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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讓男人也有回家當奶爸的機會!!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讓男人也有回家當奶爸的機會!!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讓男人也有回家當奶爸的機會!! 勞委會近來不斷針對是否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進行諸多討論,日前更表示最快將於年底實施,其決策過程相當倉促且粗糙。依照目前勞委會規劃的方案來看,除了相關配套未臻完善外,同時也忽略了育嬰假應有「兩性共同育兒」的親職概念。因此,立法委員黃淑英偕同台灣女人連線於6月26日(一)下午13時30分,假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召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男人也有回家當爸爸的機會!!」記者會,除了要求勞委會需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外,更必須將「共同育兒」的親職概念放進制度的設計中,讓小孩有機會享受雙親的親職照顧,更進一步打破「照顧小孩是母親天職」的迷思! 育嬰津貼應擴及30人以下公司的勞工與軍公教人員,並解決雇主尋求替代人力問題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規定,規模30人以上的公司(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90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下公司佔47.24%。)才必須要提供育嬰假,且育嬰假的提供並無罰則規定,造成過去實際申請育嬰假的人並不多。因此,未來在規劃發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應修法將公司規模達30人以上才必須提供育嬰假的規定刪除,將47.24%的勞工包含進來,擴及所有的勞工及軍公教人員,以達公平性原則。同時,勞委會也必須思考如何訂定配套措施以協助雇主尋找替代人力,以避免雇主於勞工申請育嬰假時難以找到替代人力,而導致變相不提供育嬰假,甚至造成女性勞工在任用上遭受歧視的情形發生。 給付時間太短無法解決育嬰問題 依勞委會目前擬定方案,以勞工平均投保薪資五成計算(約13500元)約給付半年。以此種給付方式,因給付時間太短,無助勞工解決育嬰問題,經貼補助無法達到效果而形同浪費。此外,勞工的工作職位並非如同軍公教人員穩定,因此,勞委會應思考如何確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勞工得以復職的配套措施,使勞工在決定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無後顧之憂。 規定育嬰假由父母雙方共同分享,任何一方至少請30天 根據澳洲國家大學最新的研究調查發現,擁有新生兒的婦女,每週將會多出40個小時的工作量,尤其在小孩九個月大時,每週平均長達64小時在照顧嬰兒與家庭上,而小孩的父親卻平均每週只花5-6個小時照顧嬰兒。台灣雖未有相關研究,但大多數照顧新生兒的責任還是在母親身上。然而有研究指出:「父親參與照顧小孩程度高者,小孩的各方發展將會較好,同時父親也能擁有較為正面且成熟的生活態度,有利父親身心舒緩和健康增進。」瑞典也特別規定:育嬰假應由父母雙方共同分享,任何一方至少都必須請60天,具有「共同育兒」概念的思考。因此,為鼓勵父母親都能有機會行使親職,並打破母職角色的迷思,立委黃淑英與台灣女人連線要求勞委會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的規劃中,應規定雙親家庭的育嬰津貼至少有30天要由另一方來請領,讓長期無機會全職照顧嬰幼兒的父親也有機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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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婦女面對面溝通平台會議--探討性騷擾防治法
95年婦女面對面溝通平台會議--探討性騷擾防治法
95年婦女面對面溝通平台會議--探討性騷擾防治法 會議記錄 時間:2006年3月28日(二),下午14:00~16:00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01會議室(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30號)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承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主持人:蔡宛芬 引言人:高鳳仙、曹愛蘭、黃怡翎 出席者:王芳萍、石玉麗、江幸慧、吳佳益、李兆環、周清玉、林慈玲、林綠紅、 高鳳仙、曹愛蘭、陳來紅、陳怡樺、陳金燕、陳雅萍、斯儀仙、曾昭媛、 黃邦吉、黃怡翎、黃淑英、黃鈴翔、黃嘉韻、黃碧芬、楊芳婉、葉德蘭、 葉寶貴、劉尚倫、蔡宛芬、賴美惠 會議記錄:黃怡翎 會議內容: 一、 主持人(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介紹此次溝通平台會議的目的。 二、 與會者自我介紹,並交換婦運動態。 三、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簡介目前推動業務。 四、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簡介目前推動之婦女相關業務。 五、 台北縣政府社會局簡介目前推動之婦女相關業務。 六、 議題引言: 1. 台灣防暴聯盟代表 高鳳仙法官: 性騷擾的定義:認定標準應採主關說或客觀說? 性騷擾的定義究竟是採取主觀認定標準還是客觀認定標準,如果有人說了一句話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只要對方聽了不高興,是否就構成性騷擾?例如「女人是花瓶」、「女人是弱者」是否構成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條文的定義來看,第一必須要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所以「女人是弱者」這句話中,女人就是性別;第二必須要符合「unwelcome」,但是這兩個要件就構成性騷擾了嗎?應該還要再加上兩個重要的要件:第一就是「交換利益的性騷擾」,但是「女人是弱者」這句話並未有交換利益的意思,因此最多只能屬於「敵意環境的性騷擾」。但是一般而言的「敵意環境的性騷擾」需要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一、產生敵意冒犯的情境。二、影響到生活、工作、教育的進行或造成人格尊嚴的損害,並且再加上主觀的認定標準以及「合理人」的認定標準;也就是說除了受害人主觀認為受到損害外,同時一般的合理人也同樣認為構成性騷擾。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規定必須要嚴重或普遍(severe or pervasive)「要瞭解一個戲劇,不能單憑其中幾個場景,而應該以整個表演作基礎。同樣地,要分析一個歧視行為,重點不是在於個別事件,而是在於事件之整體情況。」所以一個性騷擾行為的構成要件是非常嚴謹的。在客觀的標準之下,再加上嚴重或普遍的概念,法官的認定標準就會非常不一樣了。 此外,特種行業是否沒有權力拒絕性騷擾?其實並非如此。雖然從事特種行業,但是卻可以拒絕性騷擾。聯邦法院的判例:因為害怕失去工作而同意被性騷擾,這也可能是unwelcome的構成要件。因此,是否構成性騷擾是很複雜的,可能會隨著法官的價值判斷,或是國人的觀念改變而產生時代的脈動。 機關機構之防治責任:場所主人責任與雇主責任之分際 性騷擾防治法和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同的地方,在於多了「場所主人責任制」,而不止只有「雇主責任制」的概念。所以在宣導的時候太重視雇主責任而忽略場所責任,也是錯誤的方向。因為該法強調的是第一線的制止,在這部法實施後,也有了國道警察、捷運警察,也可以看到這部法對公共場所性騷擾產生不錯的效益。但是目前對於專業場所的性騷擾並沒有產生太大的影響,例如育幼機構、老人機構、教堂、寺廟等特定場所的性騷擾還是不受到重視,但縱使不受到重視,將來是會有責任的。例如過去牧師騷擾許多幼童,被依刑法起訴,但是教會卻沒有任何責任,現在性騷擾防治法課與教會有行政上的責任,如此教會才會去控制所屬的神職人員。此外,違反該法的申訴管道是向雇主申訴,因為雇主才有能力叫員工來詢問,要求雇主做公正的處罰。所謂公正包括迅速、有效、與行為相當的處理,並且該處罰是可以期待行為人能終止該行為的再次發生。如果雇主不做的話,還可以向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中心進行再申訴,而該部門就可能被處以行政處分。因此場所主人責任以及雇主責任得以建立,對於性騷擾的防治也較具功效。 性侵害準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在法條中不包含在性騷擾中,但是在性騷擾防治法中準用。然而性侵害和性騷擾如何區隔?性騷擾不一定到猥褻的程度,強制猥褻是性侵害,強制觸摸是性騷擾;用強暴脅迫手段是性侵害,趁人不備則是性騷擾。然而在性騷擾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三法中的規定又不同: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性騷擾包括性侵害;性別平等教育法則將性騷擾和性侵害並列,而性騷擾防治法則是以準用的方式規範,因此黃淑英委員有提到要同時修正三部法令,但是這樣在修法技術上非常困難,所以過去立法的過程中妥協後沒有充足的地方還是可以進行討論與修正。   2. 台大社會工作學系 曹愛蘭教授: 針對性騷擾防治法在縣市政府實務操作上提出以下幾點問題: A. 危害較大之涉及性侵害犯罪,司法不追訴,行政機關不處罰,反而較輕微之涉及性騷擾行為,行政機關處罰。 B. 性騷擾行為可以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還可免費訴訟,性侵害行為涉及損害賠償要繳裁判費,法益保護不相當 C. 行政上疊床架屋的情形:有關性騷擾的規範分別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中,其中主管單位包含勞工局、教育局、社會局,其中的合作以及資源整合問題需要馬上處理,否則在行政上容易造成權責不清,更有可能浪費許多公務員的人力。 D. 該法中許多規範要求中央、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課以懲處,但依照目前的現況看來,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本沒有能力可以進行辦理,恐造成將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委託社會局來辦理。 E. 法條規定各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其受服務人員達10人以上者要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30人以上者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然而所謂「設立申訴管道並且協調處理」即是性騷擾防治措施的最重要內容。因此,其中「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間的差別為何?此外,10人以上未滿30人的公司,如何歸類?其中的模糊地帶,造成行政機關上的認定困難。 F. 有關單位的內部申訴,其中主管機關接獲申訴後,要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調查,並且錄案列管,如此的流程發生兩種問題:第一、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是否有能力進行調查?由於在現實上不可能讓全國所有的雇用人都明白如何處理一件性騷擾案件,因此,若其無能力調查,是否會造成二度傷害,甚至被害人的隱私完全無法得到保障。第二、若在調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和解,主管機關是否就無須再進行懲處?然而,其中的和解,有時往往皆不是被害人期待的結果,而是在當時的情勢下不得不和解。更將原來主管機關可以懲處的先決條件消除掉了。 G. 在過去施行的法規上如刑法的猥褻罪,其中處罰的額度往往都高於性騷擾防治法,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內容也特別提到「意圖性騷擾」,恐將造成行為人主張自己有意圖性騷擾,以逃脫重罰,更無須強迫治療。 綜觀來看,性騷擾防治法在宣示性上有其功能,若各地方政府在原來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所宣導,「性騷擾」就不會到今天大家都還不知道,其實絕大部分的人受到性騷擾是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環境下,但對於此種偶發性的社區或家庭性騷擾是最難調查的,其中更需要專業的介入。因此,由於上述許多窒礙難行的地方,希望立法院盡快蒐集資料進行修法,否則即便是有法但卻因無法執行,也未必是好處。   3. 台灣女人連線代表 黃怡翎: 以性騷擾防治法的執行面切入討論,提出可能面臨之問題: 性騷擾的判定 由於日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在做法令宣導時,在其書面資料也提及「性別騷擾也屬於性騷擾」,亦即「女人是弱者」、「女人是花瓶」等語言也包含在性騷擾的範圍中。然而「女性是弱者」等字眼,在一般認定標準來說是屬於「性別歧視」的語言,如果將其擴充解釋到性騷擾的範圍,恐將造成大家對性騷擾的定義更加模糊,甚至造成原本的「性騷擾行為」的嚴重程度被稀釋。 此外,猥褻的定義一直以來都是以民國17年最高法院的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與性騷擾有間模糊地帶,也易造成有部分行為會因個人的主觀判斷而造成有的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的適用於強制猥褻罪的情形。 性騷擾防治責任界定模糊 該法第七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但其中的界定恐有模糊的空間,因為法條上使用的是「僱用人」的身份別,其中是否表示必須符合「僱用人」身份者,才會被納入此法的規範範圍中?倘若如此,舉例來說若一對夫妻共同經營一家早餐店,其每天受服務人員超過30人以上,由於其中並未具備有僱用人的身份,因此不被課與防治的責任。但與上述同樣規模、同樣受服務人員的早餐店,如果是由一單親媽媽所開的早餐店,聘請一名工讀生幫忙,即符合「僱用人」之身分,因此便必須負起防治責任,違反者還會被處以1萬-10萬元的行政罰鍰,產生因身份的不同而有所落差,其中需負起防治責任的界定產生模糊。 性騷擾案件的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將性騷擾案件的調查責任賦予加害人的所屬單位,其中即是廣泛性的要求所有雇主都有可能必須面臨調查性騷擾的動作,但是如何協助或給予全部的雇主有調查的專業性,以及雇主在調查時如請現場證人協助等的權限究竟有多少?此外,由於雇主必須接受申訴進行調查的性騷擾案件,有些是屬於非執行公務時員工在外於私人時間所犯的性騷擾行為,然而員工在外的私人行為,卻要暴露於職場中,甚至讓雇主知道,恐有違反其隱私權的疑慮。 性騷擾案件發生之申訴流程所產生的問題 性騷擾防治法的申訴流程最久要經過21天的案件轉送才能進行到實質調查,又由於前述所說調查的專業恐遭質疑,易造成被害人繼續提起再申訴,一件性騷擾案件從申訴到結案不包含補件時間最久可能歷時231天,案件申訴曠日廢時,更有可能由於申訴的流程複雜,造成各單位互相推諉,形成被害人求助無門的現象。 現行法令中有關「性騷擾」之規範 現行法令中,共有三個法令有規範到「性騷擾」的行為,分別是: 兩性工作平等法:其適用範圍為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其適用範圍為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性騷擾防治法:非兩性工作平等法與非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的性騷擾行為。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兩性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性騷擾行為是屬於權力關係較不對等的關係,嚴重程度較重但無行政罰鍰的規定;反而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的是屬於隨機性或兩造權力關係較不具有強烈落差的性騷擾行為,有行政罰鍰的規定。 先前也提到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強制觸摸罪與刑法的強制猥褻罪在判斷上有模糊空間,但其中的罰鍰也有程度上的落差:強制觸摸罪告訴乃論罪,處以刑罰的刑度較低,而強制猥褻罪為公訴罪,處以刑罰的刑度較高。 從執行面來看,目前性騷擾防治法上有多處疑義及困難,為真正落實性騷擾防治法,希冀有更多的討論,以其建立友善的性別平等空間。   七、 綜合座談: 1. 律師 黃碧芬:   提出幾點最近於講習時被問及的一些問題: A.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中規定:人員的計算以被害人申訴當月的第一個工作天的總人數計算,但「受服務人員」該如何被計算?由於該條文有行政罰鍰的規定,行政機關應負舉證責任,而不是人民的舉證責任,但行政機關要如何認定有無超過10人或30人以上? B. 加害人所屬單位的認定為「申訴時加害人之所屬單位」,但如果加害人是打臨工或是遭申訴後即離職等現象,而該狀況又不適用於加害人所屬單位不明,因此於此情形下申訴也未能達到效果。 C. 在性侵害準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罰的部分,有鑑於日前行政三法通過後,對於行政處分的理由需要很明確,單是準用的條文就要做行政裁罰的話,有可能會違反行政程序法。 2. 生命力公益新聞網記者 劉尚倫:   一部法如果對於沒有良好的宣傳,即使條文立的再好也沒有用,日前有媒體披露有許多大企業的雇主並不清楚條文的內容,甚至不知道該法已經施行,因此應該要再做怎樣的宣導活動,並且或有怎樣的結果?或者是有其他的補強宣導措施? 3.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曾昭媛:   從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內政部作了許多宣導,其實是有效果呈現的,因為現在基金會的辦公室至少每週會有1-2通的諮詢電話。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的法規名稱看來,容易讓人誤以為原本早在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規範的性騷擾情況也是性騷擾防治法的管轄範圍。由於過去兩性工作平等法也有要求雇主於職場上有性騷擾防治的責任,但因為勞委會的宣導沒有內政部來的用力,以致於許多企業能不知道自己有被課與防治之責。因此,內政部在宣導上,如果能與勞委會及教育部共同合作,將三法適用的範圍談的更清楚,避免企業對於性騷擾防治法過多的恐慌。此外,現在在報章雜誌等各媒體對於性騷擾的定義非常混淆,例如有人說調情也是性騷擾等,形成大眾對於性騷擾草木皆兵的恐慌情形,因此除了在修法的部分外,大家也應在社會文化中進一步澄清,以減低大家的恐慌。 4.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林綠紅:   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都施行後,比較令人憂慮的是原來大家對於性騷擾有較清楚的定義,即權力不對等情形下所發生的行為,但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該法主要處理公眾場所的性騷擾,較沒有服從不服從的問題,傾向是對社會秩序的違反,因此,原來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有可能可以處理,然而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後,有些原來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的行為,變成需要要走性騷擾防治法的流程。 此外,過去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皆由警察逕為處理,但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後成為雇主的責任,警察會覺得和自己比較沒有那麼大的關係,雇主無形之中也要擔負起過去警察的責任,同時在這個調查的過程中,也令人憂慮對人的隱私部分。雇主開始可以調查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的行為,是否會變成職場上成為解雇或不當對待的理由,員工的隱私也有可能因為糾紛的關係而暴露在職場中,其中該如何防治是將來更需要思考的問題。 5. 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曹愛蘭:   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性騷擾的專章,該法已經實施3年多了,究竟有多少人瞭解性騷擾的問題?以台北縣來說,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幾乎都已經訂定了性騷擾的申訴及處理的規則,因為台北縣政府都會限期訂定,若能不訂定者,將會處以罰鍰。因此企業到清不清楚要看該地方政府用多少力氣來推動。而台北縣政府在宣導上有個不錯的方法可以供參考:台北縣政府每年都舉辦很多梯次的「種子營」,請每個企業推薦一名有興趣的同仁提供種子訓練,訓練結束後,該人員就會長期加入縣政府的種子隊中,他在職場中就專門做性騷擾的宣導,種子就會擴散在各個企業體中,即便是換了工作也會到新的職場中從事種子的工作。 此外,我也同意剛剛綠紅所提到的,過去在公共場所發生性騷擾時,大家直接就是送警察局處理,但現在送了警察局後,可能要先調查其所屬單位、是否有性騷擾的意圖等等。不似過去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來的方便。 6. 台灣防暴聯盟代表 高鳳仙:   剛剛有許多會眾提到兩性工作平等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性騷擾屬於權力關係較不對等情形,但其實同事間或是同學間的性騷擾也並非屬於權力關係較不對等的狀況,而是屬於敵意性環境的性騷擾,不應該對此產生誤解。 7. 行政院婦權會委員 陳來紅: 應針對三法併施產生的法律競合問題進行解決。此外,我建議在各地也都舉辦性騷擾的溝通平台會議,以蒐集各地婦女團體 8.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林慈玲:   目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已經因應性騷擾防治法的上路,委託婦女團體在各地區舉辦法規說明會,並且錄製電視廣告、對雇主責任的宣傳單張等,將來也預計再舉辦多場的宣導會議。 其次,性騷擾的定義需要進行釐清,但是由於性騷擾的判斷需要視每個個案發生時的情境來判斷,需要更多的討論以尋求共識來定義,無法立即釐清。 9. 台北縣警察局婦幼隊副隊長 斯儀仙:   先回應剛剛與會者的發言,有關於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警察機關並不會因此而不積極處理。另外,有關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若將調查全面賦予警察進行,都會造成行政資源排擠效果。 10.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曾昭媛:   日前有聽說有人提出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要以check list的方式來認定,這是非常危險的認定方法。性騷擾的判斷無法以量化方式認定。 11. 行政院婦權會委員 楊芳婉:   就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有如下幾點問題: A. 雇主與受僱人間的僱傭關係是否得以讓雇主有有權管轄/調查受僱人下班後的行為? B. 本法第七條所規定的組織成員在非政府組織中如何計算?會員是否屬於成員?或只指工作人員?而雇主又指的是誰?理事長、董事長…? C. 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單位時由警察機關調查。但刑事調查與行政調查之界線,是否使第一線警員調查程序有所不同? D. 性別歧視是否等同性別騷擾或性騷擾? E. 申訴程序是否屬不告不理? 若調解成立,申訴撤回,行政機關應否繼續調查並進行裁罰? F. 性侵害準用性騷擾防治法的裁罰,是否欠缺具體明確之規定?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性騷擾防治法」所生疑義,進行專家或專案研討,並舉辦縣市政府第一線承辦人員類似今天這樣的溝通平台會議。 12. 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曹愛蘭:    性騷擾防治法已經上路了,雖然還有許多問題亟待釐清與解決,得以達到能真正落實的效果,但對於社會大眾應防治性騷擾仍是有正面意義的,性騷擾的問題被受到重視。 13. 台灣防暴聯盟代表 高鳳仙:   過去很難有此種機會與婦女團體進行溝通,很高興今天有機會參加婦女溝通平台會議,可以藉此聽到不同的意見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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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懷婉如 暨 催生「台灣性別平等日」
緬懷婉如 暨 催生「台灣性別平等日」
緬懷婉如 暨 催生「台灣性別平等日」 記者會   為了紀念「彭婉如事件」九週年,婦女團體今天齊聚一堂,除緬懷彭婉如女士生前對於婦女權益的主張及對台灣婦運的貢獻與影響,回顧台灣婦運九年來的發展及成果,並聯合各界共同催生將每年彭婉如逝世的今天訂為「台灣性別平等日」,以擴大全國對於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參與,強化性別主流化之落實推動。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蘇芊玲表示,「彭婉如事件」雖然是台灣社會多年來的傷痛與遺憾,卻也引起各界對婦女權益的相當重視與後續影響,促成了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各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的成立。行政院婦權會更積極推動包含: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婦女權益工作重點分工表」、「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婦女教育政策」、「跨世紀婦女勞動政策」、「婦女健康政策」、「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及實施方案」、推動婦女國際參與、規劃性別影響評估、逐年增加婦女相關預算、通過「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建立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設置各相關部會性別聯絡人、整合協助婦女創業貸款及育成訓練機制、持續推動5項社區照顧福利方案、建立婦女團體溝通平臺、督促各級學校及機關落實性別平等工作、通過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任一性別以1/3以上為原則等;同時與會的婦女團體代表也就中央各部會、地方政府、各政黨及民間婦女組織九年來在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推動上所做的努力進行交流分享。 會中並邀集行政院政務委員傅立葉、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富美等中央部會女性首長,各政黨女性立委代表潘維剛、李永萍、黃淑英、賴幸媛與行政院婦權會委員、中央及縣市婦權委員會委員、民間婦女團體代表共同發表聲明,催生每年的11月30日訂為「台灣性別平等日」,同時宣告明年十週年紀念活動籌備工作正式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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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   性騷擾防治法即將於明年2月5日執行,恐新法上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台灣女人連線今日(10/24)偕同立法委員黃淑英假立法院請願接待室召開「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邀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代表、專家學者、企業雇主、社會團體代表等,就其所屬領域提出報告與遭遇之問題,並於會中共同討論解決之道,以因應該法之實施。 會議中與會人員主要針對該法所規定性騷擾行為的申訴與調查、地方主責機關之認定與人力配置上提出問題,其主要內容如下: 該法第七條內容規定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加害人所屬單位須負起調查之責任,雇主代表余先生對此感到質疑:何以雇主需要調查員工於私人時間發生之性騷擾行為,並且雇主也未具公權力,於調查過程中恐遭困難,此外,調查過程中是否也有可能違反員工的隱私權。台灣省商業會賴榮坤秘書亦指出政府相關單位尚未對該法進行宣導,多數雇主並不清楚其將面臨之責任與相關罰責,對此其感到非常擔憂。立法委員黃淑英同時指出,當雇主未善盡調查責任時,於法並無相關罰責,恐造成該法形同虛設。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黃碧芬律師更指出該法第七條規定,十人以上組織應設立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其中若組織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也應善盡相關防治責任,可能造成包山包海、全民皆兵之情形,形成小攤販也應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防治措施之情形。 此外,由於該法中並未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單位,因此造成地方訂定主責機關之困擾。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慧娟副執行秘書指出:目前對於該法已召開多次內部會議,也發現確實存在諸多問題,亦積極提出解決之道。由於目前中央業務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負責,因此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多由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承擔業務,一方面部分家防中心組織尚未健全、人力尚且不足,再者,家防中心之設置多為社工員,難以擔負調查之責任,因而造成人力不足與執行困難。台北市社會局代表楊金滿亦表示:目前管理性騷擾行為之相關法條與機關繁多,如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其地方主管機關分別為勞委會、教育部,如今又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台北市亦面臨地方主責單位訂定、協調的問題,目前內部已積極提出解決之道,包括蒐集他國資料與邀請勞工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研討。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楊芳婉律師更指出,法中並未對於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明文規定相關處罰,可能造成主管機關被動處理業務,失去原先立法精神,希望積極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針對與會人員提出之疑問,該法起草人之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鳳仙法官作出回應:由於當初各立法版本進行協商時,部份條文遭到刪減,使得與立法精神有所落差,因而可能造成該法執行上之問題。此外,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務部田庭芳主任亦提出可朝修法方向進行,以真正解決該法之問題。 最後,立法委員黃淑英針對各部會準備情形與各團體提出之問題,表示將朝修法方向進行,同時,她亦要求中央與地方政府於相關施行細則確立後,也應積極加強該法之宣傳,以降低該法執行上之困難。台灣女人連線也會持續注意該法之後續發展,並將繼續召開座談會,邀請相關人士共同討論,以解決該法遭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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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掉!脫掉!抗「熱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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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掉!脫掉!抗「熱島」 記者會 節能全民一起來   立法委員黃淑英今天偕同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徐美秀、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常務理事黃淑德、台北縣書香文化推廣協會常務理事蔡淑媖、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余秋恩、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曼麗等民間團體,假立法院紅樓101會議室共同召開「節能全民一起來-脫掉!脫掉!抗『熱島』」記者會。會中更以行動劇的方式,呈現目前「室外夏天室內冬天」的荒謬現象。 記者會上包括立法委員黃淑英等與會人員,在炎炎夏日之下,皆身著長袖外套出席冷氣房中。立法委員黃淑英指出:「由於男性穿著西裝辦公、開會,因此室內溫度皆設定在22、23℃左右的低溫,形成在炎熱夏天裡,其他人反而還要再穿外套來禦寒的荒謬情形。所以如能脫掉西裝外套,改以短袖襯衫,我們就可以調高室內冷氣溫度,不僅男性可以減少炎熱之苦,其他人不需受六月嚴寒之罪,更重要的是,能省下許多電能。冷氣設定溫度只要調高一度,一個夏天可節省約3億度的電,相當於澎湖一整年的用電量。」立委黃淑英更進一步指出:「室內冷氣溫度如能調高,冷氣機排放在環境的熱廢氣就會減少,室外溫度就能降低;當室外溫度降低,相對的室內溫度也會隨之又下降,因此,如果調高冷氣設定4-5℃,它的效應一定超過5℃以上。這樣良性的循環能有效地減少電能的損耗、降低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的排放,並舒緩熱島效應的產生。」 主婦聯盟、台北縣書香文化推廣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女權會等民間團體也表示:穿西裝不一定代表就是禮貌,只要是衣著整齊乾淨,一樣有禮貌,衣服的正式與否,應該要因地制宜,符合國情與實際環境,而不需要墨守成規,認為西裝才是唯一不變的正式服裝。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常務理事黃淑德也指出:「文明不是完全拷貝溫帶國家,我們應該像南方國家學習,以清涼整齊的衣服來取代西裝及領帶。」且與會代表也表示如果能由領導階級開始做起,更能帶動整個「脫掉行動」,以收上行下效的效果! 記者會最後包括立委黃淑英等全部與會人員,全部一起響應「脫掉行動」,高喊「脫掉!脫掉!節能全民一起來」的口號,將身著之外套脫掉,呼籲全民及各公私部門調高冷氣溫度設定,一起脫掉悶熱的西裝與夏日「禦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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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能!男人為何不能!--拒絕性別歧視
女人能!男人為何不能!--拒絕性別歧視
請國民大會秘書處遵行兩性工作平等法 日前,國民大會秘書處為了5月底國民大會的召開,招募議事人員,依據秘書處的規定:議事人員限定為女性,且身高為160公分以上。此舉不但剝奪了男性的工作權並有歧視女性的事實,身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竟然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以及兩性工作平等法,因此,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於5月6日假立法院舉行記者會並準備向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舉發秘書處的不法行為,要求台北市勞工局依法辦理。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表示:根據國民大會秘書處(亦即立法院議事處)的說法,議事人員做這樣的限制主要是因為援引往例以及議場中容易有衝突發生,女性比較容易緩和氣氛。然而,將議事人員限定為女性,除了是剝奪男性的工作機會,其背後更隱含著歧視女性及性別刻板的意識型態,長期以來,社會總是認為女性生性溫和、有親和力,遇到衝突時,能夠緩和氣氛,因此,女性適合從事服務他人的工作。也由於社會的刻板印象常使女性只能侷限於某些工作類型。而為了防範社會性別偏見造成工作權益的受損,早在2002年所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亦特別規範:「..招募、甄試、進用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以避免性別刻板印象,對於兩性工作權益的損害。 另外,對於身高的限制(160公分以上),秘書處更以太矮無法勝任點人數的說法,作為身高限制的原因,亦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條的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因性別、容貌、五官等為由予以歧視」。國民大會秘書處並表示,將會在下一批招募中招募男性以調解性別上的差異,對此,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也呼籲秘書處不要一錯再錯,只要在招募條件上限制性別,就已經違反了兩性工作平等法。 立委黃淑英則認為,去年海巡署才因在招募上限制性別,而遭台北市勞工局糾舉,亦使考試院重新檢討考試法,是否隱含有性別歧視。國民大會身為民意代表的最高機關,不只在招募上限制性別,亦在身高上做限制,明顯違反就業服務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舉動表示相當遺憾。黃淑英立委也對於文化大學作為最高的學術教育機構,竟然沒有意識到招募上的性別歧視,對於台灣教育體系推行性別教育的成效感到憂心,並呼籲國民大會應儘速修改招募條件,遵行兩性工作平等法以及就業服務法,以作為社會之表率。 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除了呼籲主管機關應儘速處理,並希望透過記者會的方式,再次提醒社會大眾,不應再以性別、容貌等作為職場招募、雇用的考量,以確實落實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讓每個人都可以適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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