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與健康

2012/12/18「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2012/12/18「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根本是張芭樂票!       衛生署為順應醫界的要求,以解決「四大皆空」為由,擬修改醫療法82-1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限,負刑事上責任」,然卻遭質疑此舉將損害民眾權益,因而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配套,希冀透過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來說服民眾。然行政院所送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不但看不出來政府在醫療糾紛時將如何協助民眾,事故補償機制也不知何時才會成立,甚至還限定未提起訴訟或撤銷告訴之民眾始得獲取補償金,令人質疑補償機制根本是在幫醫事人員減少被告機會,而不是解決民眾在面對醫療糾紛時面臨的無助及身心煎熬!   l 面對資訊不對等的醫療糾紛,政府依然壁上觀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民眾除了要承受自身/家屬身體傷害所帶來的心理壓力及負擔外,更因醫療高度的專業及資訊不對等很難獲得「醫療真相」。 在衛生署即將限縮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下,民眾舉證之困難度相對亦提高。衛生署雖要求各縣市應成立專業諮詢機構,但該機構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僅提供民眾醫學專業的諮詢?或是要以「陪伴」的角色協助家屬走過醫療糾紛之陰霾?所謂的專業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何種資格?如何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亦隻字未提,令人質疑專業諮詢機構是否真能協助民眾釐清專業知識?還是另一個「說服」民眾接受調解的機關?   l 醫療事故補償只是一張空頭支票(淪為避免醫事人員面臨醫療訴訟之工具)  在討論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時,專家學者均認為必須建置補償基金,保障病人權益,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必須等政府財政可負擔後方可能實施,就目前政府之財政狀況及政府保障民眾權益之決心,兌現之日恐怕是遙遙無期,民眾無法接受一張沒有兌現日期的空頭支票!       再者,醫療事故基金之設置應是在不論對錯的前提下,先補償民眾,讓民眾免除長期訴訟之煎熬,國家並藉此收集醫療事故,建立資料庫以作系統性原因分析,進而提升醫療品質,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為精神。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要求民眾必須放棄訴訟權利,甚至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還要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不起訴始得獲得補償,醫療事故基金淪為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之和解金!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攸關全國民眾之重大權益,然行政院的版本只看到行政院/衛生署急著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與訴訟,卻見不到政府對於處於醫療糾紛弱勢端的民眾有何積極、協助之角色,更看不到衛生署面對醫療糾紛所要扮演的角色為何?要如何提升醫療品質?因此,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以及督保盟、台灣女人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除對於衛生署「以醫事人員」為中心之版本表示遺憾外,亦希望立法院在審查時,可以真正站在「以病人為中心」之立場來進行修法,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我們要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應納入以下條文: 一、        政府應協助與陪伴民眾處理醫療糾紛事件。 二、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與醫療法82-1條同時實施。 三、       重新檢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精神,以不問過失為前提來補償民眾,並釐清事實,以防事故再發生及提升醫療品質。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台灣女人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相關法條: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醫事專業知識諮詢及醫療糾紛事件之諮商。   為推動直轄市、縣(市)辦理前項諮詢或諮商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一項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輔導方式與前項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分擔醫療事故風險。   前項醫療事故之補償,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 三、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 五、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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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2012/09/03「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
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 聯合記者會   行政院於8月30日發表新聞稿,確定二年前立法院已通過之個資法將分階段實施,部分條文將暫緩施行,並再提立院修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提出覆議。覆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施行法律。   然而,行政院在當初提出修法草案時,並未作好評估,對於民間團體所提供之修法意見也多不予採納,立法期間亦未針對爭議條文做充分討論。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既不公告實施,亦未採取憲法規定之做法,反而自行選擇性將部分條文凍結、暫緩施行。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社團一致對行政院此一不尊重立法院決議,違反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及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行為,發表嚴正譴責。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指出,若任何有爭議的條文都應該暫緩施行,最該暫緩施行的應該是<集會遊行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惡法,但行政院對於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法案,就說惡法依法,對於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卻只要有爭議就暫緩施行,根本是二套標準。立委吳宜臻也要求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司長說明,行政院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來公布個資法分階段施行,但法務部司長對此並無正面回應。   2010年,行政院之所以提出個資法修法,正是因為有太多個資外洩、詐騙案件頻傳及業者普遍濫用不當蒐集來的個資做行銷,造成民眾日常生活的許多困擾。然而,2010年立法院通過修法之後,行政院卻擅自將法案暫緩、不公告施行,造成新舊法交替的嚴重空窗期危機。最後,行政院竟然擅自決議今年十月一日只先施行部分條文,而造成行政權嚴重侵犯立法權的憲政危機。   針對行政院暫緩施行的條文,其中第六條,在行政院新通過的修正條文中新增更多條件下可蒐集敏感性個人資料。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出,此一修正非但違背敏感性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蒐集的原則,更將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原則與一般性個人資料劃上等號,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保護明顯不足。 此外,行政院暫緩施行原修正草案第五十四條,讓原本業者未告知當事人所蒐集的個資,依然不須履行補告知的規定,並讓業者目前仍可持續利用這些個資。行政院新提出的修法草案更允許業者可以無限期保有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即使不利用也無庸銷毀。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再次呼籲,個資法有問題的條文,並非只有行政院目前提出來的條文,若要修法,就應該重新通盤檢討,行政院切莫再度便宜行事,釀造更多的個資保障問題及憲政危機!     主辦單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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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論壇 (發言稿)
「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論壇 (發言稿)
  「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論壇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  發言稿   當3、4年前醫界開始遊說醫師「除罪化」、除刑化時,我多次提出醫界應有內部自我檢討,釋出這樣的誠意,以得到民眾的支持。今天的舉辦這樣的論壇,我非常肯定。但是主題的設定,讓我及許多的同事不解。   因為,在台灣醫療身負社會公益的意涵,是一個非營利的事業,醫療的社會責任在醫學倫理及醫師或醫事人員的誓詞裡,就已經很明確地表達出。所以就醫療使用者的立場,此刻討論社會責任應該是「實踐」的問題,而不是「合理化」或「明確化」的問題。從對論壇主題的醫病認知差異,我們就可以知道醫病和諧的困難,因為在溝通上,不僅有情緒障礙、專業落差的問題,在語言上更是有「雞同鴨講」的困境。    因為醫療糾紛而有這樣的論壇,我就從醫療糾紛來檢視醫療社會責任的落實。   醫療糾紛根本的因子在「醫病互不信任」,醫師不願意道歉,因為怕因此會被認為承認犯錯;病人則認為「醫醫相護」──從病例竄改到調節偏坦到醫事審議徇私──病人都充滿了質疑。我接到一個投訴,其中病人申請用來起訴依據的「診斷證明書」,要了5個月,一直要求,才勉強有「疑有因果關係」的字眼;其接手治療的醫師在偵查庭,只對接手後的病情說明,不願觸及是否與前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關連性;而在場護理師也不說實話,甚而幾天後就離職。許多醫師告訴我,因為他們都是被如此教導的──不要去評論其它醫師的醫療行為。如果是這樣,那麼,醫事審議也好,鑑定也好,會有真相嗎?   醫療倫理的養成,建立醫界公平正義的形象,是醫療專業教育的一環,「醫醫相護」、「作假」的存在,是教育不良,而不是沒有明確化。    醫療糾紛的發生可能是病人心情的問題、一場誤會,或是醫師疏失、過錯。病人的經驗是──醫師的反應常識,我作了應當的處置、醫療有不確定性。然醫師會不會因「錯誤處置」而引起醫療傷害?   醫師執照是60分及格,以平均80分計,有20分答錯。我並不是要求醫師百分百,只是要說,醫師其實是可能因知能不夠「弄錯」而造成醫療糾紛,不是醫療不確定性、疏失或過失。為了促進醫師專業知識的提升,國家要求醫事人員有一定時間的職繼續教育,才能換照。我們觀察到,在醫師接受職繼續教育並不積極。很少人全程聽課,很多人簽了名就走,甚而有代簽名的;一些網路的課程也無法知道是否真正接受。   接受繼續教育是對醫事人員明確的的法律規範。充實新的知識是醫事人員應盡的本分,有實踐、落實嗎?   最後──   很多時候醫療糾紛的原因不是醫事人員的問題,而是醫療體制、系統、環境的問題引起的。機構硬軟體設置或系統不完備會導致醫療事故,某教學醫院,在病患需要時,才發現有葉克膜,但沒有會使用的醫事人員!法令、制度缺失造成過勞、待遇低、流動性高等,嚴重影響醫療的安全及品質,如:台大愛滋器官移植錯誤事件是體制的問題,衛生署是關鍵,而不是一個醫師;醫療機構因為成本、盈餘的考量,實施不合理的醫師輪班制度,要求衝業績的門診量,假造醫院評鑑需要的不實醫療人力配置;更遊說政府,將部分醫事人員被納入勞基法84-1,即奴工條款,工時不受勞基法的保障(至今仍未完全落日);凡此種種,造成醫師、護理師過勞,護理人員的流動率高,而近兩、三年年輕醫師猝死、中風癱瘓的事件更是時有所聞;還有,機構對於醫事人員的剝削:因應某些科別人力的流失,健保提高給付,卻沒有合理反映在醫事人員的所得,門診費提高17%,有些醫院的醫師才拿到一元!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減少醫師被告」為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的作為,其實是本末倒置的。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減少醫療事故才是正確的方向。   醫療機構作為醫界的一份子,應該恪守醫療倫理,對相關利害人,如:病人、員工負責,檢討醫事人員合理的工作條件、建立醫療安全系統,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營造,善盡它的社會責任!   **文中照片版權所有者為台北醫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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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5/12 母嬰親善?饒了媽媽吧!(新聞稿)
2013/05/12 母嬰親善?饒了媽媽吧!(新聞稿)
  台灣女人連線 台北市女權會 林淑芬、吳宜臻立委辦公室 「母嬰親善?饒了媽媽吧!」 新聞稿 2013/05/12   今天是母親節,但對於孕產婦而言,孕產婦照顧護給付不合理,婦產科醫師凋零,讓她們沒有得到完善的照護,同時,名不符實的「母嬰親善」醫院忽略她們的需求、自主性,使得她們早在成為母親的第一刻已經不幸福,母親節又如何能快樂得起來! 孕產婦照護不完善 生產相關給付低,影響照護品質   產前檢查是準媽媽照護最重要的一環,然目前給付規範產前檢查次數不夠、檢驗給付費用不足,如:產檢給付比健保給付低(附件一)、超音波檢查只有一次(國際給付兩次)、B型鏈球菌檢驗部分補助;此外,健保給付剖腹產還比盲腸切除手術低,對產婦及胎兒健康的保障明顯不足,也剝削婦產科醫師,使醫學生不願選擇婦產科。目前全台368個鄉鎮中有156個沒有婦產科醫師,偏遠地區該比例更高達83.3%,吳宜臻委員表示,台灣目前每十萬孕產婦人口只有9.3位婦產科醫師提供服務,婦產科醫師非常不足,造成日前新竹發生孕婦漏夜排隊掛號產檢情形,已嚴重影響準媽媽的生產照護服務與品質。 高齡產婦產前檢查配套與衛教不足   近十幾年來,台灣已呈現產婦高齡化趨勢,35歲以上高齡產婦的比例,從70年1.9%攀升至93年的9.8%、100年的17.8%(附件二)。高齡產婦是高風險產婦,身心負擔比一般產婦來得大,如早產、妊娠糖尿病、高血壓與孕期焦慮等。然而目前並沒有因應的配套措施及衛教,預防高齡產婦風險的發生,政府對於台灣母親的照護明顯不足。 名不符實的母嬰親善   依據國健局資料,台灣目前平均每4個寶寶就有3個是在母嬰親善院所誕生,母嬰親善政策看似相當成功,但實際上這項政策完全依照世衛愛嬰醫院「成功哺餵母乳措施」而訂定,以致於為了達到成功哺餵母乳目的,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評鑑規定與實際執行情形都對新手媽媽非常不友善,侵犯媽媽自主、選擇的權利。 親子同室立意良好,問題多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24小時親子同室原意為快速建立親子間的親密感,然而,醫院提供這項服務時,實務上產生許多問題,造成產婦諸多困擾及不便,並且經常執行過當,形如強制,如:今年在某醫學中心就發生兩起母嬰同房中寶寶猝死的事故;護士夜間多次巡房、寶寶哭鬧,打擾媽媽及同房其他產婦的休息;媽媽累了想將寶寶送回護理站卻遭拒絕等。   林淑芬委員表示,自己第二胎是在母嬰親善醫院剖腹生產,當初選擇了24小時母嬰同室,原本應該住在醫院五天,但因不堪其擾,自己在第四天就打包出院,因為同房時根本讓她產後虛弱的身體完全無法休息,親子同室反讓媽媽變成過勞看護。吳宜臻委員也以自己親身經驗表達認同,表示母嬰親善讓自己差點快要產後憂鬱,也呼籲政策的推動不要讓新手媽媽因過於疲累而不敢再生第二胎。 母乳哺餵配套不友善   再者,為徹底執行母乳哺餵,母嬰親善院所規定不得提供奶瓶、安撫奶嘴及配方奶粉,這樣的規定等同於強制媽媽的意願與需求,使得當媽媽母乳不足、因身體狀況無法哺餵母乳或選擇不哺餵母乳時,無法得到應有的服務。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醫院不應該創造需求,但應該滿足媽媽的需求,且依照家人經驗,寶寶吃奶嘴並不會影響寶寶繼續喝母乳。林淑芬委員則表示,建立媽媽的哺乳權很好,但不代表一定要求媽媽非得餵母乳,執意強推反倒只會讓新手媽媽更累、更挫折!   此外,在母嬰親善院所認證題庫中更出現完全忽視媽媽感受的「正確」答案(附件三),如:產後若媽媽發生乳房脹痛,護理人員第一時間關心的是媽媽是否有正確哺乳,卻不是立即先舒緩媽媽的疼痛。   推動母嬰親善立意良善,但評鑑規範不合理,且醫療院所為了通過評鑑,執行又過於僵化無視個別媽媽的需求,反而對母親是不親善的。   迎接母親節的到來,給媽媽一個友善的孕產婦照護才是最好的母親節禮物,因此我們呼籲政府: 1、應增加編列生產相關之預算。 2、研擬合理的產檢、生產制度,包含次數、規格及給付。 3、在同時尊重母親自主的前提下,重新訂定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基準。 允媽媽們這一份遲來的禮物。     附件一、國健局與健保給付比一比   國健局   健保局 產檢診療費 230 一般診療費 269 衛教 20(母嬰親善醫院才有) 家庭醫師衛教費 500 德國麻疹免疫球蛋白G檢查(EIA) 200 德國麻疹免疫球蛋白G檢查(EIA) 240 超音波檢查 350 產科超音波 550     幼兒腹部超音波 1400  附件二、 1981-2011年台灣35歲以上產婦比例    附件三、 101年度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題庫    題號 答案 題目 42 B 有關母嬰親善醫院應採取的措施,何者為誤? (A). 所有會照顧到母親與嬰兒的醫護人員都應接受至少8小時的母乳哺育課程 (B). 母親要求時,醫院可提供8小時的親子同室 (C). 醫院,包括爸媽教室,不應有配方奶公司的廣告,或衛教單張 (D). 哺育母乳的嬰兒,不應使用安撫奶嘴或奶瓶 62 C 張太太產後第一天,哺餵母奶,她很害怕過兩天會有乳房脹痛的情形,詢問護理人員該怎麼辦?最好的護理指導是: (A). 教導做乳房熱敷、按摩 (B). 教導餵完奶後把餘奶擠出 (C). 教導依照嬰兒的需求餵奶 (D). 教導母親少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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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亂象 沒有安全保證 何來品質認證
醫美亂象 沒有安全保證 何來品質認證
         台灣女人連線與立法委員林淑芬今日聯合召開記者會表示,美容醫學在商業利益掛帥下,產生許多亂象,違法廣告充斥、醫療資訊被隱藏、醫療安全不足,都嚴重傷害民眾就醫安全。今年1月到4月在媒體上已有4件嚴重醫美醫療事故,其中一件甚至造成死亡。衛生署於今年初大張旗鼓地推動「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對整體醫美環境的不安全視若無睹,更大談提升美容醫學品質,根本就是本末倒置。不僅如此,外界視為「官方認證」的美容醫學品質認證,其實是由醫策會自營辦理的,該會並未接受衛生署委託,完全不是衛生署的「國家保證」!現在更有醫師表示要自組醫學會自辦認證,跟醫策會互別苗頭。衛生署不做安全保障卻奢談品質認證,是另一種醫美亂象。 醫美不安全一:違法廣告氾濫   林淑芬委員指出,違法的醫美廣告行銷到處充斥,診所大打促銷折扣、買療程送贈品等優惠吸引民眾,還大力宣傳非適應症療效的儀器及產品,甚至連非醫療機構的購物網站都在廣告販售醫療業務,還有部分診所遊走在灰色地帶規避法令。在政府對醫美廣告的消極管理之下,民眾易被誤導去施行不必要的手術,讓健康的身體暴露在可能無效且有風險的醫療處置中。 醫美不安全二:醫療資訊偏頗、不足   曾至醫美診所諮詢的辛同學也提到,她到三家醫美診所諮詢皮膚狀況,都是由諮詢師在幫看她的膚質狀況並建議該用什麼療程,但每間推薦的療程都不一樣,最後她還是不清楚自己需要甚麼樣的治療,她也質疑,這些諮詢師是否有足夠的專業替她診斷。而醫美診所由諮詢師或顧問提供醫療資訊及診斷,不但已經違反醫療法,且諮詢師提供的醫療資訊多為不足,並刻意忽略醫療風險與副作用,即使是由醫師提供,也常未善盡告知義務。民眾在簽訂契約或手術同意書時,也常會被診所人員的行銷話術誘導,而捨棄審閱期之行使,使得花錢卻反陷入未知的風險中。民眾因無法獲得充分資訊,導致術後效果常與期待有落差而產生糾紛,甚至造成身心的傷害。 醫美不安全三:醫美技術、產品問題不斷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同時指出,醫美技術或是整形產品的安全性常缺乏足夠的研究證據,例如:自體脂肪移植有極高的感染及失敗率;PRP自體回春療程尚無完整堅實之文獻證明;微晶瓷及雅得媚超過一年的長期安全性或有效性未知;玻尿酸、肉毒桿菌等針劑有因保存不當而變質、感染等問題;長期、頻繁注射填充物後的副作用或後遺症也缺乏追蹤研究;而衛生署從未核准任何美白療效的針劑,但美白針卻充斥醫美市場。 沒有基本安全 哪有上位品質   對於種種的醫美安全問題,黃淑英表示,當前,對急速興起的醫美產業,歐美國家都提出全面嚴謹管理的政策。在英國,要求醫美業者自律的政策失敗,衛生部公布了研議一年多的醫美規範的立法框架建議,而我們的政府在面對醫美環境的不安全,沒有提出檢討及改善的規範,卻推行「自律性」、「鼓勵性」的品質認證,實為捨本逐末,更何況還是民間自辦的認證!黃淑英也質疑,若有民間醫學團體也效尤自辦認證,衛生署要採取何種態度面對?   針對上述醫美安全問題,衛生署醫事處許銘能處長回應,醫策會辦理的認證是與衛生署合辦,但對取得認證能否確定安全、有效則無法保證。針對諮詢師提供醫療建議及診斷的部分,已屬密醫之行為,留容密醫的醫療院所與密醫必須移送法辦。   但黃淑英理事長表示,醫策會的認證非衛生署委辦,認證標章也沒有衛生署字樣,認證標準與程序都缺乏公信力與公權力,根本無法落實,且最基本的安全沒有確保,奢談品質認證只是緣木求魚。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呼籲:面對國內醫美環境的不安全,衛生署應制訂全體醫美院所都要遵循的管理/監督規範,而不是任由醫美院所選擇要不要作品質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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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6/07 不應以子宮頸癌之罕見個案製造恐慌、行銷疫苗
2010/06/07 不應以子宮頸癌之罕見個案製造恐慌、行銷...
台灣女人連線 2010年6月2日,台灣癌症基金會發表一關於子宮頸癌之紀錄短片「身邊的妳」,片中以一名從未有過性行為卻罹患子宮頸癌之個案為例,呼籲民眾施打HPV疫苗(俗稱子宮頸癌疫苗)以自保。台灣女人連線認為此種將罕見個案放大的行為,不但未能達到衛教宣導之目的,甚而有製造婦女恐慌以行銷子宮頸癌疫苗之疑慮,令人感到憂心。 日前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曾志仁於媒體表示,「僅有極少數的女性沒有性行為卻罹患子宮頸癌,全世界也不到20例,她們有可能是因為全身都會出現的淋巴瘤、肉瘤及神經瘤,剛好長在子宮頸,被認為是子宮頸癌。事實上,目前在醫界上認定,沒有性行為是不會罹患子宮頸癌,公益廣告用極罕見的病例去做訴求相當不妥。」台大婦產科醫師鄭文芳亦強調,「99.9%的子宮頸癌病例為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PV),此病毒主要透過性行為傳染,過去雖然也曾碰過沒有性行為卻感染的特殊案例,經檢測為基因問題,但仍屬極少數的個案。也不建議沒有性行為的婦女做子宮頸抹片檢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5/today-health1.htm ) 綜上所言,可見即便施打子宮頸癌疫苗,也無法預防此種非性行為傳染之子宮頸癌,因此廣告呼籲施打疫苗是混淆視聽之行為。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一疫苗,多次透過媒體強調民眾「知的權利」,並要求政府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訊,以讓婦女做出符合自身權益之選擇。然此次「佳姿」紀錄短片所傳遞之不實資訊,國民健康局僅表示「無法可管」,台灣女人連線認為此乃衛生主管機關卸責之行為,呼籲衛生署應盡快向國人提出說明,以免民眾因錯誤資訊誤導出現不必要之擔憂。此外,台灣女人連線也呼籲台灣癌症基金會應停止播放此記錄短片,以避免民眾產生其與藥廠有利益輸送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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