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諮商?強制思考?

法規現況

台灣於1984年正式公布優生保健法,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如果妳有下列的情形則可實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大多數的人工流產都是依第六點實行,但是要注意,20歲以下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需法定代理人的簽字同意,而20歲以上但已婚者則需配偶簽字同意。另外,在補助的部分,若因一~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目前優生保健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在婦女團體長年的努力之下,行政院衛生署終於在2005年所提出最新的版本中,將法案名稱從含歧視意味的「優生保健法」改成「生育保健法」;此外,已婚婦女如要實行人工流產只需告知先生,而可以不再需要先生簽字同意。然而,台灣近幾年常見部分宗教團體隨著美國布希政府保守勢力的擴張,到處宣揚宗教守貞禁慾的信仰,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立法院中更出現剝奪婦女自由選擇權的「宗教版」生育保健法,其草案要求「強制」諮商及「強制」六天思考期,卻不見配套的避孕措施,可見其宗教之本質。而婦女團體對於此歧視女性的思考能力及不顧弱勢婦女真實處境的生育保健法意見如下:

 

強制諮商不好嗎?

  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最重要的,是應完全出自於自願,而非立法強制。

想想看,我們都知道運動對健康有益,但如果政府立法強制大家每天要運動1小時否則犯法,是否侵犯人權?

 

要墮胎難道不需要強制思考?

  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墮胎」這個難題。然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誰不是無時無刻都在思考著「要不要生」?但所謂「思考期」的計算方式並不是從妳得知懷孕後開始計算,而是從妳下定決心要作人工流產時算起。許多婦女為了更深思熟慮,會拖到安全墮胎期(前三個月)的最後一刻才決定作人工流產,如果到了診所卻必須先回家,重新思考五天之後才能作手術,除了容易錯過安全期而增加風險、且對於偏遠地方的婦女而言非常不便之外,更是嚴重歧視女人思考及決定能力的表現。

 

墮胎=扼殺生命?

尊重生命,不僅在於生命的形式,更應該重視生命的尊嚴、期許與遠景。當我們尊重胎兒的生命時,我們同時也不能忽略母親活生生的生命。台灣未婚小媽媽經常在生產後就停止繼續接受教育,奉子成婚的兩小無猜發生家暴、離婚的比例也相當驚人。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它超越被簡化的血腥意象。對一些有宗教信仰的人而言,「阻礙生命發展」是一種罪,然而不可否認的,對更大多數的一般人來說,「生而不養」更是罪大莫及。尊重生命,就是讓每個小孩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

 

女人的身體是誰的?

當男朋友/老公用生氣或分手威脅時,有多少女人還依然能拒絕發生不想要的性行為?如果男朋友/老公不想帶保險套時,又有多少女人有能力/權力要求他戴上以避孕及避病?女人對於自己身體所必須負起的責任及所賦予的權力有著無理的比例:女人已經沒有百分之百避孕的權力及能力,卻要承受百分之百懷孕生子的責任與壓力,法律怎能還不保障女人百分之百的身體自主權?

減少人工流產(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應先正視情慾存在事實,並從宣導及提供正確的避孕及避病觀念著手,讓女人有充足的性知識並有安排自己性生活、決定要或不要有性行為的能力及權力,而非將部分宗教的禁慾信仰強加在有其它信仰的人身上,或甚至治標不治本地對人工流產加以更多限制。因為美國禁慾政策早已宣告失敗,且限制人工流產並不會因而降低青少女人工流產的數目,反而迫使這些青少女走向地下、尋求密醫等不安全的墮胎。

  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安全、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人工流產永遠不是女人的第一首選,但女人應有自己決定要或不要的權利。

 

2006法案全文:行政院版黃淑英(婦團)版林岱樺(宗教)版楊麗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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