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將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相對地,不孕的女性因此常於社會中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傳統的社會價值觀更認為生育是女人的天職,因此當夫妻出現不孕的情形時,多會傾向視之為女性的責任而責怪女性,女性也深深的將這個觀念內化,給自己許多壓力。自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帶來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   為管理並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的衝擊,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相關之指導綱領及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其中所含「代理孕母」是否該合法化之議題爭議太過重大,因此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因此人工生殖科技的管理一直處於無法可管的局面。   2004年,衛生署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會中決議之一乃將「代理孕母」與「人工協助生殖法」脫勾,衛生署亦接受此一建議,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2005年9月初發生少尉連長孫吉祥殉職女友欲取精留後引發社會廣大關注,而人工生殖缺乏法規一事因此引發注意。因此,行政院版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於2005年9月13日送入立法院,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共同擬定之「人工協助生殖法」亦在2006年4月19日提出。經過4次委員會審查及3次的協商之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7年3月完成立法實施。            人工生殖法規定簡單整理如下:            捐贈人部分:                  1. 捐贈前要有身、心理之評估                  2. 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歲                  3. 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歲                  4. 無償,但有營養費                         5. 捐贈僅得供活產一次                  6. 有配偶者,不需經過配偶書面同意          7. 捐贈不可指定受術夫妻                  8.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後經診斷出本人有生                      育障礙不在此限   受術夫妻部分:                  1. 捐贈前要有生、心理之評估                  2. 無年齡上限                  3. 夫妻一方罹患不孕症                  4. 夫妻至少一方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5. 不可指定捐贈人            生殖細胞 / 胚胎銷毀之規定:                  1. 篩檢結果不合格之生殖細胞                  2. 活產一次之後                  3. 保存超過10年之生殖細胞                  4. 受術夫年滿60歲,受術妻年滿50歲之胚胎                  5.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雖然婦女團體所提出、強調以人作為生育主體的法案名稱「人工協助生殖法」未被接納,但此次立法過程由於婦女團體的積極介入,因此在許多層面皆可看到性別主流化的觀念,例如「人工生殖諮詢委員會」中女性委員的比例、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生殖細胞捐贈者之年齡等之規定。   婦女團體所提出之重要內容如下:   生殖細胞及胚胎權利的歸屬   人工生殖涉及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提供及取得。本法明訂生殖細胞的取得必須得到提供者的瞭解與同意,另因為生殖細胞是身體的延伸,屬於身體自主權行使的範疇,因此不需要配偶的同意。   基於人工生殖法原本是針對「不孕夫妻」所設,其目的在於治療不孕;而胚胎是受術夫妻共有的,因此,當婚姻無效、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理所當然就不再適用本法,胚胎則必須銷毀。本規定的重點不在子女的婚生性而是受術夫妻的合法婚姻關係,如果有一天本法將受術夫妻範圍擴張到有同居關係同性戀或異性戀伴侶,則婚姻無效便不再是銷毀胚胎的理由。   另外,由於人工生殖手術每次施術時,都需要有兩個人的同意,在植入胚胎時,必須再得夫妻雙方的同意,因此,在這樣的規範下,國內外常見的死後取精、或死後、離婚後使用儲存胚胎的爭議是不會成立的;而且即使該種情況胚胎不銷毀,保存亦無使用上的實益,反而徒增保存上不必要的風險。   年齡限制   人民想要在何時成為父母,即使考慮高齡父母可能不是兒女最大的利益,法律亦不宜規範,所以,本法對於受術夫妻的年齡沒有設限;但是,為保障受術妻不會因為生殖細胞的健康狀態不佳而再三施術,對於捐贈者的年齡則加以限制。   法條中規定捐贈精子需在50歲以下,是因為有研究指出男性在35歲之後精子的活動力會下降、不易使卵子受精、且容易有受損的DNA。而50歲以上的男性,生出唐氏症或有四肢缺陷小孩的機率增加了4倍。        考量到婦女懷孕生心理壓力的辛苦,提供給婦女使用的精子應該在「品質」上把關。但如果是夫妻間的人工生殖(使用夫的精子),是沒有年齡限制的。   植入胚胎數   由於多胞胎對於胎兒及女性的健康常有負面的影響,而減胎也有相當的風險(Martikainen, 2006),因此近年來,歐盟國家趨向於規範人工生殖植入胚胎數降為1個。但考量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問題,同時讓婦女免於反覆施術中備受煎熬及兼顧避免多胞胎之風險,目前允許植入胚胎數的上限為4個。   人工生殖法目前之爭議          目前「人工生殖法」是為了協助不孕症者而立法,且僅適用於有婚姻關係者,顯然忽視了單身者及同志等之生育權。在草案擬定的過程中,婦女團體雖曾討論過開放給單身及同志的可行性,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此外,依台灣目前的社會對於單親家庭及同性戀者的歧視仍有爭議,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目前僅開放給有婚姻關係者,但也期待此法隨著時代潮流之更動,亦逐步擴及多元社會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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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從女性觀點看優生保健法
背景: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乃是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立法主要為了「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合法人工流產,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人工流產的議題就「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身體自主權」在國外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1984年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到「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自2000年起,婦女團體不斷發聲廢除不合理的父權但書。2003年,天主教開始介入修法,其後更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 目前此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亦各自提出版本送入立法院。    人工流產之現行規範:   依據目前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仍是不合法的行為,但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如果妳有下列的情形則可以實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再者,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在補助的部分,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優生保健法修法現況: 目前生育保健法各版本的現況如下:               一、行 政院版:在多次更名後,行政院版目前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在2003年8月27日送院會討論時,衛生署長陳建仁署長主動撤回,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重新送至行政院。在經由多次的討論後,行政院於2006年10月18日院會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法版本—目前亦改名為:生育保健法。草案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不需由先生同意,但需告知先生,且經諮詢三日後填具同意書,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二、 婦女團體的生育保健法在經由婦女團體多次的討論與修改條文後,已於2006年5月5日請黃淑英立委送入立法院,目前已付委。                 三、 宗教團體版目前由林岱樺立委於2004年9月代為提案並通過一讀並已經交付衛環委員會。此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          四、 楊麗環立委亦提出了優生保健法的修正條文,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諮商、嚴格限制了人工流產的條件,並增加了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另外,在楊委員的版本中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     生育保健法修法爭議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是否可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強制性的諮商           (心理輔導)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             過配偶同意        * 行政院版本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在諮詢結束三日後填具同意書,並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宗教團體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並維持人工流產前需經配偶同意。此版本也強調,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              *    婦女團體則認為:         1. 國家必須提供婦女「諮詢」(資訊提供)之管道,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被「諮商」(心理輔導)。        2. 認同女性在人工流產前必須思考,但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 都必須經過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3. 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希望與先生共同商量。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夫妻意見相衝突時,女性身為懷孕之主體,應有最後之決定權。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擬定「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提供婦女全面的生育照護。       我們的觀點: 針對生育保健法行政院與林岱樺委員版本對於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               一、仍以嚴苛的法律規定來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選擇權,無法符應世界潮流        雖然衛生署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而以「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的必要條件來限制女性,是對於女性人工流產的選擇權規定越趨嚴格。              二、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強烈侵犯人權!   而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前還需再經過思考期的規定略了女性對於自身決定的謹慎性。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這17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有7個的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可見目前作這些規定的國家主要都是以天主教國家為主。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生署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將台灣婦女置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對於未成年少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事實上並沒有因此而降低青少女人工流產的數目,反而讓這些青少女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生署,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降低人工流產的方式應是在於避孕的宣導,而非法律的限制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提供,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衛生署的作法是本末倒置!          我們認為,人工流產的確應該權衡到生命權與自主權,而且要解決人工流產的問題不應是限制女性人工流產,而是應從加強「安全性行為」的推廣與家庭計畫的衛教著手,請勿利用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來降低人工流產的數目,如此只是增加女性的健康風險! 更多觀點可參考台灣女人連線說帖或生育保健法大事紀。          最後修改日期:200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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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6 子宮頸癌疫苗安全嗎?
2007/03/06 子宮頸癌疫苗安全嗎?
由多位醫師學者所催生的「台灣婦女健康學會」於三日舉行成立大會,會中積極推動子宮頸癌疫苗政策,並向民眾鼓吹應施打疫苗,但此會議竟然是由製造疫苗的Merck藥廠所協辦。日前也曾有新聞報導發現,要求注射子宮頸癌疫苗的女性當中,有八成誤以為疫苗可以預防所有性病。這些報導看來似乎無關緊要,畢竟一般民眾都會認為「疫苗」多是有益無害,且一直以來不斷有醫師透過新聞的方式,替這個新上市的疫苗強力背書。但令人擔憂的,是這個消息所透露出的台灣長期醫病關係的不平等,民眾「知」的權益被漠視,且若更進一步探討,更質疑民眾權益與藥廠利益的拔河中,國家對於照顧民眾健康的輕率。 美國食品藥物管制局(FDA)在2006年6月8日通過Merck藥廠所研發的子宮頸癌疫苗--「Gardasil」,台灣也在同年12月准許上市,此後便不斷有醫師透過各種方式向民眾大力傳播此疫苗的好處、呼籲將子宮頸癌疫苗列入常規接種,甚至有立委出面要求將此疫苗納入公費施打項目。在種種權威的加持之下,一般民眾對此疫苗的效用完全沒有質疑的餘地。 2006年,台灣女人連線曾偕同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召開記者會,針對此疫苗提出疑問,例如:國人常見的HPV究竟是何類型?有無正式統計?Gardasil在台灣是否與在美國一樣有70%的保護力?以及在本土的臨床實驗結果是否有其特殊性等問題,希望衛生單位出面向國人說明。尤其在美國相繼傳出接種疫苗的少女傳出暫時性失明甚至癲癇昏迷等狀況後,疫苗副作用等問題都是我們希望瞭解的。 由於這幾年來美國接二連三的新藥下架事件,FDA核准新藥的信用其實早被質疑。但FDA已於2004年委託醫學研究所(IOM)對於藥物安全系統作一個評估,IOM也提出報告,建議FDA需做出重大變革,其中包括了任何處方藥在核准上市後的兩年內,其包裝要有符號標示,告知病人用藥安全的整體性並未完全確立;新的處方藥在上市的兩年內,不得對消費者做直接廣告;在新藥核准後的5年內必須再評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等等。這是美國為民眾健康把關所做的努力,我們的衛生署呢? 我們肯定並感激Merck研發疫苗成功,造福婦女健康,但我們也堅持民眾有知的權利,而衛生單位有告知的義務。我們更要呼籲政府,在核准子宮頸癌疫苗之後,請充分告知民眾正確及完整的資訊,讓民眾能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而不是只聽到藥廠的聲音。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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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貞到結婚就不會有家暴了嗎?
守貞到結婚就不會有家暴了嗎?
2007/1/4      目前立法院所審的「生育保健法」中,「強制諮商」、以及「強制思考期」二點一直受人關注,但其實,在這次所要審的四個版本中,還有一點也不容忽視的,就是一些委員所提出第7條之2:國高中每學年至少4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教導青少年學生「等待到結婚才有性行為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礎」等觀念。然而從歷史上看起來,女人並沒有因為守貞而有幸福的家庭、也沒有因為守貞而不受家暴的威脅,不禁讓人質疑所謂「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礎」理論從何而來?        這些委員為了推動「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曾在2005年11月邀請了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這些專家對於禁慾之後所建築的夢幻美好暢所欲言,但他們所不敢說的事實是,這項僅教導禁慾不教避孕的性教育政策早在美國本土飽受批評。        根據英國愛滋雜誌Positive Nation 2004年2月的報導,在布希政府推廣下簽署「禁慾誓言」的年輕人,在一年內有60%已經毀約,其餘仍維持誓言的年輕人當中,一半承認有口交,但這些年輕人不認為口交是毀約行為。除了實際效果不彰之外,布希政府的禁慾課程內容宗教成分過重,甚至教導「自慰、觸摸生殖器就會懷孕」的錯誤訊息,更顯其荒謬之處。          相較於美國「不是禁慾便是濫交」這種對性如此單一的想像,瑞典的性教育則顯得多元且務實的多。瑞典的性教育由該國性教育協會推動,他們的性教育課程肯定「性」所帶來的親密與愉悅,認為性或性取向不單純只是性行為、也不是生殖問題,而是「愉悅」與「身份認同」,更是在尋找自我認同時重要的探索。要充分感受性的愉悅經驗必須有高自尊、對自己的身體、愉悅的感覺有足夠的瞭解,而這也是婦女團體一直以來所努力推動的。          經由婦女團體的長期努力,使得台灣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是一個對於女性較為友善的社會,當婦女團體還在努力建構一個更為友善的生育與性別環境時,政府卻在性教育與生育政策上打算走回頭路、並複製美國的失敗,卻聽不到瑞典真實多元的成功經驗。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的國家,我們不像美國有基督教的背景與包袱,一個國家政策的擬定,不應只遂行少數宗教人士所高歌的夢想,而忽略了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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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RDASIL能有效預防台灣女性的子宮頸癌嗎?(2006/10/18)
GARDASIL能有效預防台灣女性的子宮頸癌嗎?(2006/10/...
GARDASIL能有效預防台灣女性的子宮頸癌嗎?   前天衛生署核准HPV疫苗─GARDASIL─在台灣上市,並舉行記者會揭示子宮頸癌防治新的里程碑。我們肯定並感激MERCK研發HPV疫苗成功,造福婦女健康。但是,從衛生署所釋出的新聞裡,出現和我們理解有差異的內容,希望藉此機會澄清,並讓大家對此疫苗充分瞭解,以作施打與否的抉擇。   GARDASIL主要預防第6、11、16、18型HPV,在美國有70%的保護力。而台灣,和許多其他亞洲國家一樣,子宮頸癌的HPV主要為16、18、58、52型引起。根據台大社區癌症篩檢世代研究,在台灣引起嚴重癌前細胞病變(HSIL會致癌)的HPV多為52及58型,約為40%,其次為16及18型,約為28.6%;而學者綜合數個臨床研究的結果,致癌者16、18型佔了60%;臨床研究與流行病學研究的結果顯然已有相當大的差異,而站在保護民眾健康、態度理當保守、謹慎的衛生署卻告訴我們GARDASIL可預防6至7成的子宮頸癌!令人不解。 GARDASIL安全嗎?   GARDASIL的研究長者5年,短者2年半,不但它的長期安全性尚未被確立,短期的安全性其實也有疑慮的地方。例如:實驗組(施打DARDASIL者)有9個婦女發生關節炎,而對照組(施打安慰劑者)只有3個;施打後30天內懷孕生出的小孩有5個有天生的缺陷,而對照組沒有。這樣的事實,在統計上算不顯著嗎?我們需不需要擔心呢?衛生署應該給一個答案。此外,衛生署的資料僅說「只有少部分接種有不良反應、、、」、「已懷孕或計畫懷孕之婦女,不建議接種、、、」,那不小心懷孕的婦女怎麼辦? GARDASIL防子宮頸「癌」嗎?   GARDASIL防癌的效果,實際上是間接的證據。疫苗成功的產生抗體、減少HPV的感染、減少細胞病變,因此子宮頸癌也會相對的減少,這只是一個推論,因為在研發的臨床試驗裡,不論實驗組或對照組,都沒有人得子宮頸癌。此外,到目前為止,疫苗有效期為5年,此後是否還有效?是否需要再加強注射?如何加強注射?都是未知,我們怎能就輕言「防癌」呢?我們怎能要我們9歲的女兒施打呢? 施打期間的性行為會不會有影響?   由於疫苗沒有治療的功效,且在施打期間如果感染同型之HPV,則疫苗的效力會大大的消減,因此,在疫苗的衛教應強調施打期間安全性行為的必要性。一方面,保證疫苗有效地發揮,同時也不會有意外懷孕,而有胎兒健康與否的憂慮。 本土的臨床實驗結果對於審核有用嗎?   GARDASIL的臨床實驗也曾在台灣進行。本土的在臨床實驗結果有其特殊性嗎?在衛生署審核疫苗上市時扮演何種的角色?這也是我們希望瞭解的。 我們的立場   HPV並不會因為空氣或接觸而傳染。它的傳染途徑為「有選擇性」的行為──性行為傳染,因此,昂貴的HPV疫苗僅是防治的方法之一。在疫苗有效期、預防層面尚未清楚、安全性也未釐清之前,我們認為保險套除了可近性高、可避孕之外,亦可預防愛滋病等各種性病傳染,且副作用最低。而國外研究業已證實保險套預防子宮頸癌的效果可達7成,相當於子宮頸癌疫苗的效果。因此,子宮頸癌的防治仍應著重在安全性行為(戴保險套)、定期作子宮頸抹片檢查的落實。同時,我們也要呼籲政府,在核准子宮頸癌疫苗之後,更有責任充分告知民眾正確及完整的資訊,讓民眾能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 6、11、16、18型子宮頸癌疫苗有效保護力 美國 台灣 衛生署 學者(陳建仁) 台大社區癌症篩檢世代研究 70% 60-70% 50-70% 28.6% 子宮頸癌預防效果 疫苗 子宮頸抹片 保險套 7成 (FDA公布數據) 5成9 (95/10/13 陳建仁研究) 7成 (95/6/22 新英格蘭醫藥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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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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