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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時是保障誰的彈性?-馬英九總統應向勞工請益
彈性工時是保障誰的彈性?-馬英九總統應向勞工請益
彈性工時是保障誰的彈性? -馬英九總統應向勞工請益- 記者會  日前馬英九總統至新竹科學園區召開「向企業請益座談會」,邀集18名科技大老進行座談,會議上有企業大老提出「一年彈性工時制度」,以此擺脫每兩周總工時的限制,改採一年總工時計算,以便符合淡旺季工時的需求。馬總統對此表示贊同,並表示我國可以思考自己制度進行調整。但事實上,一旦放寬至一年期間的變形工時運用,無遺是讓勞工以工時的零碎化來符合雇主的彈性,勞工權益保障將蕩然無存。   政府態度縱容,無薪假、彈性工時成為企業節省人事成本的常態現象 從早先吳敦義院長特別讚揚「無薪假應是獲得諾貝爾獎的偉大發明」,再到馬英九總統認同「一年彈性工時」制度的態度,皆可看出政府對於企業一貫的縱容態度,更造成企業不斷濫用無薪假制度,再進而提出一年變形工時的制度。無薪假本應是企業恐面臨倒閉關廠危機時,在迫於無奈的情形下,與勞工協調經同意後所採取的最後措施,但目前卻演變成企業調節盈餘多寡的省錢機制,以勞工休無薪假,來創造企業更多的獲利。而一年期的變形工時制度,更是使勞基法對於勞工的工時保障蕩然無存。事實上,勞工努力工作而並非自願請假,何來有「欠」、「還」工時的概念。此外,雇主可利用變形工時來調節整體成本,但勞工擁有的只有勞動力,勞動力並非今天不用就會多出來而可被儲存下來,一旦無薪假、彈性工時成為企業的常態現象,恐將造成勞工淡季放假,旺季過勞卻又領不到加班費的情形。     減稅、補助獨厚科技大廠,無薪、失業卻勞方獨擔 過去科技業頂著先進產業的光環,從促進產業條例中掠取長達20年的租税優惠,又從農民及人民手中強取廉價土地及水電,這些掠奪自社會的資源,全由企業經營者及少數大股東所壟斷。但是科技業回饋給國家及人民的就只有虛胖的GDP,從就業率到稅賦,貢獻度遠不及於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以近十年來看,這些頂著「台灣之光」的科技業,營所稅的有效稅率只有5%至8%之間,比上班族還低,而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的稅率則高達14%至20%。進一步觀察就業率,科技業的就業人口不到總人口的7%,政府每投資一億元資本,在科技業只能創造6.4個就業機會,但在傳統產業卻能創造出16個工作人口,這群吸著台灣資源長大的科技業者,在台灣要求租稅優惠,卻是在中國創造就業機會。     彈性工時導致勞工更難兼顧家庭,加深少子女化問題 「一年彈性工時」制度將造成勞工更加貧窮化,對女性勞工的影響更大,政府一方面將家庭照顧責任全部加諸在女性身上,另一方面又要求勞工全力配合老闆的工時彈性,但家人的照顧需求並非是可以事先安排,來配合景氣的淡旺季,這樣只會逼迫女性在家庭與工作做選擇,加深了目前台灣少子女化的現象,使少子女化的問題變成無解方程式。  對於企業的需索無度,政府長期軟骨兼要五毛給一塊式的溺愛,養出了一批食髓知味的肥貓業者,景氣一有些微風吹草動,就拿勞工開刀、搶先要求政府提供救助,但自身卻仍維持著超高收入。我們要求僱用規範應回歸正常化,勞工需要穩定、安全的勞動環境,切勿以雇主的彈性為唯一考量,同時,也要求馬總統應於近期內,舉辦向勞工請益座談會,體會勞工的痛苦與卑微的請求,如此才能真正創造和諧的勞資關係。   出席代表:立法委員黃淑英、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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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基金會不民主 帶頭性別歧視
民主基金會不民主 帶頭性別歧視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勞工陣線 民主基金會不民主 帶頭性別歧視    去年年初民主基金會工作人員唐先生向民主基金會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料今年回到工作岡位卻片面被告知遭降職、減薪的處境,經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經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遭處5萬元罰緩,台灣女人連線及台灣勞工陣線對民主基金會此種性別歧視的行為表示遺憾。   依據勞委會的統計,2010年全年初次請領育嬰留職停薪人數為37,929人,男性為6,803人,僅佔17.93%。在台灣少子化現象如此嚴重,國家透過各種友善托育措施,支持與鼓勵父母照顧責任的同時,長期致力於台灣人權、民主發展的民主基金會卻反其道而行,侵犯人民的工作權,是政府帶頭性別歧視的行為,令人遺憾!在馬總統宣布勞動政策的同時,更顯荒繆。   我們呼籲:身為民主基金會董事長的王金平院長,應檢討基金會性別工作平等機制,落實性別平等,以做為國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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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節回顧  「經典」判決一籮筐!
司法節回顧 「經典」判決一籮筐!
        從「襲胸十秒客觀上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欲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親吻臉頰屬國際禮儀」等案件,法官缺乏性別意識、不食人間煙火的荒謬裁判時有所聞。去年更因為高雄地院「未違反六歲女童的意願所以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的判決引起軒然大波,民眾串連發起白玫瑰運動。然而,在白玫瑰運動之後,司法體系的回應仍然非常遲緩,法官的性別教育流於形式,明顯不足。         在司法節的前夕,我們從性別觀點回顧2010年的判決,發現除了引發白玫瑰運動的六歲女童案,還有其他「經典」判決同樣缺乏性別意識,從這些判決的論證過程我們發現下列問題: 1. 被害人未抗拒=未違反被害人意願:         構成強制性交罪的要件為以「違反其意願的手段」侵害當事人性自主權。在去年6月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422號判決,法官卻認為被告只是讓女童坐在腿上,女童沒有掙脫,故「被告主張未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法官認為「沒有抗拒即沒有違反意願」,忽略弱勢者的矇懂無知或無法抗拒,是錯誤的邏輯。舉例而言,若女性處於被監禁、暴力的環境中,一開始向外求助但都無效果,後來為了保全性命,同意和對方性交,這種為了求生而讓步的同意,要算有沒有「違反其意願」? 2. 6年了,還是不懂「性騷擾」!          去年6月15日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823號判決,出現了摸肩摟腰不算性騷擾的看法。該案法官認為,「肩膀、腰部,男女生理結構上並無大異,女性於夏天衣著,亦常有露肩、露腰之情形,自難與臀部、胸部之隱私性等量齊觀」,故肩、腰不屬於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按照法官的邏輯,男女的生理構造無論在手、腿上都無太大差異,所以摳手心、摸腿不算性騷擾?這樣的論證方式,顯然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認知,亦悖離女性的身體經驗。法官屢屢在「是否為身體隱私處」斤斤計較,卻忽略了性騷擾防治法要保護的核心法益是當事人的感受。 3. 猥褻是「侵害身體自主權」或「滿足他人性慾」?         法官對於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通常也只論是否滿足他人性慾而非著重在當事人身體自主權的侵害。日前新聞報導,一名醉漢喝得太醉,以手連續碰被害人胸、肩,但當時站立不動、且沒有撫揉的動作,台北地院法官就沿用民國17年最高法院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認為被告碰觸被害人的行為並非為滿足自己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今年已經是民國100年,法院對於猥褻的定義卻還沿用83年前的老舊定義,以致法官總是在探討加害人的行為「有無滿足性慾」,根本不論是否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 4. 對「滿足男性性慾」有過人的認知:         法院在認定什麼是滿足性慾,也充滿了對性的刻板印象。去年12月板橋地院99年訴字第2883號判決,一名父親自女兒國三起即撫摸女兒胸部、隔內衣彈女兒乳頭,法院探討這名父親的行為是否是基於管教、還是為了滿足性慾,在判決書中表示,由於犯案地點是在客廳,且有時有家人旁觀,以常理判斷,若要滿足自己性慾,一定會挑選適當時機或隱密處。法官除了忽視女兒的身體自主權已被侵犯的事實之外,亦忽略了家庭中的權力結構,這名父親在家居於權威的角色,無論他做什麼,家人根本不敢干涉!法官根本不該用犯案地點、或有無家人旁觀來作為是否滿足性慾的判斷標準。      另外,由於社會上對於男人的性慾過於寬容,我們經常可以在判決書上讀到加害人只是「一時失慮」,然後因為加害人是家中經濟支柱、或對社會有所貢獻,其所犯之罪就可以被原諒。如2009年一名工程師因為不甘女友提分手而性侵,法官竟舉被告在人造衛星研究機構服務,對我國太空計畫之推展有相當貢獻,認為被告所為是一時情緒失控、處理感情失當而誤觸強制性交罪。 去年4月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536號判決,女婿趁照顧極重度精神障礙的岳母時性侵,高院法官認同地院法官見解,認為女婿性侵只是一時失慮,受害人已原諒,又是家中經濟支柱,故對被告減刑又緩刑!完全忽視「亂倫」、「受害者為精障者」等嚴重犯行。 5. 對性別充滿刻板印象、不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         由於法官不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及生命經驗,導致女性在裁判實務上常遭遇不平等的待遇。在父親彈乳頭案,法官竟認為被害人遲遲未求助,就代表被害人陳述可能不是事實。而去年5月間台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號判決,法官竟以公公的證言,認為太太都沒有做家事,可成為先生可提起離婚的事由之一。不做家事竟成為可離婚的事由!再者,法官採用現實上多會站在先生立場的公婆證言,也是台灣多數已婚女性所遭遇的困境! 6. 同一證據不同解讀:         另外我們也發現,檢察官與法官在面對相同的證據往往會有不同的解讀,如去年11月一件在量販店的偷拍案,檢察官發現被告拍攝到當事人「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但法官卻認為被告僅拍攝到「大腿外側」,他並未發現有照片中有任何「暴露當事人內褲等較隱私之個人部位」。對案件當事人而言,檢察官、法官如何認定證據,根本毫無標準、無從預測,嚴重侵害案件當事人權益,同時也顯見台灣的司法體系出了問題!         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無法瞭解女性的社會處境,才是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與家事案件頻頻出現爭議判決的最大因素。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李兆環律師特別呼籲,希望法官在審判時不要高高在上、不要不食人間煙火、不要只看到加害人的懊悔,而沒有看到被害人的痛苦!司法院雖然表示,無論在法官就任前的司法官訓練、或就任後的在職訓練,都已納入性別教育,同時也大力推行性侵害案件、家事等等案件需由專庭專股辦理。然而,法官的性別教育是否落實?成效如何?專庭專股的法官是否真的「專業」?為何問題判決仍層出不窮?         因此我們要求: 一、司法院應落實法官性別教育、尤其在專辦家事、家暴、性侵害等案件的法官遴選上,更應加強其性別專業; 二、法官個案評鑑事由應納入法官適用法律見解,以防止其顯然違反論理經驗法則、立法意旨或法律見解流於恣意,侵害人民權益之情形; 三、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檢視法律用語,如:強制、猥褻等,訂出合於時宜之定義。 與會代表:立法委員黃淑英、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吳宜臻律師、台灣女人連線 林綠紅常務理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李兆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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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生育補助干婚姻底事?! 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台灣的人出生率低屢創新低,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99年)嬰兒出生數未達18萬人,較去年少了2萬多人,全年生育率再探底,預計每個婦女總生育率將低於1.0,創下歷史新低,少子女化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走向。政府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以鼓勵生育為口號,從中央到地方紛紛祭出發放生育津貼、生育補助。然而,這些生育津貼或補助的發放標準卻充滿性別盲與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立法委員黃淑英今日(1/5)偕同女學會、台灣女人連線等婦女團體及學者針對生育補助中的「合法婚姻關係」迷思及歧視非婚生子女意識型態召開記者會。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日前接獲婦女團體陳情,針對部分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目前發放的生育補助或津貼,限制請領者必須「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亦即僅婚生子女始得請領,導致許多未婚或沒有婚姻關係者,因此無法請領補助,如此的規定不僅讓人質疑生育補助的目的,亦充滿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似乎認為只有合法婚姻關係下所生育的子女才值得補助。根據黃淑英立委的統計,目前全台灣共有120個縣市、鄉鎮發放生育補助或津貼,分別發放金額為一胎1,000~20,000元不等。其中,包含基隆市、新竹市等36縣市或鄉鎮市,規定生育補助或津貼之條件為「具合法婚姻關係者」、「具合法婚姻關係或妊娠至申請期間婚姻關係曾經存在者」,甚至要求領取補助之子女必須是「正常婚生子女」。以父母是否具有合法婚姻為請領條件者,共有36縣市,即將近三分一縣市或鄉鎮市公所有此規定。而到底父母是否具合法婚姻關係究竟與生育補助有何關係?難道這些政府機關認為只有婚生子女才是值得補助,而非婚生子女則應產婦應自負責任?這樣的規定,不僅是歧視,還是變相的懲罰無婚姻關係而生育者。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陳昭如指出,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如退輔會排除出嫁女兒繼承規定是違憲,應全面的檢討。台灣女學會吳嘉麗理事長表示,無論是否已婚或未婚,孩子的母親有權利享受國家的補助。台灣女人連線蔡宛芬秘書長認為,政府鼓勵生育不應單靠補助,應全面規劃育兒措施支持家庭,才能真正有效提升生育率。   黃淑英立委指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推動性別主流化多年,要求中央及地方制訂政策時應有性別思考,並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然而,面對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不僅提不出有效因應方案,而其所提方案又充滿性別與婚姻迷思。去年11月內政部長江宜樺於「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記者會,才宣示「民國100年將成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主流化的新紀元。」卻在12月時提出「建國百年 百年好合」催婚口號,希望藉此提升生育率。然而,如果連身為婦權委員會幕僚單位的內政部都還以合法婚姻之有無,作為鼓勵生育相關福利措施的思考方向,則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建構的鼓勵生育各種措施,顯然亦未落實性別主流化。 黃淑英立委表示,政府鼓勵生育措施不應淪為強迫結婚,生育補助的重點在於協助婦女或家庭在生育時所產生的經濟需求,對於產婦而言,不論是已婚或未婚,政府都有責任要照顧,對女性友善,才能提升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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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度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96年度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兩性工作平等法」自2002年3月8日至今實施已超過五年,最主要目的就是消除性別歧視、以及促進兩性在職場上的實質平等,弭平女性進入職場的障礙,並且讓女性能在工作與家庭間有自由選擇的空間。   目前「兩性工作平等法」除規定禁止性別歧視、提供育嬰假、哺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以外,更明訂雇主有性騷擾防治的責任,若未有設置防治措施之雇主,將被處以罰鍰。此外,95年2月「性騷擾防治法」正式上路,其中又規定了有關性騷擾案件的不同申訴管道、調查機制,以及處罰程度的落差,造成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的競合問題,除產生公平性問題,同時亦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淆。因此,為協助雇主與受僱者釐清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受罰則或喪失個人權益,並進一步建立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   ~法令宣導,歡迎免費報名參加~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合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參加對象:事業單位主管代表、事業單位受僱者代表及對議題有興趣人士。 時間:2007/10/4(四)下午13:00~17:40 地點: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APA藝文中心 忠孝館3F數位演講廳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41號)     講師簡介: 黃淑英- 現任:立法委員、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曾任: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台北縣政府婦權會委員、台北市政府婦權會委員、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基金會董事                                    劉嘉怡- 現任:律師、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徐佳青- 現任:台北市議員、勞保局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曾任: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台北市女權會秘書長 流程 13:00~13:15報到 13:15~13:20主辦單位致詞 13:20~14:50工作職場上的性別歧視與性別主流化 14:50~15:00休息 15:00~16:30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 16:30~16:40休息 16:40~17:40綜合座談         -------------------------------------------------------------------------- 96年度兩性工作平等法暨性騷擾防治宣導會   參加回條                          姓名                 單位                       職稱                       聯絡電話                     E-mail                                                                敬請於10月2日(二)中午前回覆報名: FAX:(02)2392-9165  E-mail:TWL555@yahoo.com.tw TEL:(02)2392-9164  聯絡人:黃怡翎   交通資訊   公車路線: 99, 605, 211, 253, 57, 37, 212, 259, 262, 274, 25, 31, 232, 276, 202, 240, 281, 275, 205, 504號公車 「審計部站」   捷運路線: 板南線善導寺站6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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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在女人的肚子上作政治鬥爭 !
不要在女人的肚子上作政治鬥爭 !
不要在女人的肚子上作政治鬥爭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女選民組織召集人 近日有關黃睿靚是否應該回台灣生產的新聞鬧得沸沸騰騰。但在政治鬥爭與媒體惡質的報導下,我們所能看到的報導,都是指揮這個女人要回來生或不回來生,而考慮的方向不是「不回來生就是『雙重國籍』、『不愛台灣』」,就是「回來台灣生產才代表『愛台灣』」,卻從來沒有人關心過這個女人的身體和心理狀況、也沒有人肯聽聽女人的聲音。對此,立法委員黃淑英與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女選民組織召集人等婦女團體於11/28日上午一同召開記者會,譴責這種只有立場、不問是非的社會氛圍,並呼籲大家放她一馬,讓她有一個清靜的生育空間。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表示,從之前生育保健法的爭議、昨日疾管局宣布明年將推行孕婦強制愛滋篩檢,到黃睿靚是否要回台生產的新聞,在在顯示我們的社會對於女性的不尊重。生育保健法、孕婦強制篩檢的思考觀點都是從胎兒思考出發,而在黃睿靚的事件當中,大家關心的都是女人肚子裡的小孩「是不是美國人」、「會不會讓總統成為美國人的阿公」,但女人作為生產的主體,卻在這其中消失了。 女選民組織召集人陳來紅表示,站在女選民的立場,對於這種只問政治立場、卻不辨是非的政治論述感到厭煩及痛心。同時,一些男性立委總拿著陳總統說「不會作美國人的阿公」的把柄,不斷對黃睿靚施壓,要她回台灣生小孩,媒體也以她搭機安全期限緊迫的理由,逼她表態,但總統的承諾,不應該由黃睿靚承擔。而未來小孩的健康要是因此出了問題,誰能負責?仍然是孩子的媽媽!孕婦最需要的,是一個友善的社會支持,來為她孩子的健康負責。那麼,這些不需負責的男人們應該要閉上嘴巴,還給黃睿靚決定要一個什麼樣生產環境的權利。 黃淑英委員表示,黃睿靚或許不該穿皮草、或不該走公務門,但作為一個孕婦她做錯了什麼?黃睿靚希望生產時有先生在旁有錯嗎?她想要遠離這個有敵意的環境來生產有錯嗎?總統可以有他自己的期待,但孕婦也應該能有自己的選擇。生育自主權是女人的基本人權,每個女人在母嬰身心健康及安全的考慮下,都有選擇何時、何地和以何種方法生產的自由,這樣的選擇自由不應受到外力的壓迫、干擾、威脅或誘導。最後,黃淑英委員呼籲,對於黃睿靚,我們要說:孕婦最大,母親及胎兒的安好是妳終極的考量。孩子是美國人或台灣人技術上都可以處理,但是傷害健康或甚而危及生命,是難以補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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