思考,並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然而,面對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不僅提不出有效因應方案,而其所提方案又充滿性別與婚姻迷思。去年11月內政部長江宜樺於「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記者會,才宣示「民國100年將成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主流化的新紀元。」卻在12月時提出「建國百年 百年好合」催婚口號,希望藉此提升生育率。然而,如果連身為婦權委員會幕僚單位的內政部都還以合法婚姻之有無,作為鼓勵生育相關福利措施的思考方向,則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建構的鼓勵生育各種措施,顯然亦未落實性別主流化。 黃淑英立委表示,政府鼓勵生育措施不應淪為強迫結婚,生育補助的重點在於協助婦女或家庭在生育時所產生的經濟需求,對於產婦而言,不論是已婚或未婚,政府都有責任要照顧,對女性友善,才能提升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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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機會平等?
男女機會平等?
首屆台灣傑出女科學家獎得主彭汪嘉康女士受訪時表示,女性在投入研究工作之餘,也須同時扮演好妻子與母親的角色,是女性科學家的辛苦之處。此話直接點出女性在現代社會機會看似平等的情形底下,背負著多少內化了的、理所當然的不平等。 台灣社會出現一個很有趣亦很可悲的現象,即男女平權在法律上的成就與真實生活落差極大。法律保障女性接受教育的權利、有投票權、參政權及工作權,看似男女已在同一個起跑點上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女性仍受到傳統觀念影響,社會對女性的角色期待亦沒有太大的改變,絕大部分的女性仍需要先完成「生兒育女的天職」之餘,才能去發展自己的興趣及專長。 彭汪嘉康女士的努力不容否定,但台灣有多少女人能像彭汪嘉康女士那麼幸運有位支持、體諒她的另一半及家人?反觀諾貝爾得獎的男性科學家之中,有多少人需要同時在家煮飯帶小孩?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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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度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96年度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2002年3月8日至今實施已超過五年,最主要目的就是消除性別歧視、以及促進兩性在職場上的實質平等,弭平女性進入職場的障礙,並且讓女性能在工作與家庭間有自由選擇的空間。   目前「兩性工作平等法」除規定禁止性別歧視、提供育嬰假、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以外,更明訂雇主有性騷擾防治的責任,若未有設置防治措施之雇主,將被處以罰鍰。此外,95年2月「性騷擾防治法」正式上路,其中又規定了有關性騷擾案件的不同申訴管道、調查機制,以及處罰程度的落差,造成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的競合問題,除產生公平性問題,同時亦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淆。因此,為協助雇主與受僱者釐清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受罰則或喪失個人權益,並進一步建立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   ~法令宣導,歡迎免費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合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參加對象:事業單位主管代表、事業單位受僱者代表及對議題有興趣人士。 時間:2007/10/4(四)下午13:00~17:40 地點: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APA藝文中心 忠孝館3F數位演講廳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41號)     講師簡介: 黃淑英- 現任:立法委員、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曾任: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台北縣政府婦權會委員、台北市政府婦權會委員、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基金會董事                                    劉嘉怡- 現任:律師、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徐佳青- 現任:台北市議員、勞保局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曾任: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台北市女權會秘書長 流程 13:00~13:15報到 13:15~13:20主辦單位致詞 13:20~14:50工作職場上的性別歧視與性別主流化 14:50~15:00休息 15:00~16:30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 16:30~16:40休息 16:40~17:40綜合座談         -------------------------------------------------------------------------- 96年度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參加回條                          姓名                 單位                       職稱                       聯絡電話                     E-mail                                                                敬請於10月2日(二)中午前回覆報名: FAX:(02)2392-9165  E-mail:TWL555@yahoo.com.tw TEL:(02)2392-9164  聯絡人:黃怡翎   交通資訊   公車路線: 99, 605, 211, 253, 57, 37, 212, 259, 262, 274, 25, 31, 232, 276, 202, 240, 281, 275, 205, 504號公車 「審計部站」   捷運路線: 板南線善導寺站6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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