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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堵日交!揭穿日本政府假面具嗆還慰安婦公道!」記者會
「百人堵日交!揭穿日本政府假面具嗆還慰安婦公道!」...
百人堵日交!揭穿日本政府假面具嗆還慰安婦公道! 記者會    針對日本政府至今不願承認二戰期間曾強徵慰安婦的暴行,且更縱容大阪府知事橋下徹等極右派政客,發表如「慰安婦制度為戰時必要措施」等扭曲史實、貶損慰安婦及全體女性尊嚴的荒謬言論,台灣女人連線參與婦女救援基金會於今(14)天「國際慰安婦紀念日」在日本交流協會前舉辦的「百人堵日交!揭穿日本政府假面具 嗆還慰安婦公道!」記者會,以最強烈的抗議嗆聲揭穿日本的假面具,並要求日本政府對慰安婦事件正式道歉,還給慰安婦阿嬤們一個公道!   與會團體及民意代表共同提出三大訴求如下:   一、要求日本首相代表其政府,經日本國會正式批准,給予慰安婦受害者公開、真誠且明確的道歉,並提出正式賠償;   二、要求日本政府承認二次大戰期間強徵婦女充當慰安婦之史實,並且不得反覆其立場;   三、要求日本政府立法禁止所有扭曲慰安婦史實之公開言論。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也於記者會中表示,日本政府過去對慰安婦的虐待與欺騙,絕對不是一種暫時的必要措施,而是戰時的犯罪行為,且對於女性的性剝削與歧視,不能拿任何理由當作合理化的藉口,戰爭更不可以。每一年我們來到這裡,看到的都是傲慢的日本政府,台灣慰安婦現在只剩下6位,許多沒有得到應有的公道與正義已離開人世,但是不公道與不正義不會跟著他們的長眠而一起埋葬,我們都是阿媽的女兒、孫女,只要我們活著一天,我們就會繼續抗爭、爭取,直到日本承認過錯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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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迴避、十個膨風」記者會
「五個迴避、十個膨風」記者會
「五個迴避、十個膨風」  記者會新聞稿   6月21日馬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開放從食衣住行到生老病死的64大項產業讓中資來台經營,面對各界反黑箱服貿的抗議聲浪,馬總統和江院長近日展開地方開講,印製精美文宣表示服貿協議「五個沒有」和「十個壯大」,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民主陣線)於7月29日邀請學者陳吉仲(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教授)、文化界導演李志薔(《候鳥來的季節》導演)、青年學生代表林郁璇(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一同站出來,於立法院前以街頭劇場踢爆馬政府的惡劣謊言!並舉行記者會說明如下: 一、五個迴避: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指出,馬政府的五個沒有,其實是避重就輕,迴避重要開放項目對台灣的衝擊: 1. 馬政府說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但馬政府沒有告訴人民隨著中資來台的董事、監察人(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經理、主管、技術人員(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都可能取代台灣勞工的工作。馬政府更沒有告訴人民這些中國籍人士並不適用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白領最低薪資四萬七千元的限制,無法確保來台者均為高階職務,不影響基層工作權。 2. 馬政府說沒有開放投資移民,但馬政府沒有告訴人民,移民署副署長25日在立法院公聽會表示:只要中資投資的那二十萬元美金不撤資,公司不解散,兩個中國籍董事(加上其配偶及子女),可以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一輩子住在台灣,除了投票權以外,享有一般居民的權利。 3. 馬政府說沒有開放計程車業、小黃不會變成小紅,但馬政府沒有告訴人民小客車租賃(附駕駛或無駕駛租車行)、貨物運輸(搬家公司、宅急便、小貨車、大卡車、聯結車、油罐車)、快遞、倉儲,都在開放項目,陸上運輸業與司機將大受影響 4. 馬政府說沒有開放中藥材零售,但馬政府沒有告訴人民全國所有的零售業,除了藥局以外,全部開放中資經營,全國所有批發業,除了政府與農會經營的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外,全部開放中資經營,此部分的總從業人口高達近兩百萬人。 5. 馬政府說沒有開放出版業,但馬政府沒有告訴人民書報雜誌的印刷、排版、批發、零售全部開放中資經營。 二、十個膨風: 中興大學應用經濟系陳吉仲教授指出: 1. 過去執政者為了配合重大經濟政策,委託研究單位提出評估報告常誇大不實,三年前的ECFA評估就是一例。而這次中經院評估「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會使得GDP增加0.025至0.034%(即9700萬至1.34億美元),而就業人數增加至11,380至11,923人(0.15至0.16%)。這是第一次看到評估效益如此之低,因此可合理懷疑此服貿協議的真正效益是低於成本(即弊多於利)。 2. 由於兩岸語言及文化的近似,中資來台灣投資服務業很可能產生「取代」效果(中資廣東菜vs台資廣東菜),而非「替代」效果(馬政府所舉麥當勞來台灣)。 3. 一般在零售、批發或美髮等服務業,其從業人口教育程度相對較低,這些工作者將較易被取代。模擬分成兩種情境,以國中以下或高中(職)以下各有10%的就業人數被取代,則就批發及零售業,將有34,651人至100,920人可能失業。 4. 受影響產業的勞動市場被取代將導致勞動市場工資水準下降下,假設只針對批發、零售、住宿及餐飲的服務產業有10%的就業人數被取代,模擬結果會讓就業人口減少4.4% , GDP會減少2.42%。此表示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總體經濟影響是弊多於利 。 5. 所謂「十個壯大」告訴我們受益者是少數的企業家,受害者卻是大多數的服務就業人口,千人得利v.s百萬人受損的影響,「十個狀大」對國內經濟無正面影響,它並無法增加國內的就業人數、增加國內的工資水準、經濟成長(真實的GDP)無法被全民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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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基尼之夜」看似免費反被消費
「比基尼之夜」看似免費反被消費
  「比基尼之夜」看似免費反被消費  會後新聞稿   進入炎熱酷暑的夏天,各地大游泳池、水上樂園開始紛紛推出各種優惠以吸引民眾,如馬拉灣水上樂園推出7-8月女性在指定時間穿著標準比基尼泳裝可以優惠價入園;台北市青年公園游泳池推出暑期每週三下午五點之後穿著比基尼女性可免費入場,歡迎女性不吝秀出好身材。推出優惠促銷本身並非問題,但我們卻看到這些優惠強調女性一定得穿著比基尼,甚至須符合嚴格的「三片三角形」規定,才能有優惠價或免費入場,廠商擺明著利用人們對女體的偷窺慾望來進行行銷宣傳,已違反公平合理的收費原則,影響民眾權益,更是歧視女性。而台北市政府讓政府委外的廠商以此噱頭作為促銷青年公園游泳池手段,顯見台北市政府並未積極消除社會對女性形象的刻版印象,反而強化對女性身體的物化,更沒有盡到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   為什麼是「女性比基尼之夜」,而不是「男性丁字褲之夜」?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游泳池、水上樂園是民眾運動、遊憩的場所,而不是一個對女性衣著進行嚴格限制、展露與比較女性身體的舞台。這些「穿著比基尼免費入場」的噱頭,是對女性的歧視。它表面上看似是給女性的特別優惠,但實際目的卻是藉物化與消費女性身體,以吸引特定族群入園。不然,他們為什麼不辦一個「丁字褲男性免費入場」?!再者,一般會穿著比基尼的多是身材姣好的年輕女性,這樣的免費措施顯然對身材不符合主流審美觀、不喜展露身體以及年長的女性非常不友善,形成對不同的女性使用者有差別待遇,也再次又強化單一僵化的美貌標準。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陳怡君表示,用比基尼之夜來行銷游泳池,是一種想像力的匱乏與行銷的怠惰、便宜行事。政府一直在提城市行銷,要給人民幸福感,但是在政府的公立游泳池,卻帶頭做「泳池夜店化」的活動,好像要行銷只能用女人的身體吸引特定的族群。     台北市府應落實性別主流化並維護市民的權益 黃淑英理事長表示,民國101年我國已通過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致力消除性別歧視及落實性別主流化。首善之都的台北市政府更應帶頭示範,但今天台北市政府卻任由政府委外的廠商辦理一項完全違反CEDAW精神的活動,加深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此外,為了鼓勵市民多利用公共設施及鼓勵休閒、運動,政府委外的廠商所推出的優惠促銷應具有普及、合理及公平性,讓不同族群都能享受到的多元優惠方案,如親子之夜、全家老小同行門票降價等。陳怡君理事也認為,全民健康休閒的資源,應該用在全民男女老幼的身上!行銷可以是親子之夜,小孩免費,或是夫妻之夜,讓小小的銅板創造家人同樂、夫妻約會的機會,這也是用優惠找幸福的方法之一。但是,「比基尼之夜」的優惠,不但沒有讓男女老幼均受惠,既使是女性,也得靠暴露大部分的身體去換取,不但不公平,嚴重侵犯市民的權益,更有剝削女性之嫌。而台北市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未立即提出糾正並要求取消活動,明顯有失責之處,更突顯市府相關行政人員仍缺乏性別意識。 陳怡君理事表示,公務員必須接受性別主流化的訓練,在其擔任北市府女性權益委員會委員期間,發現北市府的員工有受訓的都有一定的性別意識,期待這些公務員在委外的標案時,也能盡到監督、引導的職責,要求廠商的各種方案活動,要符合性別平等的要件,不要再府內府外不同調。   最後,我們要求台北市政府應立即取消具性別歧視的青年公園游泳池暑期「比基尼之夜」優惠,提供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的優惠給市民。我們也呼籲馬拉灣水上樂園應停止歧視、剝削女性的行銷,讓水上樂園是家庭的、健康的暑期休閒及娛樂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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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性別平等的公視董事名單
嚴重違反性別平等的公視董事名單
嚴重違反性別平等的公視董事名單 -行政院應立即補提名女性董事名額   歷經波折公視董事候選人雖於25日通過審查,使公視董事會終於達最低組成法定人數17人,然而檢視該董事會組成,女性董事僅有5名,僅佔全體董事名額十七分之五,未達三分之一比例,顯未顧及性別平等的實現,且有違法之虞。由此更顯見,主事者在整個提名的過程,並未有性別主流化的思考。   過去父權社會多以男性為權力中心,居決策地位者主要為男性,進入公共事務相關組成的決策機制也是男性居多。為了改變性別在公共事務決策領域的嚴重不平等,行政院婦權會議於93年決議,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委員會都應符合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比例之原則。再者,民國101年起也通過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CEDAW公約第7條要求國家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以及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CEDAW委員會並於第23號建議要求國家應使婦女有權充分參與決策,以促進性別議題融入主流,並有助促使公共決策採納性別平等觀點。政府於近日出爐的CEDAW國家報告初稿尚信誓旦旦,要積極落實單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的政策目標。我們卻在公視董事會這件事上見到政府只是口惠而實不至,欠缺性別平等意識。 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規定:「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如何才是符合性別均衡?可以確定的是,女性未達三分之一,絕對不是「均衡」。公視董事會名單的組成性別比例如此懸殊,恐有違法之虞。 不論依據公共電視法規定、CEDAW規定或是行政院決議,政府應使女性有權充分參與決策,且「三分之一」,是臨界的相當標準,也是實現決策參與過程中性別平等的重要門檻。無奈,公視董事會最後組成結果,所有十七位董事中,僅五位是女性,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共電視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內容。     龍應台部長應補提女性董事名單,並應修訂公視法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及台灣女人連線認為,檢視整個董事的提名過程,主事者恐仍受過去以男性為權力中心的想法所拘束,選出一個男多女少的董事會。其實今日各領域都有許多優秀女性,在文化、教育及傳播領域更是如此,何以公視董事會提名及審查的結果,女性竟仍未超過三分之一?何以不是男女各半,或是男性僅佔三分之一,甚至十七位中僅有五位男性? 由於公共電視是屬於國民全體的資產,也是重要的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媒體,它更應帶頭消除歧視、落實性別主流化。我們要求龍應台部長至少應再補提名2位以上的女性董事人選以亡羊補牢,不落入違法窘境。同時為免重蹈覆轍,也呼籲未來應修訂公共電視法,將董監事會的組成,具體將性別人數均衡的內涵予以明確化,規定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性別平等精神。   作者為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   (本文刊登於102年6月28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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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記者會
「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記者會
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 運用合理不賤價  工時合理不過勞 貧窮子弟有權享有優質多元的建教合作制度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記者會新聞稿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今年1月2 日由馬總統正式公告後,卻立即引來中南部建教合作學校與特定廠商聯手出面反擊,除大肆威脅不想辦理或停招建教合作班,並聲稱不排除聯署罷免馬總統與提案之林淑芬委員。而身負落實建教生權益重擔之教育部,只見疲於奔命召開說明會試圖向廠商與建教合作學校滅火外,卻未見因應新法有積極之政策落實作為,實讓人憂心建教生專法將因教育部之被動作為,使美意淪為爭議,無異形同綁架了建教生權益!因此聯盟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業者及學校大肆抨擊新法之意見予以回應。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無異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訓練工時、休假、薪資甚至比一般勞工有更嚴格之規定,無異於是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且造成兩套管理制度的混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現行勞基法技術生專章即已規定,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對技術生自應適用之,其中包括適用基本工資。而有關工時之規定為每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本就不代表工時一定要84小時,且工時可以由勞資雙方藉由工會等機制進行協商,何來建教生領取基本工資就需比照一般勞工工時之不平等疑義?且之所以造成上述爭議,乃過去教育部長期未強力督責甚至放任建教合作學校及廠商對於建教生準用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形成今日建教生工時過長、苛扣生活津貼、未有勞保保障等申訴無門之亂象。因此過去廠商如能確實遵守相關規定,新法並不會造成過多進用成本,自然不會有對業界太嚴苛的問題。而針對過去建教生申訴無門之情形,聯盟建議教育部因依法盡速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廠商拒收造成貧窮子弟受害?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某立委聲稱有近七成業者想要退出建教合作制度,將造成中南部經濟弱勢之貧窮子弟無建教合作機會而受害。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建教合作制度的本義乃在於透過職場學習培養技術人才,並為業者所留用,並非是為了解決貧窮子弟經濟收入之社會福利措施。且大部分中南部建教生來自勞工階級或經濟困難之家庭,貧窮子弟有就業養家或自立生活之需求,建教合作制度更應該提供其優質且具勞動尊嚴的建教合作機會,而非任由學校與廠商為尋求替代勞力的牽拖之詞。因此教育部應盡早組成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才能對貧窮子弟建教生有尊嚴的勞動保障!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將扼殺傳統產業?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將扼殺傳統產業, 甚至有業者表示現在傳產業都得仰賴建教合作的學生及外勞苦撐,他們抱怨明明已經在缺工了,政府卻仍舊無法通融給予協助。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教育部實施了近45年的建教合作制度,引進之行業及產業屬性的確未做好相關配套規劃,已經失去了育材的本意。日前監察院對於教育部有關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糾正文中,明確指出教育部自民國93年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把關評估建教合作機構審核人力嚴重不足,且大量開放建教合作業務,導致源頭管理不善而造成今日建教生於特定職種行業被賤價使用或濫用的結果,聯盟認為此無異於形成另一種建教合作制度的壟斷!為何現行的建教合作行業大量集中於電子業、美髮美容、流通及餐飲服務等特定行業,且高達九成是由私立高職興辦?此與教育部過去缺乏一套因應社會發展的建教合作政策架構有關。聯盟建議教育部應參照國際經驗,如英國的新學徒制度(見附表)發展出一套多元且優質的建教合作制度,才不會讓特定區域學校與行業壟斷建教資源,造成「南生北送」、「強制勞動」等怪異現象,而將教育訓練成本轉嫁至建教生身上。    為免於教育部被特定廠商與學校之立場綁架而讓專法空轉,讓建教生權益面臨空窗期,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除再度強調新法精神將提供貧窮子弟一個運用合理不賤價、工時合理不過勞的多元優質建教合作制度,並對教育部提出三項訴求:   * 依法盡速成立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 依法盡速成立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同時強化建教合作機構審核制度,研議引進多元化之建教合作制度與行業。   * 依法盡速針對建教生、家長、學校與建教合作廠商召開法令說明會,並公開說明開始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明確日期, 102學年度第1學期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應完全適用落實新法之相關規定。     出席人員:民進黨林淑芬委員、台灣勞工陣線張烽益監事、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大華秘書長、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胡孟瑀執委、全國產業總工會黃吉伶副秘書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黃聰智常務監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黃耀南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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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 新聞稿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終於在今 (十四日) 日三讀立法通過,為台灣三萬五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向前邁開一大步。過去建教生身分妾身未明,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將因本法的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獲得明確的劃分。     建教合作已經辦理四十三年,但由於產業與社會現況發展,卻逐漸喪失其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而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的曖昧關係,近來更淪為不肖企業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成為的廉價勞力的現象。各種建教生被廠商濫用剝削的申訴個案,屢見不鮮。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這是值得高興且歷史性的一刻!兩年多前青少年、勞工、婦女、教師、家長等團體共同組成「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聯盟成員兩年半的努力、前任立委黃淑英、現任立委林淑芬、吳宜臻及鄭麗君等委員的努力不懈,以及各黨團在協商後迅速簽屬此法案,終於今日通過該部新法,讓本案能於此會期通過。記者會現場並將兩個大”賤”字踩破,象徵告別建教生淪為賤價生的時代,迎接新而優質的建教合作制度的來臨,也期許未來新法能共創_學廠校三贏_。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無異是對當前建教合作部分亂象的政策回應,藉由該法的通過,對於建教生之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的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新通過的該法,有下列的重點: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目前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特別是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工資水準,為了保障建教生基本權益,本法特別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所苛扣。 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為了保障建教生在訓練期間的身心健康,不被機構過度侵犯其訓練學習權益,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兩周八十小時。由於某些訓練機構為服務業,中間會有空班時間,但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時間,因此,將每日再訓練機構的起迄時間訂為十二小時的上限,即使中間有空班時間,每日也必須在十二小時之內完成訓練。  三、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廠商僱用之外勞。而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這項規定比起既有不得低於三人的規定,有所放寬,但希望前述校方兩周一次的定期訪視,能夠改善學生可能在機構孤立無援的地位。 四、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由於建教生權益受損個案不時發生,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建教生之訓練現況,該法第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針對本法所訂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而調查的結果,也應作為各級主管機關未來作為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的參考。 五、「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為了管控建教合作機構之素質,避免不良廠商發生剝削學生情事,原來官方版對於廠商的商業登記等消級要件之外,本聯盟要求增列了這三點規定也獲得朝野立委同意通過,未來期能吸引優質建教合作機構來參與建教合作。 六、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將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由廠商、家長、教師、勞工等社會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並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進行審查。 七、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六分之一。為了讓建教生在學校獲得更多技能知識上的學習,承擔更多教學責任,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 八、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該法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將指派老師以不預告的方式訪視機構,如有發現機構未依照建教合作計畫、訓練契約者,應立即通知學校,學校並應要求機構改善,以維護學生訓練權益保障。 九、各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本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生的申訴,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來處理學生的申訴。由於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本法規定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申訴審議會,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2010年8月成立以來,就不斷為了建構一個更完善更優質的建教合作學習環境而努力不懈,也曾透過林淑芬、吳宜臻等立法委員提出民間版的立法版本,本次立法,本聯盟特別感謝兩位立法委員的努力不懈,讓民間團體的呼籲,有部分融入成為該法的精神與規範。本聯盟認為「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將可避免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反淘汰現象,讓優質的建教合作機構繼續擴大發展,讓建教生可得到更充實的訓練機會,對於未來的就業有更好的技能基礎,這將是建教生權益保障的第一步,也是建教生避免成為賤價生的開始。     ◎    建教生多了哪些新的權益保障? 【運用要合理】每機構人不得低於兩人,不超過四分之一 【不再賤價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不會再過勞】訓練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兩週不超過80小時 【工時要合理】PM20:00~AM6:00不能訓練,起訖不超過12小時 【公平受教權】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不超過六分之一     ◎    教育機關多了哪些責任? 教育部   每兩年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行業類別   縣市教育局   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接受處理學生申訴   學校   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每兩週一次                 ◎    哪些廠商”不能”參加建教合作? Ø   「從事派遣業務」 Ø   「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 Ø   「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組成團體: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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