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性剝削

2011/04/08 紅燈又要亮了?
2011/04/08 紅燈又要亮了?
二○○七年一月,立法院才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二○○九年,執政黨立委卻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欲使性交易合法化,甚至強調性產業可帶來每年一八○億之稅收。同年行政院拋出「紅燈區」的構想,二○一○年卻又提出讓性交易以「一樓一鳳」的「合作社」方式存在。所有的政策方向皆互相矛盾,看不出其核心價值,亦看不出其政策目標。直到昨日,內政部終於定調,並由吳院長拍板確認將要不要有性交易專區這個棘手的問題丟給地方政府自己去處理。 婦女團體對於馬政府處理性交易議題的反覆態度極為失望,且看不出其促進性別平等、保障人性尊嚴之決心。此外,內政部所提之配套措施完全是針對賣性者之管理,徹底忽視管理嫖客的部分—已婚者可不可以到性交易專區「消費」?誰來把關有性病的嫖客?嫖客如果不戴保險套,賣性者有對等的權利要求嗎?台灣曾經有公娼制度的存在,目前只剩下六個縣市以自治條例進行管理,且皆是走向落日、不再發照為目標,內政部顯然是走三十年前的回頭路。而當年在公娼制度底下的合法掩護非法問題,例如屢次出現合法公娼床底下埋著非法私娼屍體的不幸事件,政府又要如何處理?也應該給社會大眾清楚的交代。 資料來源:本篇刊載於2011年4月8日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8/today-o6.htm
+ read more
2011/04/08 政府嫖賭都要?人民自己做主!(新聞稿)
2011/04/08 政府嫖賭都要?人民自己做主!(新聞稿)
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日前行政院長吳敦義拍板定案內政部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方向,未來地方政府可將特定區域規劃為性交易合法場所,專區內娼嫖皆不罰。對此,由14個長期關注性交易議題之婦女、兒少及人權等團體所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於今(8)日在立法院會同立法委員黃淑英召開聯合記者會,抨擊中央政府不僅決策草率,更打著尊重地方自治的名義,將性交易管理的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處理,不敢承擔決策責任!   依據大法官第六六六號釋憲案,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之規定屬違憲的解釋,相關法源將於今(100)年11月6日失效。「反性剝削聯盟」對此表示,內政部為避免法條失效後的空窗期,對外宣布將於5月提出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到11月失效之前,立法院只有半年時間就要審議通過,如此重大變革,卻草率而粗糙地處理,令人遺憾;且吳敦義院長拍板定案「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等四項成人性交易行為的管理規則,內政部在發布消息的同時,卻未擬定更具體而能落實的相關政策,是否會讓未來性交易專區淪為色情、毒品、犯罪之溫床,罔顧附近居民的心理感受與人身安全?   「反性剝削聯盟」對此提出以下質疑,要求中央政府應儘速做出回應、釐清全民心中的疑慮: 一、以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如何解決?   性交易專區是否會導致更多的人口販運犯罪?是否又會回到過去妓女戶掛羊頭賣狗肉、童妓氾濫的現象?國內外的經驗均顯示,在性交易合法的地區,因為執法人員不能進入查緝,導致受到控制性剝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更缺乏獲救的機會,甚或促使更多的人口販運犯罪發生。 二、何以只管理賣性者,卻徹底忽視管理嫖客的部分?   內政部研擬的「五配套」中,要求賣性者須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定期接受健檢等規定,然而卻沒有對於「嫖客應如何管理」的問題提出具體措施。屆時,性交易前是否須要求嫖客提出身分證明?消費是否需要登記?又,當政府要求賣性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的同時,如何管理嫖客的生理衛生、保障賣性者免於性傳染病的風險? 三、治安問題能解決嗎?   內政部所提修法方向中,並未對於性交易專區中的獲利第三者提出限制與規範,未來如何能避免各類黑道、犯罪組織,以合法之名掩蓋其對於賣性者種種性剝削之實?目前各地方政府首長對設置專區的態度不一,未來是否會出現嫖客、賣性者、獲利第三者由鄰近縣市湧入,集中於特定專區的情況,屆時僅憑單一縣市的政府的警力與經費預算,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落實管制性交易專區的充足人力與資金能夠有效管理、避免治安惡化?   此外,「反性剝削聯盟」對於行政院此種推卸責任的作法,表示強烈不滿,並提出以下兩點訴求: 一、我們反對性交易專區,若政府執意而行,應交由在地居民公投決定   性交易專區應比照過去的博弈特區公投模式,將選擇權交還予當地居民來決定。且過去因歷史性因素,目前存在合法性交易場所的桃園縣、南投縣、台中市、台南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等7個縣市,「反性剝削聯盟」亦嚴正反對內政部打算使其「就地合法」、剝奪地方民眾公投權利的處理方向! 二、政府應儘速提出友善的婦女福利及就業政策   性交易即是一種對於女性身體與尊嚴的剝削,其導因於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並未給予婦女一個平等的就業機會與經濟條件。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建議,相關部會應著重目前從事性交易者的權益保障,與提供友善的就業服務。「反性剝削聯盟」呼籲,政府不應僅是將性交易管理這個燙手山芋丟給地方,在修法的同時,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友善婦女福利及就業政策,而對於從事性交易者,則應對其不同處境提供多元的協助。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馬政府設置專區的邏輯令人質疑,如果性交易為非法行為、且娼嫖皆應被罰,何以另闢專區化地合法?照此邏輯,吸毒是否可以有專區?此外,政府應解釋將非法行為設置專區破例合法的用意為何?如果是為了經濟弱勢婦女,政府應負起責任提供工作機會,而非將弱勢婦女集中於專區內任憑第三者的剝削,黃淑英委員表示專區的出現是「軍中樂園」、「慰安婦」的社會版,出發點是為了讓男性性需求被滿足、需要國家「例外」保障。   「反性剝削聯盟」最後表示,性交易不應成為一種「工作」,性交易合法化更不應被視為對弱勢婦女的「福利」,婦女需要更平等的工作機會與福利政策,並呼籲政府應重新審思現行的性別平等政策,且未來應就性交易合法化的議題再度召開公聽會討論。 「反性剝削聯盟」: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彭婉如基金會、中華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愛慈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基督教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
+ read more
2011/03/10 我有話說-女性是結構受害者
2011/03/10 我有話說-女性是結構受害者
        近日新聞相繼報導南韓女星張子妍自殺前的親筆書信,公開她被迫「性朝貢」的遭遇令許多人感到憤慨。對此有藝人表示陪睡是韓國演藝圈的潛規則;也常聽到有人會說,這些有類似遭遇的女星,有些根本就是她們「主動獻身」。多數人雖同情張子妍遭遇,卻也認為有些女星自願的、並歸咎於女性自覺意識不夠。          然而,指責或暗諷女星主動倒貼,無異於責怪受家暴婦女為什麼不離婚、女性為何不當下拒絕職場性騷擾,將結構制度的弊病簡化為個人的問題!女明星與經紀人、眾男性高層主管的關係,就如同雇主與勞工之間存在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位處權力弱勢的一方缺乏談判協商的籌碼,卻反過來成為被怪罪的對象,但真正該改變的結構層面問題卻未受到討論。          事實上,這個由男性主導的潛規則才是結構問題所在!因為社會文化鼓勵甚至肯定女性她們可以藉由性的方式,得到工作或其他利益,使得男性對女性身體的性剝削得以存在,女性因其社會經濟相對弱勢的處境,不得不遵循這套規則,才會使她們不管是被迫或出於「自願」獻出她們的身體進行交易,其中性與性別權力關係導致女性成為結構下的受害者,才是真正應該受到譴責批判的核心。 資料來源:本篇刊載於2011年3月10日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1031000013.html  
+ read more
2011/02 叫「性工作」太沉重
2011/02 叫「性工作」太沉重
 黃淑英 (立法委員、台灣女人連線顧問) 性交易的議題討論、政策發展在除罰、除罪、一樓一鳳或專區的操作層次上作文章前,政府應先就社會的價值作一個釐清並凝聚共識:性交易可否視為一種工作?我們要不要性產業?我們要不要促進性產業來蓬勃經濟?這些共識是決定性交易政策方向的基礎。性行為是兩個人之間的事,私下互相同意而形成的交易,政府無須積極地介入。但是如果要將性交易視為是一種工作,那麼挑戰的不僅是倫理道德的問題,也有工作權的問題。 當性成為性交易 台灣的婦女/性別團體在性交易是否該合法化的議題上,也因為立場及關心角度的不同,多年來一直未有共識。部分人主張當女人(或其他性別)賣性是出於自願,應尊重其身體自主權及工作權;但部分人卻質疑其「自願」之內涵。 從2010年1月,台中單親爸爸小范在夜市擺攤當「人肉沙包」,以「自願挨打」作為交換金錢的代價,引起台灣各界譁然,台灣社會顯然不會單純因為當事人「自願」挨打而認同其身體自主權。相同的道理,如果有人「自願」當奴隸時,也不能因尊重其意願而將奴隸制合法化,因為當行為挑戰或衝擊到基本的人性尊嚴時,身體自主權並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然而,一直以來有一群弱勢婦女為了餬口而從事比「人肉沙包」更危險、更容易受傷的「性交易」,部分團體卻認為性交易是身體自主權的行使,但其實是美化弱勢者捨棄尊嚴、不得已的求生選擇。更何況,在性交易時,賣性者是將自己的身體在性交的一刻賣給了買性者,由他的歡愉主宰自己的身體,何來「身體自主權」的奢談? 妓權倡議者常強調身體自主權,但是對於賣性者的處遇卻很少關心及討論。在美國,賣性者的死亡平均年齡是34歲,半數賣性者都有至少自殺一次的紀錄。在英國,8萬名性工作者中,有7萬6千名為吸毒者,多數為被毒品控制。在性工作合法的荷蘭阿姆斯特丹,多數賣性者經常性被皮條客及顧客恐嚇、毆打、及強暴,半數以上淪為性奴隸,並在合法的掩蓋之下被性侵害。台灣少有相關的研究,但從媒體上的瞭解,是相似的。再者,賣性者的身心健康一直以來也被忽略。一個人的身體部位在一定的時間裡,接受無數次被陌生人「侵入」的行為,長期的影響是什麼?賣性者是否能在心理上區隔有親密關係的「做愛」和交易關係的「性交」而沒有壓力?她的配偶是否能處之泰然? 無論我們如何包裝、美化「 性交易」,或者以同情的心態來看這件事情,但事實是,台灣社會普遍還是認為賣淫、買春只有發生在別人身上時可以接受,我們不但不會鼓勵我們的親友從事這樣的行為,甚而嚴厲地反對;不僅如此,既使認為性交易是難以遏止的,也不希望這類的行為發生在我家的鄰近。社會的價值不辯而明。 如果性交易成為一種工作 每一種工作都有發展的權利,也應受到政府的保障及協助。如:就業輔導、工作宣導、失業的救濟等。當然它也可以有廣告、招募及仲介等行為,並有選擇工作地點的自由。若性交易是一種工作,意味著,它應成為學校輔導就業的類別,勞委會職業訓練的項目;它可以為了促銷而廣告,也可成立公司經營。但是,我們的社會又是否認同?性交易一旦變成了工作,等於我們同意「嫖妓」是合法而且被保障的社會行為。賣性者可以為了更大的生涯發展而招攬買性者,擴充業務;買性者也可結群大辣辣地穿梭在妓戶間。而這是否合乎民眾期待? 內政部於2009年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有68.5%贊成「成人性交易可作為行業類別加以管理」,卻同時有91%反對在不准掛招牌的條件之下,成年人可以在自家住宅從事性交易行為、47.8%反對廢除處罰賣性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示目前台灣民眾對於性交易的態度仍是有許多的衝突與矛盾,且無法將性交易當成一種工作來看待。如果以政府「特許」的方式來處理,如:設置紅燈區、定期性病檢查或一樓一鳳、禁止公開招攬等,其實等於是公然宣示對於性交易的歧視,就更不該是一種「工作」了。 一個政府如果無法提供弱勢者工作,卻將一個觸犯人性尊嚴底線、傷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性交易行為,硬以「工作」包裝起來,然後叫他們去從事,陷弱勢的婦女於不自知、難以脫離的苦海裡。這是政府無能、推卸責任的行徑。 性交易除罰不等於性工作合法 性交易不應被視為工作,但是否應該被處罰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有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而罰娼的規定。兩個人參與同一行為,弱勢的賣性者被處罰,強勢的買性者無罪,這種不公平的立法,是父權社會的產物。婦女團體主張性交易除罰,賣性者不罰,但是對於買性者及仲介第三者的處理上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除了認為應維持對於仲介第三者的罰則之外,應特別針對買性者提出課以社會捐,因為性交易向來都與人口販運、黑道、毒品、性病及剝削無法切割,社會必須付出龐大的成本來防制或處置,所以,因買性者的需求而衍生出來的這些社會成本,應由他們來承擔。 在諸多的討論中,常有人將「性交易除罰」與「性工作合法」等同。事實上,這是兩回事。性交易除罰是指對於私下交易兩造不予處罰,並沒有給予「工作」的地位。將「性交易」套上「工作」的外衣,並不能消除它對婦女或社會的傷害,也沒有提升它的社會形象,反而讓弱勢者更弱勢。性交易可以理解,但是「性工作」這樣的名詞不存在我們的字典裡。 政府應先提出核心價值 全球每年有200萬名5-15歲的女孩被投入賣淫市場;英國目前有超過5000名兒童被迫充當性奴隸,全球兒童性奴隸交易一年就能獲得50億英鎊利潤,它已經成為僅次於毒品交易的第二大國際犯罪行業。 2007年1月,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2009年,執政黨立委卻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欲使性交易合法化,甚至強調性產業可帶來每年180億之稅收。行政院在2009年拋出「紅燈區」的構想,2010年卻又提出讓性交易以「一樓一鳳」的「合作社」方式存在。所有的政策方向皆互相矛盾、看不出其核心價值、亦看不出其政策目標。政府如欲處裡性交易甚至性產業之問題,勢必先提出其核心價值及政策目標,否則就只是不負責任的敷衍了事而已。 (文章原刊登於新社會政策雙月刊14期)
+ read more
 2009/06/15 反性剝削聯盟:嚴懲剝削者!罰嫖不罰娼!(新聞稿)
2009/06/15 反性剝削聯盟:嚴懲剝削者!罰嫖不罰娼!...
報載行政院即將就「性工作者除罰化」正式定調,並朝設置紅燈區的方向規劃。對樣政策的方向,長期關心性交易與性剝削議題的我們有話要說!我們認為性交易的實質內涵就是一種性剝削,性交易若全面合法化將導致台灣性剝削的狀況更為嚴重。所以在此關鍵時刻,我們發起「反性剝削聯盟」,並在6月15日上午至行政院遞交陳情書,期許法令與政策決定者要審慎思考。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為何從古至今在性產業最底層的賣娼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而非男性?我們認為它就是一種性別暴力,因為進入性產業的人絕大多數是底層弱勢婦女,她們因為經濟匱乏、機會匱乏,不得已「選擇」進入這個行業,因而陷入更多的弱勢與被剝削。然這個行業並未讓她們真正賺到錢,大多數的錢都進入人口販子、皮條客、老鴇、業者的手中,層層剝削下來,已所剩無幾。而嫖客真的因為性需求才去嫖嗎?根據中央研究員瞿海源教授與國防醫學院教授黃淑玲的研究指出,更多的嫖客是中上階層的男性,他們大部分是因為娛樂、應酬的需要,而去歡場找樂子,進而進行性交易。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高小晴認為,如此一來,「極樂台灣」的污名將指日可待!並質疑政府是否也有圖利於某些特定第三者之嫌?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對於政府資訊的匱乏感到不可思議,她表示,國內一直缺乏從事性交易者身心健康狀況的整體研究,然參照其他國經驗,以美國為例,2004年美國流行病學期刊的研究顯示,美國性工作者的死亡平均年齡為34歲,半數性工作者都有至少自殺一次之紀錄,且每10位性工作者中有9位亟欲脫離性工作;在荷蘭,於紅燈區從事性工作雖為合法,然仍然無法改善性工作者被視為性奴隸之處境,根據調查統計,荷蘭有50-90%的性工作者經常被皮條客及顧客恐嚇、毆打,甚或強暴。此外,從事性交易者當初多是受人蛇集團欺騙,或直接被家人賣身,大多數從事性交易者非出於自願;而即使在性交易屬合法的英國,更出現8萬名賣性者中有7萬6千名為吸毒者之問題。以上各國經驗顯示,無論性交易是否合法,從事性交易本身對女性身心健康、生命及尊嚴都造成極大威脅,女性亦無法擺脫被性剝削之處境。 再者,人口販賣乃性交易「產業」中無法切割之問題,2008年荷蘭查獲史上規模最龐大的人口走私集團,顯示性交易合法化並無法「化暗為明」。阿姆斯特丹市府更直指紅燈區成為女性人口販賣、性剝削和洗錢等犯罪溫床,近年來大舉整頓。從國外經驗來看,「性交易合法化」並無法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然而相較之下,瑞典在1998年約有兩千五百名女性從事性交易服務,1999年懲罰嫖客的規定通過之後,瑞典估計2003年實際經常從事性交易者降為1500人。此外,瑞典另有社會配套方案幫助婦女脫離賣春,其每年有約四百到六百的人口販運女性受害者,人數僅為鄰近國家的1成。瑞典做法的成效令世人刮目相看,英國、挪威等各國也因此紛紛傾向瑞典「罰嫖不罰娼」的政策,除了為落實性別平等之原則,更企圖杜絕人口販運集團之生存空間。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秘書長李麗芬指出,政府若採用公民會議的決議而不處罰得利的第三者,則與今年六月正式生效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精神衝突,更凸顯政府決策混淆、中心價值不定。 台灣非第三世界國家,國家應該有作為,不應該看著貧窮婦女出於無奈將性當作工作。此外,政府也應落實憲法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為基本國策,維護人性尊嚴之價值,避免社會之弱勢遭優勢者之性剝削,並使嫖客承擔應付出之社會成本。所以我們主張: 一、我們反對性交易是一種職業,更反對「性產業」。 二、我們要求政府應嚴禁與性交易相關之所有公開招攬的訊息與行為。 三、我們堅持因性交易而從中獲利的第三者需被處罰,如此方能杜絕任何形式之性剝削行為。 四、我們瞭解多數賣性者皆因經濟匱乏選擇從事性交易,所以我們主張不處罰賣性者,但不贊同其工作權。 五、我們主張嫖客應上輔導課程及罰鍰,課程相關費用由嫖客支付,拒絕上課者應加重罰鍰之金額。 六、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以避免婦女在選擇匱乏的情況下從事性交易。 七、政府應重新檢討性別平等教育及人權教育目前施行成效,並提出具體之改善措施。 ※「反性剝削聯盟」: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台灣女人連線、花蓮善牧中心、基督教女青年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中華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愛慈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基督教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
+ read more
2004/02/10 嫖客的社會成本
2004/02/10 嫖客的社會成本
     自從數年前的公娼事件,社會上對於性交易是否應除刑罪化,一直有不同的意見。最近,婦女團體對於不除罰賣性者,已漸漸形成共識,但對於嫖客的處置,則有重大的歧見。妓權團體主張「不罰嫖客」,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則認為應該對「嫖客科以罰鍰與教育」。要不要罰嫖,兩方從學理上可以辯論不已,而就社會的現實面而言,為了滿足嫖客的慾望需求,社會被迫直接、間接地承受多重的負面影響,以及龐大的費用,我們實有足夠的理由要求對嫖客建立規範、處置或處分。 嫖客嫖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1. 台灣成為人口販賣主要輸入國:台灣龐大的嫖客市場吸引了大量外來賣性者移入,嚴重的人口販賣問題,使台灣被聯合國列為全球人口販賣主要輸入國之一。 2. 性病的傳播:嫖客國內及出國的買春行為往往成為國內及跨國危險傳染疾病(如梅毒、C型肝癌、愛滋病、抗藥性肺結核)的傳播者。 3. 價值觀的改變:嫖妓文化錯置未成年少女的價值觀,誘導她們從事性交易,如援交等,此外,嫖妓行為不斷複製、強化不平等的性關係、惡化對女性的身體的物化及剝削並污名化賣性者,造成社會價值觀的向下沈淪。 4. 親密關係與女性健康的殺手:嫖妓的行為也深深的傷害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同時將性病傳染給不知情的妻子或女友,造成眾多女性及家庭的惡夢。  5. 犯罪的誘因:性產業的龐大利益形成非法利益輸送的管道,並誘使公務人員(如;警政單位)瀆職,更引起人口失蹤、增加毒品及幫派暴力氾濫等問題。 嫖客嫖妓所引發的龐大花費:  1. 性病防制與治療費用:為了要減少嫖妓行為的連鎖式性病傳染,國家必須編列預算做防治的宣導,日前衛生署為了宣導愛滋病防治,在桃園國際機場發放裝有保險套的盥洗包給到東南亞旅遊的男性旅行團即為一例。此外,每個月我們繳納的健保費也部份地使用在賣性者及嫖客性病檢查及醫療上。 2. 查緝人口販賣及相關費用:為了查緝假結婚、偷渡或人口販賣的移入的賣性者,我們動用大批的警力及物力,這些人力及資源以及查緝到的人口安置費用,也是我們稅金支付的。 3. 以靖廬等單位的安置費用及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費用來看,我們可以瞭解我們為嫖客付出的費用是相當可觀的:新竹靖廬在92年花費在賣性者的費用超過1300萬,宜蘭盧應有相似的費用;而截至去年八月底,台北市14個分局收容215名大陸婦女,扣除中央補助,平均每月要代墊13萬1千多元;台北市警察局收容所中的女偷渡犯約三分之一因性交易罹患性病,而陪同大陸女子就醫一年就有1500人次,相當於一個派出所20天完全停擺;再加上全台灣其他各縣市的警察局的收留中心的費用。另外,在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方面,包括了法務部記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教育部暨所屬教育單位、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新聞局、警政署暨所屬警察局、兒童局及社會司暨所屬社政單位,91年花費了六億一千五百七十萬元,這還不包括人力資源的費用。       由上述可見,因為部分男性嫖妓的行為,導致許多的負面影響及龐大的社會成本,而這些社會成本卻必須由社會大眾來承受,由納稅人的血汗錢來支付,這是不合理的。特別是作為一個女人,我們拒絕拿我們的稅金讓嫖客踐踏女人的身體與自尊;我們拒絕拿我們的稅金幫助嫖客傳染性病到不知情的妻子身上;我們拒絕花錢助長嫖客買春的風氣。因此,我們認為站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嫖客應科以罰鍰,以負擔社會為其付出的成本。此外,更應教育嫖客,使其明白整個社會因此付出的代價及其社會責任。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黃淑英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