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2013/08/17 有話直說:國際醫療專區勿特權化
2013/08/17 有話直說:國際醫療專區勿特權化
  做為社會公民關心台灣醫療的一份子,自三年前政府推動國際醫療之際,個人即明白表示不反對國際醫療,但堅決反對設立特區及公司化的設計。 理由很簡單,醫療的核心價值是照護病人,醫療的終極目標是病人的康復。如果將它當生意做,則有違醫學倫理。尤其台灣千瘡百孔的全民健保,之所以受到國際肯定,其唯一的理由是健保所標榜公平正義的中心思想。結果,行政院卻背道而馳,鼓吹醫療商業化,准許特區少數院所享受特權優惠,顯然違反自由經濟最基本的原則,令人有精神錯亂的困惑。 特區效率競爭低 近日樂見《經濟日報》社論《示範區以產業而非地域的範圍》文中:「當初政府要把國際醫療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時,曾有到底要設幾家,要設在哪裏以及要由誰來設的爭議,這只因為特區中有特權利益……,然而國際醫療設在特區,其人員和設備都難和國內醫療共用,因此其效率和國際競爭力也會偏低,在幾經討論之後,政府終於明智地決定現有39家國際醫療院所都可以不必在示範區另設醫院。」 此社論更可圈可點的論述是:「產業別的優先自由化可讓符合條件的廠商同享自由化的權益,不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和低效率。 政府莫自找麻煩 政府不必再採取限制家數,挑選少數投資者,以及管制區內區外資源和權益的流通等違反自由經濟的政策,因此也更符合真正的自由經濟。」 個人認為既然「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討論已經逐漸朝著順理成章的方向進行,非常期待政府在積極推動國際醫療,思考其配套措施時,嚴守自由經濟的原則。 政府唯一要做的是,消除簽證、停留期限的障礙以及國際病人收費的自由化。千萬不要自找麻煩,為了提供特定少數利益關係人的特權優惠,製造差別待遇,卻無法自圓其說,而進一步失去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黃達夫,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   *本文轉載自2013/08/17 蘋果日報《蘋果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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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安全大黑洞  全民竟成白老鼠食藥署違法 「藥」命三部曲:不為、隱匿、掩蓋 (2013/08/30)
藥品安全大黑洞 全民竟成白老鼠食藥署違法 「藥」命...
  藥品安全大黑洞   全民竟成白老鼠 食藥署違法「藥」命三部曲:不為、隱匿、掩蓋   食安問題接二連三,現與民眾健康密不可分之藥品安全與品質管理亦出現嚴重安全黑洞!立法委員陳節如於近月接獲檢舉指出,有許多藥品違法上市,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不但未能依法處分,反而企圖隱匿與掩蓋!知法犯法!立法委員陳節如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於今日(8月3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揭發並檢舉食藥署使全民無端成為白老鼠的違法真相,強烈要求食藥署立即公布危及民眾用藥安全的藥品清單,並依法即日下架,而相關人員知法犯法,應接受調查。 藥證疏於管理,3841項藥品涉危及藥品安全與品質   今年一月,食藥署執行GMP查廠時(見附件一),發現諸多藥品「與處方不符」等與許可證內容不一致的現象,涉及違反藥事法、藥物優良製造準則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嚴重危及藥品品質與安全的現象,例如:仿單、包裝、賦形劑與未做生體相等性(下稱BE,簡而言之,是學名藥上市前必須進行人體臨床試驗,以測試藥品血中濃度與原廠相較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等;至三月為止已發現至少高達3841品項不符規定,卻仍允許繼續生產販售,其中衝擊民眾用藥安全最大者為「應做生體相等性(BE)試驗而未做」之項目。   食藥署二十幾年來長期『不為』,忽視全民用藥安全,藥物許可證之管理零零落落,未能強制依法落實藥廠必須在處方變更時報備核准,或應完成BE試驗後才能取得許可證,導致有許多廠商在生產和販售藥品時,發生「與處方不符」的違法現象,違規情形嚴重,已嚴重戕害本國民眾健康、藥品品質與國家形象。 隱匿、掩蓋,一錯再錯,竟以全民用藥反應取代BE臨床試驗   BE臨床試驗可視為學名藥品上市前,藥品品質的基本門票,食藥署未依法要求藥品應完成BE試驗即核發藥證販賣為先,後竟未依法要求有安全疑慮的違規藥品停賣,竟於今年3月28日發文(請見附件二),公然違法放水,罔顧人民生命安全,公文明確指『對於應執行BE之品項,若已上市多年,已有長期使用之臨床經驗,如無重大嚴重之不良反應或療效不等事件發生,其臨床經驗得以取代生體相等性試驗(BE)。』,意圖隱匿並以『上市五年內全民沒有吃出問題』即免做BE就地合法,尤有甚者,上市五年之內,依法應停賣、下架甚至廢止許可證的藥品,可享有兩年『補做BE』的期限,補作BE臨床試驗期間竟能照賣,等同由健保出錢,在醫師不知情下,全民當白老鼠,民眾深陷用藥危機!食藥署『獨步全球』,宣告:藥品即便違法賣了五年沒出事,就等於有效,不作臨床試驗也無妨。對於食藥署掩蓋依法應執行BE的事實,絕不能容許。   食藥署帶頭漠視民眾用藥安全不止這樁,先前有食品廠為藥品代工包裝,接著立法院預算中心102年針對食藥署提出糾正,其中最嚴重者莫過於應對危害藥品下架之回收率,連續三年嚴重偏低(見附件三),其中涉及多項慢性病藥、鎮靜劑、氣喘藥等,顯示食藥署違法、失職,已無能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為健全優質學名藥,要求公佈不合格名單,相關人員接受調查   根據健保署資料顯示,『品質』是健保給付藥品的重要政策依據,目前健保給付藥品高達16654項,其中逾專利期之學名藥為15430項,占藥品品項數達92.6%,顯見學名藥對守護民眾健康的重要性。然一直以來食藥署卻疏於稽查,事發後持續隱匿與掩蓋,帶頭破壞學名藥品質,同時又拒絕公布不合格藥品名單,其心可議!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支持台灣優質學名藥,不容魚目混珠!我們絕不容許食藥署使全民無端成為白老鼠,強烈要求食藥署立即公布危及民眾用藥安全的藥品清單,並依法即日下架,通告全台醫療院所,相關違法失職人員並應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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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開源節流處方一:收齊168 增進保費公平性(2006/08/10)
健保開源節流處方一:收齊168 增進保費公平性(2006/0...
收齊168 增進保費公平性   近日健保財務之窘境引起諸多討論,健保局、醫界都說錢不夠用應該調漲保費,被保險人卻覺得錢好像付得越來越多,包含部分負擔、自費項目乃至掛號費,但給付項目不但沒增加,現在部分基層挾著退出健保,以綁架民眾就醫權益的方式跟衛生署及健保局進行談判,致使健保局不斷以借貸方式填補財務缺口。督保盟今日針對健保財務之解決建議方案召開記者會,就開源部分提出解決方案,希望政府首先依法就現有制度進行開源,而非直接向民眾喊窮。   督保盟指出,現行政府需依法歸還健保之財務尚包含預防保健及教學預算約50億未能全數編入公務預算,仍由健保局支付;而北高兩市政府欠款亦高達440億,還款雖未能有助權責基礎,但至少大幅降低健保債務。如果連政府都未能依法履行義務,卻總是向盡義務的民眾伸手,公平正義何在!   另督保盟指出,健保應檢討現制投保措施,以利正確徵收保費並且保障守法被保險人權益。現行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及是否適法納保一直存在疑義,如勞保一直存在高薪低保之情形(如經常性薪資僅佔平均薪資之8成上下),此一方面健保雖有勾稽上之困難,但依主計處公布的各類職業平均經常性薪資,以工業及服務業而言(為最多就業人口),雖現行投保薪資已達其平均薪資之9成8,但勞退新制將衝擊經常性薪資的下降,因此,除應盡量達到依完全薪資納保外,並應進行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稽核,且提高軍公教人員之投保薪資比例與第一類被保險人相同,短期若將軍公教人員投保薪資提高至9成(現行為87.04%)則一年將可增加14.8億之收入。再者,另二、三類之平均投保金額應依法調升,增加之金額為23億元。且第六類之被保險人,經健保局查核未能依第一類保險人之眷屬或是其他不適法之身分納保,如民營機構負責人、自行執業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其未滿20歲之子女、有勞保卻以第六類身份加保者,此類異常高達四萬餘筆,應儘速輔導適法納保,則可增加近80億之收入。總計約可增加168億之收入。   督保盟相信,全體被保險人均希望健保能永續發展,但無法接受許多人因投機納保,或保費繳納基礎失衡,而衝擊到保費收入,更無法接受政府未能積極節流、抑制醫療浪費下的健保財務缺口,要全民買單。下週督保盟更將提出具體節流措施之建議,若未見政府及健保局對保險財務之具體配套及改善措施,督保盟將反對包含部分負擔在內等任何形式的調漲,來加重民眾負擔。 調 整 項 目 收 入 備 註 說 明 1. 軍公教投保薪資比例由現行87.04%提升至90% 14.8億 以94年多元微調計算之基礎推估 2. 第二、三類被保險人依法調整平均投保薪資 23億 以健保局公布最新之平均投保薪資20100計算 3. 第六類被保險人適法納保 80億 以健保公布初步計算之數字部分回歸一類被保險人或其眷屬。 4. 預防保健及教學費用 50億 應以公務預算編列之缺口 5. 北高兩市等政府欠費 440億 累計欠費 總 計 607.8億 健保96年財務缺口為240億,扣除非權責基礎之440億,尚有167.8億之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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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2013/01/09)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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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要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衛生署人工生殖相關辦法請見:http://www.bhp.doh.gov.tw/ectogenesi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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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自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由於此生殖技術與婦女息息相關,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提出「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經過多次討論及協商後,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施行。 Q1:「人工生殖法」在規定什麼? A:「人工生殖法」主要針對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加以規範,及確保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生殖細胞捐贈人之權益。此外,也針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加以規範。如果只是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則不在此法涵蓋範圍。 Q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是什麼? A: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生殖醫學的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IVF)、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ICSI)等等,都是屬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範圍。(詳細閱讀) Q3:誰可以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手術? A:目前法案中規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並經過醫療機構檢查評估後才可接受人工生殖手術: 1. 夫妻二人中,一方經檢查診斷罹患不孕症 2. 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 3. 自然生育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4. 夫妻二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不可同時接受捐贈的精子及卵子) 5. 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代理孕母為違法行為) Q4:實施人工生殖有哪些限制? A:1. 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不可以無性生殖。 3. 不可選擇胚胎性別。 4. 不可精卵互贈。 5. 不可指定人捐贈生殖細胞,但醫療院所會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6.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7. 每次植入胚胎最多4個。 8. 禁止使用混合精液。 9. 禁止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Q5:捐贈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有何限制? A:1. 男性年齡20-50歲之間。女性20-40歲之間。 2. 不可販賣生殖細胞。 3. 不可指定受贈夫妻。 4. 只可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剩餘細胞需全數銷毀。 5. 只可保存10年,10年後銷毀。 6. 所捐贈之生殖細胞,日後不可請求返還。但除非證明捐贈後出現生育功能障礙,則可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Q6:夫若死亡,妻是否仍可以使用夫生前所儲存之精子或胚胎?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中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提供者死亡時, 其生殖細胞必須銷毀。如果夫妻有儲存胚胎,一方死亡後胚胎也必須銷毀。原則上,醫療機構每一次施術時,都必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以避免單方要求施術的爭議,因此不只在死亡的案例上,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等情形時,也不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Q7:如果夫或妻日後發現當初人工生殖手術受到詐欺或威脅時,人工協助生殖所生的小孩怎麼辦? A:夫或妻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出生滿三年後則不可提否認之訴。 Q8:單身及同志是否可接受捐贈精子、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才可施行手術。醫療院所如違法 對單身女性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將依醫師法規定懲戒。 Q9:為何只開放給異性戀夫妻,而不開放給同志伴侶也可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此法主要對象是「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而不僅僅是「有生育意願者」, 若就此脈絡而言,並非只要夫妻就可以做人工生殖手術;在「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的前提之下,即使適用對象不以夫妻關係為限,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難以適用。 另外,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除了人工生殖的部分有所規範,其他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親權行使,甚至後續的繼承等等,還是必須回歸民法。目前同志關係多數不被原生家庭認可的情況,該子女的處境更是令人擔心。舉例來說,若女同志伴侶間懷孕的一方萬一不幸過世,另一方無法使得該子女有繼承權,無法於身後照顧該子女,如果死亡一方的家屬不認同這個小孩該怎麼辦? 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的立場,當務之急,依然是從根本大法--民法著手,放寬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的限制,爭取同居與同志共組家庭合法的權利,以期一步一步的朝著更性別平等、去歧視的方向,讓單身生子及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這幾年來生殖科技不斷地在進步,許多不孕症夫妻也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抱持著希望的態度。然而這項新科技真的如此神奇且安全嗎?事實上,根據2008年的報告,目前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活產率僅為27.1%,而安全性的部分,英國政府資助的醫學研究委員會(_Medical Research Council_)在2004年年底時業已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試管嬰兒及母親的健康。而2008年8月的英國醫學期刊_(__British Medical Journal)_也再次提出質疑,認為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來幫助不孕夫妻懷孕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女性健康的影響: 許多研究發現,為了作試管嬰兒手術(IVF)而打排卵針的婦女,較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最嚴重者甚至死亡。此外,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早產、子癲前症、難產、及剖腹產的情況也比一般婦女高。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小孩健康的影響: 接受過不孕症治療的夫妻,將來生下的小孩容易出現自閉症的機率是其他人的4倍,也較容易有癌症、及腦性麻痺、智力遲緩等問題的出現。除了癌症等重大疾病之外,小孩得到注意力不足過動障礙症增加了40%;對聽力及視力的影響將近兩倍;而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3天以上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30%。 2007年一項針對從軍男性所做的例行健康檢查研究中發現, 母親曾接受過不孕症治療所生的男性,明顯有生殖健康受損的問題。包括精子濃度比其它人低了46%、精蟲數也少了45%、睪丸較小、能動及外觀正常的精子較少、男性激素也較低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具有統計顯著性,跟哪些機制的介入有關目前也仍然不明,因此仍需更大型的研究。現在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環境及心理因素都有可能使人不孕,因此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不孕症在男女身上都有可能發生,但畢竟懷孕的還是女人,所有侵入式的手術也都是在婦女身上施行,但是關於手術對婦 女身體健康風險的研究在台灣卻一直不受重視。我們希望以上研究報告能提醒國內各界的注意,並能從女性身體健康的立場,重新檢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雖然大部分試管嬰兒的小孩都很健康,不過民眾有權利瞭解醫療院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這也應該是民眾接受手術之前必須知道、納入考慮要件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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