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8 政府嫖賭都要?人民自己做主!(新聞稿)

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日前行政院長吳敦義拍板定案內政部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方向,未來地方政府可將特定區域規劃為性交易合法場所,專區內娼嫖皆不罰。對此,由14個長期關注性交易議題之婦女、兒少及人權等團體所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於今(8)日在立法院會同立法委員黃淑英召開聯合記者會,抨擊中央政府不僅決策草率,更打著尊重地方自治的名義,將性交易管理的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處理,不敢承擔決策責任!

  依據大法官第六六六號釋憲案,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之規定屬違憲的解釋,相關法源將於今(100)年11月6日失效。「反性剝削聯盟」對此表示,內政部為避免法條失效後的空窗期,對外宣布將於5月提出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到11月失效之前,立法院只有半年時間就要審議通過,如此重大變革,卻草率而粗糙地處理,令人遺憾;且吳敦義院長拍板定案「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等四項成人性交易行為的管理規則,內政部在發布消息的同時,卻未擬定更具體而能落實的相關政策,是否會讓未來性交易專區淪為色情、毒品、犯罪之溫床,罔顧附近居民的心理感受與人身安全?

  「反性剝削聯盟」對此提出以下質疑,要求中央政府應儘速做出回應、釐清全民心中的疑慮:

一、以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如何解決?

  性交易專區是否會導致更多的人口販運犯罪?是否又會回到過去妓女戶掛羊頭賣狗肉、童妓氾濫的現象?國內外的經驗均顯示,在性交易合法的地區,因為執法人員不能進入查緝,導致受到控制性剝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更缺乏獲救的機會,甚或促使更多的人口販運犯罪發生。

二、何以只管理賣性者,卻徹底忽視管理嫖客的部分?

  內政部研擬的「五配套」中,要求賣性者須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定期接受健檢等規定,然而卻沒有對於「嫖客應如何管理」的問題提出具體措施。屆時,性交易前是否須要求嫖客提出身分證明?消費是否需要登記?又,當政府要求賣性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的同時,如何管理嫖客的生理衛生、保障賣性者免於性傳染病的風險?

三、治安問題能解決嗎?

  內政部所提修法方向中,並未對於性交易專區中的獲利第三者提出限制與規範,未來如何能避免各類黑道、犯罪組織,以合法之名掩蓋其對於賣性者種種性剝削之實?目前各地方政府首長對設置專區的態度不一,未來是否會出現嫖客、賣性者、獲利第三者由鄰近縣市湧入,集中於特定專區的情況,屆時僅憑單一縣市的政府的警力與經費預算,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落實管制性交易專區的充足人力與資金能夠有效管理、避免治安惡化?

  此外,「反性剝削聯盟」對於行政院此種推卸責任的作法,表示強烈不滿,並提出以下兩點訴求:

一、我們反對性交易專區,若政府執意而行,應交由在地居民公投決定

  性交易專區應比照過去的博弈特區公投模式,將選擇權交還予當地居民來決定。且過去因歷史性因素,目前存在合法性交易場所的桃園縣、南投縣、台中市、台南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等7個縣市,「反性剝削聯盟」亦嚴正反對內政部打算使其「就地合法」、剝奪地方民眾公投權利的處理方向!

二、政府應儘速提出友善的婦女福利及就業政策

  性交易即是一種對於女性身體與尊嚴的剝削,其導因於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並未給予婦女一個平等的就業機會與經濟條件。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建議,相關部會應著重目前從事性交易者的權益保障,與提供友善的就業服務。「反性剝削聯盟」呼籲,政府不應僅是將性交易管理這個燙手山芋丟給地方,在修法的同時,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友善婦女福利及就業政策,而對於從事性交易者,則應對其不同處境提供多元的協助。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馬政府設置專區的邏輯令人質疑,如果性交易為非法行為、且娼嫖皆應被罰,何以另闢專區化地合法?照此邏輯,吸毒是否可以有專區?此外,政府應解釋將非法行為設置專區破例合法的用意為何?如果是為了經濟弱勢婦女,政府應負起責任提供工作機會,而非將弱勢婦女集中於專區內任憑第三者的剝削,黃淑英委員表示專區的出現是「軍中樂園」、「慰安婦」的社會版,出發點是為了讓男性性需求被滿足、需要國家「例外」保障。

  「反性剝削聯盟」最後表示,性交易不應成為一種「工作」,性交易合法化更不應被視為對弱勢婦女的「福利」,婦女需要更平等的工作機會與福利政策,並呼籲政府應重新審思現行的性別平等政策,且未來應就性交易合法化的議題再度召開公聽會討論。

「反性剝削聯盟」: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彭婉如基金會、中華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愛慈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基督教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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