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活動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拜會台灣女人連線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拜會台灣女人連線
今日上海婦女聯合會來訪台女連,交流彼此促進婦女權益的過程及成果。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主席徐楓女士表示,上海市身為中國一級城市,政府大力支持他們的婦女及兒童服務及維權工作,因此近來有長足的進步。   會後合照               
+ read more
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人健康網登上「聯合勸募」會訊封面
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人健康網登上「聯合勸募」會訊封...
台灣女人連線登上「聯合勸募」2017年11月的會訊封面,分享「台灣女人健康網」的願景與成就。    
+ read more
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立法院在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此次於第69、82、83、84條之制定是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金之離婚分割的制度。這是首次將退休金、老年年金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得請求分配標的。 台灣女人連線自2006年即與當時的立法委員黃淑英共同推動此一制度,感謝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並且堅持,以及民進黨團的戮力支持,讓離婚配偶之年金、退休金平等分割入法,邁出更平等的婚姻財產制的重要一步。 2006年起台灣女人連線與第六屆立法委員黃淑英推動離婚時的年金、退休金分割,並於2007年召開「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條文。 推動此制度,主要是因為參考日本的實施現況,發現此制度對遭逢離婚之女性的老年經濟獨立與經濟安全有所助益。更重要的是,配偶未來的退休金、年金,多數仍仰賴雙方的協力,非單靠自己的努力所得。婚姻關係中收入懸殊的配偶,特別是因照顧責任、養育子女離開職場,讓配偶無後顧之憂在工作上表現的一方,兩者在退休金、老年年金上的薪資提升、年資累計的消長,在現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架構下,沒有被充分評價。一旦離婚,過去的協力就這樣被一筆抹消,並不公平。而對於婚姻中的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生活影響更大,特別是因操持家務、照顧老幼離開職場的女性更是不公。因此台女連主張,配偶離婚時,得請求婚姻存續期間累積之年金、退休金之一半,以避免因照顧離開職場或低薪的配偶一方,年老時有經濟安全之虞。不過,當時這樣的倡議並未被接受。 台灣女人連線呼籲,本法的制定是第一步,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退休金之改革,亦應納入離婚年金分割之制度,以期於軍公教勞平等對待!    
+ read more
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
【人民團體法】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圖片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於2月6日舉辦「社會團體法說明會」,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佛光會中華總會等12個「全國性績優團體」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過年前即去電詢問是否能參與,承辦人表示受上級指示,拒絕「地方性團體」參與,後又告知只有「績優團體」得參與討論。然而,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發出抗議聲明,並決定在場外舉辦記者會後,內政部卻又來電請各團體入場,不要在場外抗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14個未受邀的「非績優」民間團體在場外開記者會表示,內政部應公佈受邀的「績優」團體完整名單,且應說明為何原先僅邀請「績優」團體,以及「績優」的標準為何?台權會等團體表示,無論是舊有的《人民團體法》,或是新的《社會團體法》,都是規範全國所有民間團體的法律,內政部應重新辦理修法說明會,修法草擬過程更應公開透明、廣邀民間團體參與,不該只有專家學者或只有「績優」團體才能表示意見。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在1987年解嚴之後,仍有許多團體因名稱使用「台灣」二字,而遭內政部拒絕合法登記的案例。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便因當時已有「中國人權協會」登記在先,內政部也因此拒絕讓台權會登記為「全國性」團體。 除了「台灣」曾不得作為團體名稱之外,包括使用陣線、連合、組合、聯盟、受害者等名稱,都曾遭到刁難。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也有團體因為不想應付種種行政刁難,乾脆放棄成立「社團法人」,改成立「基金會」。基金會要求的資產金額,也逐年不斷提高,經營不善還要將基金充公。而攸關各團體生存的募款,也有《公益勸募條例》有著各種繁瑣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表示,目前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若團體未登記為法人,仍舊無法享有合法募款或開立捐款收據等法人權利。綜觀《社團團體法》草案內容,除將「人民團體」改為「社會團體」之外,並刪除職業團體、政治團體等相關規範,以及刪除刑事罰則外,其他條文並無太大改變。新法案依然賦予主管機關很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只要該團體違反公益、違反章程、違反社會團體法或其他法律,便得「廢止」社會團體之合法登記。然而何謂「違反公益」,卻無明確規範。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表示,內政部去年的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是落實聽證制度,包括遴聘聽證主持人等措施,其目的應該是在於體現行政程序法強化人民參與的意旨。可是,今天這場對於各民間社團營運至關重要的「社會團體法」的研商會議,卻僅限該部評定為「績優」的團體參加,非但沒有廣徵意見的意思,反而排斥民間的多元聲音,與該部強化人民政治參與的施政方針相悖。內政部所研提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雖然在總說明提到其有意將社會團體的成立從現行「許可制」修正為「申請登記制」;不過,草案中卻仍有「不予登記」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社會團體的登記與否,仍握有審查權限。因此,草案有關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質上仍然是採取「許可制」,並非如同總說明所宣稱般的進步。如果內政部真正深刻認知到各社會團體成立及營運的困境,應該設想的是如何進一步解除管制,使社會團體免於受到主管機關各種無謂的管制甚至騷擾。 此外,在有關青少年的結社權上,內政部也表示,由於成立社會團體是一種「契約」關係,所以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不得成立或參與社會團體,如要參與,必須要取得「家長同意」。事實上,工會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也都排除了二十歲以下不得參與的規定,社會團體法若要保障青少年的結社自由,一樣也可以做出特殊規定。這不啻也反映了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仍採取一種家父長制的「管教」心態,不承認青少年也能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權。 內政部的承辦人員亦表示,此次修法參考日、韓、德、美等國的立法。但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指出,日本、韓國長期以來打壓公民社會,並經常被聯合國警告,並非保障民間社團發展的「先進」國家。此外,美國對於民間團體其實並無嚴格的法律規範,而是僅有關於免稅的相關規定,登記的項目也非常簡單。相形之下,台灣的法令規定不僅繁瑣,更給予民間團體諸多限制,也因此,相較於美國很多大型的民間團體,會員人數眾多,僅依賴會費收入即可支撐運作,台灣的民間團體往往只有宗教性團體得以大幅拓展。 相較於亞洲各國,台灣的公民社會已經算是發展蓬勃,但礙於人團法的規定,民間團體往往只敢收少數會員,民間團體的自我維持也十分辛苦,不少社福團體甚至必須仰賴政府補助才得以維持,也降低團體敢對政府提出批評的力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主持: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非績優團體發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律師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吳政哲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楊書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黃怡翎 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陳書芳 社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專案經理 游鯉綺 社團法人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 莊棋銘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經濟民主連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   相關報導 內政部擬修社團法 只邀績優團體引不滿 《社團法》立法諮詢只找績優團體 民團:內政部管制思維未改 內政部邀「績優團體」共商社團法 遭批黑箱    
+ read more
韓國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來訪
韓國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來訪
  韓國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來訪 遠自韓國來的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是由禮山郡的婦女團體幹部們組成的團體,他們主要在連結地區內之資源一同服務社會,服務內容包括獨居老人送餐等日常生活所需。 這次在專業口譯的協助下,一來一往的問答進行很順利且彼此皆收穫良多。台女連除了分享推動世界首例–生育事故救濟條例的精神以及內容,也向他們說明台灣目前的婦女議題之發展,包括:婦女就業率、托育政策、男女薪資是否平等、長照議題等,而我們也把握機會向他們詢問在醫美產業發達的韓國,政府如何規範醫美之亂象等。 過程中,即使有語言隔閡,但我們互動的反應相當熱絡,讓這場短暫的交流顯得溫馨又充實,我們相當榮幸有這個機會能與這群熱心於社會公益的婦女們互動。      
+ read more
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交流婦女議題
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交流婦女議題
  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交流婦女議題   [廣東省婦聯會拜會現場]   今日,台女連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一行 14人會面,彼此交流兩岸婦女議題之發展。 廣東省婦女聯合會是中國目前最大之婦女團體,服務範圍廣且主要協助婦女教育、就業、促進婦女兒童托育福利等。 過程中,台女連分享多年來我們所關心的婦女議題,包括:屬女性健康議題之生育、醫美等;女性經濟議題之國民年金;女性參政議題等,而彼此也分享了兩岸經營婦女團體的方法,包括財源、如何擴大服務人群或發展社會議題。在這短短的交流中,我們體會到兩岸婦女議題發展之同異,當中反映了我們值得借鏡之處,也看到了多年來台灣婦女議題之進步。過程中的收穫,讓我們更期待未來還有機會與其他社會文化之婦女團體交流意見與看法。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