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性剝削

【聲明稿】避免選舉期間發生志工性暴力憾事
【聲明稿】避免選舉期間發生志工性暴力憾事
呼籲2020總統及立委候選人善盡性暴力防治責任, 避免選舉期間發生志工性暴力憾事 婦女團體共同聲明稿   根據衛福部統計,去年(2018年)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者,共有817件,性侵害事件通報案件更高達14,784件。顯見目前台灣的性暴力事件仍然持續頻繁發生,每年都有超過上萬名的受害人遭受性暴力。   2018年性暴力事件 單位:件數   職場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 非職場及校園性騷擾 性侵害案件 軍職人員 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 私人企業 申訴、通報案件數 32 5 74 141 5,187* 817 14,784 *校園性騷擾通報案件為為2017年統計資料(教育部統計網最新更新至2017年)   現行針對性騷擾案件分屬在不同法規規範,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針對受僱者及求職者應負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以避免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或求職時遭遇性騷擾事件,並且在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預防及事件發生後之有效補救措施,其適用範圍為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亦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其他非屬於上述兩法所規範之範圍,如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求職者求職時或學生遭遇校園相關人員的性騷擾行為以外的性騷擾情事,則納入《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包括課予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場所主人責任。如針對其所屬人員辦理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以避免其所屬人員對他人性騷擾,並且若所屬人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等。   透過前開三法的施行,以達到全面性的防治性暴力事件。然而現行法規針對非具有受僱身分,如「志工」身分者,縱使其於該單位內從事與受僱者相近之類勞動行為,亦與受僱者同樣接受該單位的指揮監督,但若其於單位內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並未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要求雇主提供相關保障措施,僅能以《性騷擾防治法》要求場所負責人進行調查。然而由於現行性騷擾防治之場所責任落實不佳,導致有被害人向單位場所負責人申訴時,被以「該性暴力行為僅是員工的個人行為」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協助。   如日前便發生一起某立委服務處主任以討論選務為由,邀請志工於辦公室開會後性侵志工的性暴力事件,該立委在媒體上僅表示『加害者於事件後已離職,並改以志工身分於服務處幫忙, 後續交由警方處理』等回應,卻未見其於事後積極進行員工的教育訓練及採取場所性騷擾預防之措施,以避免未來性暴力事件再發生。   時至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倒數一個月,各候選人競選辦公室皆有大量的志工人員投入協助,為避免上述性暴力憾事再發生,婦女團體呼籲各候選人應善盡相關防治責任,提供必要之預防措施,並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相關防治及補救措施辦法,更應於競總辦公室公開揭示申訴專線,建立安全性別友善的競選環境,以有效防治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同時呼籲,許多志工認同候選人才擔任志工,實際上志工管理由立委辦公室主任或助理,該管理人員應該慎選或接受性騷擾防治訓練,以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志工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可向勵馨基金會02-89115595。   新聞聯絡人:勵馨基金會多重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主任 杜瑛秋    共同聲明團體: 勵馨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展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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縦容大亨,獵殺小模,隱私蕩然
縦容大亨,獵殺小模,隱私蕩然
台灣女人連線  婦女救援基金會 台灣展翅協會 縦容大亨,獵殺小模,隱私蕩然 記者會新聞稿   前(28)日爆發多位女性藝人遭跨國誘騙、強迫賣淫之人口販運一事,引起社會沸沸揚揚。連日來,網路及媒體不斷用各種方式,包括描述女性藝人之間接識別或直接訪問特定女星等,企圖暴露涉案的女藝人,以滿足其商業的利益。然此舉除可能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被害人隱私的保護,亦對於無辜被影射之女藝人造成傷害!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聯合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應積極保護受害女性的隱私,也呼籲各界關注國人遭受強暴、脅迫或詐欺等不法手段,於國內或販運至境外而遭性剝削問題,同理她們的處境而非見獵心喜地以「娛樂版」的方式大幅報導。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男性的買春文化深植於父權社會,每每買春新聞躍上新聞版面時,明明是兩個人共同的行為,但,確有不同的命運。我們總是看到對於女性的批評、歧視或譴責,但對於男性買春者卻老是輕輕放下,沒有任何篇幅觸及他們價值的偏差與行為的不當。此次跨國人口販運事件也一樣。媒體無視誘騙、強迫的可能,一昧認定當事者是「愛慕虛榮」,捕風捉影地追獵這些女人,宛如在維護社會的倫理。因此,一時之間眾女藝人們人人自危,紛紛自清。然買春的男人呢?他們灑錢恣意非為的行徑就那麼理所所當然嗎?!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則指出,根據她們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經驗,被害人要出面指認加害人,尤其又是集團式犯罪,需承受極大的壓力,若又要擔心身分因此被曝光,有些被害人可能就不願意協助作證,因此無法有效追緝犯罪。因此她呼籲也請求媒體能夠體諒被害人的處境,不要報導、不要臆測,以免傷害到被害人。此外,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被害人得要求社工陪同偵訊,檢察官有必要將此訊息告知被害人並協助安排,若被害人需要社工協助也可洽詢民間團體如展翅、婦援。最後,李麗芬呼籲台北地檢署在偵訊場地與動線的安排可以再更細緻,如有必要可改在其他處所為之,也呼籲媒體不要在八卦化、綜藝化,而是應藉此讓民眾更加認識人口販運的方是與手段,避免有更多人受害。   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部高級專員張凱強表示一直期待媒體能發揮自律自治的機制,然而從前年的李宗瑞案件、去年十多位女模裸照外流案件,以及今天這次人口販運性剝削案件,我們竟看到部分媒體以獵奇窺探的心態,不擇手段地揭露被害人隱私,讓她們的創痛赤裸裸地被攤在社會目光之下,顯見部分媒體對於商業利益的嗜血追求,已全然枉顧應保護性別暴力被害人的新聞倫理。姑且不論這些名單真實性,又或者被影射揣測之當事人是否確為本次犯罪案件被害人,部分新聞媒體以英文字母代稱被害人姓氏,報導其年齡,並詳述其工作經歷、外貌及身材等方式,不僅已經直接或間接地對她們造成傷害,甚至可能已違反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   此次事件涉及的不是單純的買春,而是人口販運的問題。根據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2條已明文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然部分媒體卻以英文代號、行業或特殊經歷描述當事人,甚而追逐眾多小模/女星,此舉恐已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並影響當事人指證之意願,嚴重妨礙檢方辦案之進度與成效。   為期能使該案件順利偵辦,並保護相關關係人的隱私,我們呼籲: 一、司法檢調單位,應依循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保密被害人姓氏、年齡及職業經歷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訊,且避免透露偵查或審理程序傳喚被害人作證之時間予新聞傳播媒體知悉。 二、新聞傳播媒體應同理被害人處境並避免觸法,不以跟車、尾隨方式探悉被害人身分,勿以姓氏英文代號、工作經歷等方式影射其身分,亦應避免因拍照、錄影方式,令被害人身形外貌曝光而使社會大眾得以辨識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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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婦女人權   反對AI主張性產業全面除罪化(2015/08/21)
維護婦女人權 反對AI主張性產業全面除罪化(2015/08/...
維護婦女人權   反對AI主張性產業全面除罪化 【2015/8/21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簡稱_AI_)於8月11日通過保障性工作者人權的議案,主張「全面除罪化」,連同嫖客、皮條客和妓院經營者一同除罪,甚至「不反對合法化」。此議案引起許多婦女、人權團體與輿論大肆批評,台灣的反性剝削聯盟呼籲國際特赦組織,應暫停執行此一決議,改採北歐罰嫖不罰娼的模式,才可確實維護弱勢婦女人權。   對於國際特赦組織的決議,反性剝削聯盟認為,性交易不應該是一種工作選擇,因為性交易的本質就是對女性的剝削與宰制,女性被剝削的不只是身體的性,還有經濟與人性尊嚴;而且性產業常因毒品、菸酒、性病的流通,迫使女性性工作者付出很大的健康代價,並陷入債務窘境,成為更弱勢的婦女,導致更困窘的生存危機。   反性剝削聯盟指出,在探討性交易、性產業此種複雜且背後交織多重面向的議題,不應只著重在工作權利,而應正視性交易和性產業中的剝削與宰制本質;檢視各國性交易供需,大多供應者為女性,需求面為男性,這種以女性為賣方,男性為買方的性產業生態,對女性是一種剝削。   反性剝削聯盟認為,多數女性因身處弱勢、甚至為了生存不得不出賣身體,國家不應科以刑責,反而應幫助她們脫離這種匱乏的生存環境。賣性者除罪化應予以認同,但嫖客、業者都應處罰(即瑞典模式或北歐模式),但國際特赦組織主張「全面除罪化」,也就是連同嫖客、皮條客和妓院經營者一同除罪,甚至「不反對合法化」,這是不合理的。   荷蘭、德國的經驗已經說明,性交易合法化讓人口販運更加猖獗,從娼婦女也得不到合理的工作條件與保障;而且越是民主不彰、官僚貪腐嚴重、經濟貧窮的國家,人口販運犯罪越嚴重。國際特赦組織長期關心人權議題,充分了解國家執法對人權的侵害,唯獨對性交易合法化卻對國家執法深具信心,反性剝削聯盟對此深感訝異與不解。       反性剝削聯盟主張,應採取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嚴懲從性交易中獲利的第三者,並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娼者應有多元協助措施,來縮減違反女性人權的性產業。此一模式不僅北歐多國施行,北愛爾蘭、加拿大也都已採取。   國際特赦組織全面除罪化的決議,連組織成員瑞典分會也拒絕接受。反剝削聯盟呼籲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在台不提倡、不執行此一決議,並且將抗議信轉交國際特赦組織總部。   ※「反性剝削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彭婉如基金會、中華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愛慈基金會、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基督教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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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性交易政策走回30年前老路 (新聞稿)
2011/11/04 性交易政策走回30年前老路 (新聞稿)
2011/11/04 行政院版社維法強行通過 反性剝削聯盟:遺憾!   各界爭論多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一案,今(4)日於立法院投票表決下,強行通過行政院「開放設立性交易專區」版本。這不僅為人蛇集團敞開了一道方便的大門,更狠狠地踐踏了「人應生而平等」的憲法立意宗旨,不啻是將女性的「性尊嚴」用以交換稅收產值、爭取選舉利益!長期從事人口販運防制及實務救援工作的反性剝削聯盟成員,對於此種性平觀念倒退、且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的政策及決議結果,感到深切地沉痛與遺憾。   自2009年大法官釋字666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憲以來,性交易相關議題始終爭論不休。反性剝削聯盟等婦權團體不斷奔走於各類公聽會,舉出荷蘭設立紅燈區卻淪為人口販運溫床的前車之鑑、甚至我國早年無數雛妓被押賣至華西街公娼寮的慘痛教訓,以血淋淋的鮮明事實經驗論證性交易合法化、性交易專區之不可為。為此,我們再三呼籲政府應學習瑞典「罰嫖不罰娼」之模式,因為只要有需求就會創造市場,只要人們繼續接受嫖妓行為可存在於我們的社會,就會不斷有女人及小孩被當成貨物買賣。因此,唯有從需求面進行管制,讓嫖客自己負擔因其個人需求所產生的龐大社會成本,方能有效達到縮減性產業之目的。   然而,行政院卻罔顧婦權團體的高聲疾呼、漠視我國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中關於「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之規定,甚至忽略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要求行政部門採取相關作為,避免弱勢婦女落入娼業,在未與民間團體及在野黨團充分溝通的情況下,最後一會期才倉促交付表決,執意通過「開放設立性交易專區」版本。這樣的作為已嚴重失職,中央政府更需為日後所孳衍的種種犯罪問題,肩負起最大的行政責任!   我們要再次強調,性交易即是性剝削,其原因大多是女性困於經濟條件匱乏、就業機會不均且國家體制失靈所做出的不得已選擇。故如何從政策面與實務面解決這樣的性別權力困境、給婦女一個友善的就業及福利條件,給孩子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絕對是政府不可輕率推卸的責任與義務!   故即便今日立院已通過行政院版社維法修法一案,反性剝削聯盟仍要在此重申: 一、我們仍將堅持持續推動「罰嫖不罰娼、嚴懲獲利第三者」的修法方向,為防堵人口販運、為婦女及兒少安全而努力! 二、我們將持續督促政府提出友善婦女的社會福利及工作就業政策,務令台灣的未來能朝向更為尊重人性尊嚴及性別平等之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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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8反性剝削聯盟:人口販運猖獗,誰負責?儘速修改社維法,勿使法律出現空窗期!(新聞稿)
2011/10/28反性剝削聯盟:人口販運猖獗,誰負責?儘速...
  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人口販運猖獗,誰負責? 儘速修改社維法,勿使法律出現空窗期! 2011/10/28     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即將於11月6日失效,該款失效之後將出現無法可管、娼嫖皆不罰的狀況,不僅影響社會治安,造成人們心裡的不安,也使人口販運防制出現大漏洞,各國人口販運集團早已磨刀霍霍等待台灣這一日的到來。 過去兩年,社會各界不斷在探討性交易之相關議題,反性剝削聯盟亦多次召開記者會、拜會各黨黨團及相關立法委員提出「罰嫖不罰娼」之訴求。內政部在最後一個會期才匆忙將版本送進立法院,已嚴重失職,若無法如期完成修法,內政部江宜樺部長應負起最大的責任。如今此案逕付二讀,各黨皆有主動召開協商之權力,反性剝削聯盟表示各黨應有積極作為,朝野應立即展開協商,不要為了推卸責任讓法律出現空窗期,如此將出現無法可管、娼嫖皆不罰的狀況,使人口販運問題更加嚴重!     針對內政部所提出性交易專區之版本,反性剝削聯盟重申,不應再回公娼時期的老路,這樣只會讓合法掩蓋非法,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反性剝削聯盟主張應學習瑞典「罰嫖不罰娼」的作法,減少需求進而減少供給,目前瑞典因此已有效縮減性產業。反性剝削聯盟呼籲各政黨支持罰嫖不罰娼、嚴懲獲利第三者之修法版本,維護女性人格尊嚴,避免女性身體成為可供交易之商品。   我們的政策建議—縮減性產業、提升性別平等 一、不處罰弱勢的賣性者,但嫖客應自付社會成本。 二、嚴懲從性交易中獲利的第三者。 三、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娼者,應有多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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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0反性剝削聯盟:性交易即將無處不飛花!?  (新聞稿)
2011/09/20反性剝削聯盟:性交易即將無處不飛花!? (...
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性交易即將無處不飛花!? 2011/9/2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罰娼不罰嫖」即將在2個月後失效,行政院版社會秩序維護修正草案在今年7月才送進立法院,然此會期是預算會期,且可能提前一個月休會,屆時恐怕會出現無處不飛花,性交易全面開放,無論何時何地娼嫖皆不罰之情形。 98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將於兩年內失效,但未對於娼嫖應如何處罰做出決定,為性交易是否可合法的問題留下討論空間,也引起社會相當大的關注。自大法官釋憲後,內政部先後針對性交易管理方向釋出「紅燈區」、「一樓一鳳」、「合作社」等構想,當時反性剝削聯盟曾直指,內政部政策方向互相矛盾、看不出核心價值、亦看不出政策目標是要縮減性產業還是要放任性產業的發展。今(2011)年4月,行政院終於定調,讓地方自行決定是否設置性交易專區,一切重回20年前公娼制度的老路,性交易專區內娼、嫖都不罰,專區外則一律都罰,並於今年7月將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 我們認為:無論是從歷史經驗或是國外經驗來看,色情專區無法解決性產業所伴隨而來的販毒、人口販運及社會治安敗壞等犯罪問題,要真正縮減性產業必須從「需求面」管理,借鏡瑞典等北歐國家「罰嫖不罰娼」之成功經驗! 為避免國內性交易出現無法可管的空窗期,令各地政府及警政單位執法無法源依據,由14個長期關注性交易議題之婦女、兒少及人權等團體所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應於本會期通過「罰嫖不罰娼」、「嚴懲獲利第三者」之社維法修正草案,以有效縮減性產業,切不可出現性交易無法可管的空窗期!   「反性剝削聯盟」: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彭婉如基金會、中華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愛慈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基督教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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