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活動

黃怡翎理事長出席《新住民教育巡迴論壇》記者會
黃怡翎理事長出席《新住民教育巡迴論壇》記者會
台灣新住民群體已逾 50 萬,在中小學階段的新住民子女亦有 18 萬人,其 中來自東南亞的新二代超過 11 萬人。新住民教育乃是攸關於新住民群體與其子 女的重大議題。〈台灣女人連線〉(以下稱〈台女連〉)長期以來持續關心婦女權益,新住民姊妹當然也是台灣女人的一份子。因此〈台女連〉也積極投入,與〈民 進黨新住民事務發展聯盟〉及多位立法委員合作,共同籌辦《新住民教育巡迴論 壇》,一同關心新住民與新二代的教育議題,並邀請民進黨婦女部參與協辦。在南投的場次,南投縣羅美玲議員也加入主辦的行列。     立委李麗芬提及,自擔任〈新住民事務發展聯盟〉書記長以來,常有與新住 民交流的機會。察覺到許多新住民教育議題:例如許多姊妹對新住民語言教學的 教材和師資非常關注,還有跨國銜轉學生因語言能力落差而適應不良的問題。為 此也屢次跟教育部共商解決之道。因此李委員才有辦理《新住民教育巡迴論壇》的發想,於全台各地蒐集新住民群體對教育議題的想法。   民進黨婦女部主任蔡宛芬談到,新住民教育一直是〈民進黨新住民事務委員 會〉關注的一項重要議題,包括新住民進修管道、新住民二代的母語傳承、對新 二代跨國銜轉教育的協助機制等。〈民進黨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和婦女部很高興 有這個機會來共同協助舉辦新住民教育巡迴論壇,也期待各地方的新住民夥伴們 都能共襄盛舉、踴躍報名參加教育論壇,一起討論新住民終身教育及新住民子女 教育議題,蒐集各方的回饋,共同來檢視並完善新住民教育政策,營造一個友善 新住民的社會。   立委蔡適應說,新住民是台灣推動新南向時最大的本錢,在教育層面上,除 了讓新住民能融入台灣社會,更重要的是讓台灣人也能融入新住民,從教育做起、 語言、民俗、文化等等面向,拉近台灣與東協各國的距離,促進雙方交流。   立委張宏陸表示,新北市新住民有 10 萬多人,佔全國新住民人數將近 5 分之 1,政府推動新住民政策例如教育及培力課程等,需要更積極向新住民進行雙向溝通,讓新住民更受益於政策,也傾聽新住民聲音改善施政。   立委鍾佳濱就建議,就新住民二代教育議題應幫助家庭經濟相對困難的新住 民二代升學,像是設立大專校院新住民二代的獎學金,針對熟悉父母原生國語言 的優秀學子提供支持,同時儲備台灣的新南向政策所欠缺的語言人才。   立委蔡培慧表示,新住民姊妹飄洋過海,帶著東南亞家鄉的豐富文化在台灣 落地生根。我們應該要更認識姊妹們的生命經歷與經驗。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 策之際,在 12 年國教的新課綱中,新住民語言也將成為必選修課程。教育是促 進多元文化展現與傳承的重要媒介。參與主辦全台灣《新住民教育巡迴論壇》, 是要探訪姊妹及聆聽其心聲,深入瞭解他們對新住民教育與二代教育的想法與期 待,同時這也讓不同文化姊妹們與其子女交流。   立委陳素月同樣樂見新住民語言成為必選課程,但師資是否充足、教材是否 足夠、偏鄉學校怎麼上課?這些問題希望未來都能獲得解決。國內約有 11 萬多 名東南亞新住民第二代就讀國中小學,父母一方是越南籍最多,大概約 8 萬人, 其次是印尼的 1.9 萬人。根據教育部過去資料顯示,推估需 2,664 名新住民語言 教師,由於專門師資欠缺,目前是以「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名義培訓師資。但實 際上師資培育狀況似乎不如預期,令人擔心師資可能出現缺口。這次我們希望透 過論壇的舉辦,能夠有效解決新住民語言教學需要補足的部分,讓國內這些 11 萬多的新住民第二代可以完整學習相關語言,同時也對我們現在推動的新南向政 策,有更直接的幫助。   立委周春米總結說,無論來自哪裡,只要在台灣落地生根,就是我們的兄弟 姊妹。我們有義務張開雙臂包容理解不同文化,更要協助新住民朋友解決社會適 應與子女教育的議題,期待透過〈新住民教育巡迴論壇〉的廣泛對話,為新住民 朋友搭建教育墊腳石,讓每個新住民的才能都能成為共同推升台灣的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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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打破沉默,我們就在這裡!
#Me Too!打破沉默,我們就在這裡!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台灣展翅協會 聯合記者會   在台灣,性騷擾及性侵害雖已有專法規定,然而,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仍層出不窮。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6年性侵害案件有14,217件,依據教育部統計疑似校園性騷擾案件則有4,207件。   在國際Me too 行動風起雲湧之後,在台灣日前有體操選手指控教練長期對女學生性侵害,以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對女助理性騷擾輕判事件,引發社會嘩然。然而這些只是冰山一角,在通報案件之外,仍存在著許多沈默的受害者。   受害者選擇沈默是因為害怕。首先,害怕權勢,亦即社會地位、財富、性別權力的不對等,如:主雇、師生關係,讓她們怯步。其次,怕受到二度的傷害:被親朋恥笑;被抹黑、扭曲,如:政治陰謀、感情生變所致;被揭露隱私,如:網路肉搜;或被報復,如:失去工作。再者,怕司法體系的不友善,常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公道及正義,如:在性侵的訴訟中,法官的性別概念卻仍落後不前,只考慮加害者「其情可憫」、「兩造曾為親密關係」等而對加害者輕判,未考量性侵可能造成被害人一輩子陰影的身心創傷。   記者會發言人也紛紛說出自身被性騷擾或處理之個案。黃淑英常務理事就自身被性騷擾的經驗表示,當性騷擾案件發生時,被害者常會擔心破壞原本看似和諧的表面氣氛或關係,擔心自己成為破壞氣氛者;廖蕙芳律師也從自己接觸的個案發現,就算是有責任與義務處理性騷擾案件的主管或裁判者,也常會選擇轉頭,或視而不見,這些都是助長性騷擾案件的幫兇。廖律師亦表示,日前法官性騷擾案,審判法官不但未詢問被害人,就自行判定是兩情相悅,更糟糕的是還上媒體首訪個案,等於是對被害者的二度傷害;莊喬汝律師亦呼籲,當性騷擾案件發生時,社會大眾應停止檢視被害者,而是要問加害者,為何做出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行為。   車先蕙心理師就其輔導實務經驗表示:常會有人認為只是摸一摸有什麼關係?事實上一個人如果處於隨時會被侵犯的狀態,會導致自我懷疑,或常態性缺乏自信等現象,而加害者則通常不會有對不起被害者的想法,且再犯率非常高,所以我們必須加強性別教育及協助加害者改變觀念以避免他們再犯;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黃怡翎執行長表示,職場性騷擾就是因為社會漠視、加害者行為不會被懲罰,所以加害者才會有恃無恐,性騷擾案件才會層出不窮。     打破沉默,我們就在這裡! 加害者沒有被揭露,可能繼續不斷地加害於你,讓你身心俱傷,也可能加害更多其他的人,而我們也是其他人之一。但是,「Me too站出來」必須面對這許多負面的現實與壓力,這不是一個人有勇氣就可以承擔的。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監事劉嘉怡律師則提醒,不同的性騷擾狀況,依法申訴的管道有所不同,Me too 專線與支持平台都會提供諮詢,給予實質的支持及關懷是「Me too」行動關鍵的一環!   在受害者陸續挺身而出訴說遭受性暴力的經驗並主張權力的同時,我們鼓勵更多的受害者打破沉默。由社運團體、女律師、心理師等成員將成立Me too 支持網絡,設置申訴專線(02-33221350)及各專業領域組成的諮詢平台,讓受害者有支持及陪伴而能勇於站出來。     第一波支持網絡志願服務名單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黃怡翎(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劉嘉怡(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監事、律師) 陳逸玲(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 車先蕙(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工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心理師) 林綠紅(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 廖蕙芳(鴻毅法律事務所、律師) 李兆環(得聲法律事務所、律師) 莊喬汝(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 翁林瑋(文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王珊珊(李麗芬立委辦公室主任)   相關報導 婦團設專線 盼受害者響應#Me too打破沉默 盼更多人響應「#Me too」 婦團設專線鼓勵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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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中獎的全民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是否違憲?
強迫中獎的全民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是否違憲?
2012年3月17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等社團,發起了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的行動。要求退出衛福部所成立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因為此二資料庫之成立,並將全民健康資料作加值應用及跟其他檔案串連,皆未透過明確的立法授權,亦無法令規範其個資之使用,也未告知任何當事人,或取得「同意」。   目前這個資料庫除了健保資料以外,更因為「衛生福利部」的職務擴編,而增加了112萬筆的「身心障礙檔」、8萬多筆的「家暴通報檔」、8千多筆的「性侵通報檔」、2萬多筆的「兒少保護通報」、3千多筆的「單親家庭檔」、3萬筆的「愛滋病檔」、12萬筆「人工生殖檔」等資料檔案,不知道這些接受政府協助或補助的這些個案當事人,是否得知自己的檔案,已經釋出給學者做研究。   此案在2013年1月,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蔡季勳、邱伊翎等、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等、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於今年1月敗訴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當事人,今日委託律師,正式提出長達62頁的「釋憲聲請書」,提出七大理由認為衛福部目前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違憲。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律師表示,資訊隱私權是個人建立自身人格形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權利,與人性尊嚴緊密相連,具有憲法本質上的重要性,大法官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適用最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公務機關以組織法為據,在未有正當程序保障下,大規模強制留存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限制憲法22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之意旨,應屬違憲。   訴訟代理劉繼蔚律師也表示,現行《個資法》未針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民眾個資及作原始目的外的利用行為,區分「大規模、建立資料庫」與「小規模、個別性」的狀況,也未分別訂定不同的法律要件,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區分不同的學術研究具有不同的公益價值,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也截然不同,卻一視同仁允許個人資料在仍具「間接識別」可能性的狀態下,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明定公務機關在對人民個資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所應踐行的法定程序,亦欠缺主動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使當事人無從主張權利,違反「程序法定」與「實質正當」的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訴訟代理蘇錦霞律師表示,現行《個資法》未要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公務機關繼續對民眾個資作「強制留存」,應具有特定目的,也未依照留存目的的不同公益重要性、對人民權利受影響的不同程度,選擇適合達到目的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因為立法規範不足,導致國家在民眾個資「正確性有爭議」、「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違反本法」以外的情形時,仍可恣意禁止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進行「事後控制」的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原告滕西華表示,健保資料加值應用中心目前收錄了93種檔案資料,包括身心障礙檔案、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等。這些檔案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其實都是要收費的,這就是在販賣我們的個資。而做些研究也可能反過來造成某些族群,反而成為被「增加保費」或是「拒絕保險」的對象。這個資料庫也被國外學者批評是「量產」沒有品質的論文的製造機,這些都是問題。我國才剛剛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審查,結論性意見即指出,我國政府經常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身心障礙者的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甚至是媒體,造成對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侵害,因此他們要求《個人資料保護法》必須修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個資是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同時也要求政府必須落實《精神衛生法》的精神,保障當事人隱私。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常務理事  原告黃淑英表示,家暴的受暴婦女或性侵被害者、受保護兒少、愛滋病感染者等個案資料,其實都是非常敏感的「易受害族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些個案的隱私,其實都被須被保密,這些個案數在各縣市區的數量並不多,如果知道當事人的某些個資,加以進行比對,可能會有被「再識別」出當事人的風險,衛福部沒有「告知」所有個案當事人,並取得同意才釋出這些資料給第三方,做法非常可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同時也是原告邱伊翎表示,全民健保是強制納保,因此全民的資料都被收集在衛福部的資料中心,但是在沒有法源依據,也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還不准任何人有退出「被研究」的權利,非常不合理。現在又加上這麼多敏感的受政府補助或協助的個案資料,非常不妥。希望大法官能夠站在人民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的角度,給出一個「讓人民有感」的解釋。   附件一:釋憲聲請書簡易版 附件二:【懶人包】健保資料庫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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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
【人民團體法】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圖片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於2月6日舉辦「社會團體法說明會」,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佛光會中華總會等12個「全國性績優團體」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過年前即去電詢問是否能參與,承辦人表示受上級指示,拒絕「地方性團體」參與,後又告知只有「績優團體」得參與討論。然而,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發出抗議聲明,並決定在場外舉辦記者會後,內政部卻又來電請各團體入場,不要在場外抗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14個未受邀的「非績優」民間團體在場外開記者會表示,內政部應公佈受邀的「績優」團體完整名單,且應說明為何原先僅邀請「績優」團體,以及「績優」的標準為何?台權會等團體表示,無論是舊有的《人民團體法》,或是新的《社會團體法》,都是規範全國所有民間團體的法律,內政部應重新辦理修法說明會,修法草擬過程更應公開透明、廣邀民間團體參與,不該只有專家學者或只有「績優」團體才能表示意見。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在1987年解嚴之後,仍有許多團體因名稱使用「台灣」二字,而遭內政部拒絕合法登記的案例。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便因當時已有「中國人權協會」登記在先,內政部也因此拒絕讓台權會登記為「全國性」團體。 除了「台灣」曾不得作為團體名稱之外,包括使用陣線、連合、組合、聯盟、受害者等名稱,都曾遭到刁難。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也有團體因為不想應付種種行政刁難,乾脆放棄成立「社團法人」,改成立「基金會」。基金會要求的資產金額,也逐年不斷提高,經營不善還要將基金充公。而攸關各團體生存的募款,也有《公益勸募條例》有著各種繁瑣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表示,目前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若團體未登記為法人,仍舊無法享有合法募款或開立捐款收據等法人權利。綜觀《社團團體法》草案內容,除將「人民團體」改為「社會團體」之外,並刪除職業團體、政治團體等相關規範,以及刪除刑事罰則外,其他條文並無太大改變。新法案依然賦予主管機關很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只要該團體違反公益、違反章程、違反社會團體法或其他法律,便得「廢止」社會團體之合法登記。然而何謂「違反公益」,卻無明確規範。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表示,內政部去年的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是落實聽證制度,包括遴聘聽證主持人等措施,其目的應該是在於體現行政程序法強化人民參與的意旨。可是,今天這場對於各民間社團營運至關重要的「社會團體法」的研商會議,卻僅限該部評定為「績優」的團體參加,非但沒有廣徵意見的意思,反而排斥民間的多元聲音,與該部強化人民政治參與的施政方針相悖。內政部所研提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雖然在總說明提到其有意將社會團體的成立從現行「許可制」修正為「申請登記制」;不過,草案中卻仍有「不予登記」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社會團體的登記與否,仍握有審查權限。因此,草案有關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質上仍然是採取「許可制」,並非如同總說明所宣稱般的進步。如果內政部真正深刻認知到各社會團體成立及營運的困境,應該設想的是如何進一步解除管制,使社會團體免於受到主管機關各種無謂的管制甚至騷擾。 此外,在有關青少年的結社權上,內政部也表示,由於成立社會團體是一種「契約」關係,所以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不得成立或參與社會團體,如要參與,必須要取得「家長同意」。事實上,工會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也都排除了二十歲以下不得參與的規定,社會團體法若要保障青少年的結社自由,一樣也可以做出特殊規定。這不啻也反映了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仍採取一種家父長制的「管教」心態,不承認青少年也能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權。 內政部的承辦人員亦表示,此次修法參考日、韓、德、美等國的立法。但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指出,日本、韓國長期以來打壓公民社會,並經常被聯合國警告,並非保障民間社團發展的「先進」國家。此外,美國對於民間團體其實並無嚴格的法律規範,而是僅有關於免稅的相關規定,登記的項目也非常簡單。相形之下,台灣的法令規定不僅繁瑣,更給予民間團體諸多限制,也因此,相較於美國很多大型的民間團體,會員人數眾多,僅依賴會費收入即可支撐運作,台灣的民間團體往往只有宗教性團體得以大幅拓展。 相較於亞洲各國,台灣的公民社會已經算是發展蓬勃,但礙於人團法的規定,民間團體往往只敢收少數會員,民間團體的自我維持也十分辛苦,不少社福團體甚至必須仰賴政府補助才得以維持,也降低團體敢對政府提出批評的力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主持: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非績優團體發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律師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吳政哲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楊書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黃怡翎 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陳書芳 社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專案經理 游鯉綺 社團法人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 莊棋銘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經濟民主連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   相關報導 內政部擬修社團法 只邀績優團體引不滿 《社團法》立法諮詢只找績優團體 民團:內政部管制思維未改 內政部邀「績優團體」共商社團法 遭批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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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違法公告    彈劾院長毛治國
撤回違法公告 彈劾院長毛治國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記者會  「撤回違法公告 彈劾院長毛治國」  新聞稿 繼衛福部104年自行提案修法,自砍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健保經費之比例、宣告補充保費扣繳上限提高後,第三度於同年12月15日漠視健保會雇主、付費者及醫界代表全體委員的強烈反對,逕行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與73條修正案,放寬政府法定負擔保險經費36%之認列項目,竟將其行政命令溯及既往至104年1月1日實施,政府欠費就地合法!由於多次自肥,實質降低政府保險財務負擔比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與健保會代表今日(5日)至行政院門口抗議,要求行政院撤回違法公告,並至監察院檢舉,要求監察院院長、同時也是健保開辦元年的衛生署長張博雅,應該立即啟動調查,彈劾帶頭違法的行政院長毛治國!   暗度陳倉,致健保經費年短收至少165億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涉及民眾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本次在不顧健保會多次強烈反對下,自行以行政命令實質變更政府負擔比率,自己造成健保費率上升或保險支出減少之惡果,亦影響民眾權利,實屬違法。行政院三番兩次繼踐踏健保會權責,第一波逕自公告補充保險費課徵下限全面提高,致健保經費短收27億;第二次毫無理由的自砍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健保經費之比例,由70%降為50%,健保經費再度折損至少66億;而今更在104年歲末,明知健保會強烈反對且未知會健保會下,暗度陳倉的將包含育嬰留停期間補助雇主之健保費、屬基金預算的經濟弱勢者保費補助等九大項補助措施,全部自行修正法規內含至36%中,更偷渡在施行細則修正預告之外的自肥「溯及既往」條款—政府義務減免追溯由104年1月1日實施!此舉使健保費短收高達至少72億,而往後只要政府不斷擴充補助對象,健保經費就會持續擴大短收規模,三大惡狀,共使中央政府健保短繳健保費一年至少165億!。   不准百姓點燈!政府始終是健保最大欠費戶     自健保開辦之初,政府不但在公共衛生或是預防保健等費用上,A走健保逾千億,更是在應繳納給健保署之保費,已經習慣性的「拖」或「先墊後繳」,一般民眾只要積欠健保費,政府便祭出催繳、滯納金罰鍰和暫停給付等三大措施,而失業者與其眷屬長期以來繳納保費比受雇者偏高的事實,政府也無意改善,一代健保之時,由台北市政府等直轄市帶頭欠費近千億,導致健保借貸千億度日,如今歹戲拖棚,中央政府慷民眾之慨,以號稱『台北市條款』,修法免除縣市政府保費義務,而在101年7月新制健保實施之後,債主竟然換成了中央政府,主計總處自102年至104年累計積欠健保費達627億元!如今更想一勞永逸,直接偷渡條款自肥,直接減免自己的保費義務,由始至終,破壞健保體制的、最會A健保的、不想健保永續的,就是政府本身!   政府帶頭違法,監院應予彈劾,違法公告應撤回     為避免人為與政治不當操弄,健保會日前才終在健保二十年之繼,建立了健保費率的調整機制,而今卻是政府不願遵守這個可貴的機制!為抗議行政院及衛福部帶頭違法亂紀、自肥,部分健保會代表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社福團體今日(5日)至行政院門口抗議,要求行政院立即撤回違法公告,並至監察院檢舉,要求監察院院長、同時也是健保開辦元年的衛生署長張博雅,應該立即啟動調查,彈劾帶頭違法的行政院長毛治國,讓健保回歸法制,健保不能讓少數官員操控,影響健保之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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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台北市政府消費女體!
抗議台北市政府消費女體!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展翅協會 簡舒培市議員辦公室 抗議台北市政府消費女體   台北市悠遊卡公司預定以日本AV女優代言發行「公益」卡,引起媒體大肆報導及社會注目,雖然已完美製造話題達到行銷目的,但撻伐的聲浪一波接一波,應也超乎其意料之外。昨日悠遊卡公司召開記者會,針對使用到AV封面照片道歉,表示將重拍照片,卻對外界質疑之聲浪置之不理執意發行。顯然悠遊卡公司根本不懂問題所在,公眾所質疑的是台北市政府為最大股東的公司,竟公然帶頭消費女體以達行銷之目的,已嚴重失格與失職。   長年以來,社會用女體作為銷售手法已充斥我們的生活中,最常見的就屬以男性為主要銷售對象的產品,像是3C、電玩、車子等,日常生活的用品,像是飲料等也慣常以「清新」的女生作為廣告主角。多年前,在世貿中心舉辦的各式展覽就曾經時常邀請AV女優代言、站台,在婦女團體表達嚴正抗議後,世貿中心也因此修正相關規定,至此以後已顯少聽聞AV女優代言、站台的消息。當時在世貿中心舉辦展覽邀請AV女優多數是民間企業,就引起軒然大波,如今官股是最大股東的台北悠遊卡公司,卻還能理直氣壯叫大家不要往負面想,如此說法不是太天真,就是不折不扣的「性別盲」。   我們不是反對與性相關的所有素材,我們反對的是歧視女性、將女性視為男性的性物、甚至是可被侵犯的,置女性於一個不平等、附屬、危險地位的色情影片。我們對於波多野結衣小姐個人沒有任何意見與評論,但她曾經拍攝近六百部色情影片,因此被人所知、被媒體所報導,她的公眾形象業已與色情影片難以切割。台北市政府本預定今年加入CITIES CEDAW,宣示會為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而努力,如今卻帶頭肯定這種對物化女性、歧視女性的作為,此種邏輯錯亂、價值混亂的行為實令人不解!!   因此,我們要呼籲柯文哲市長馬上停止該款悠遊卡之製作與發行,將製作費與宣傳費捐作公益;此外對於市府與所屬機關充斥「性別盲」的主管,包括性別辦公室執行長,也應儘快為其安排性別課程,以免又鬧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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