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

 

性騷擾防治法即將於明年2月5日執行,恐新法上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台灣女人連線今日(10/24)偕同立法委員黃淑英假立法院請願接待室召開「因應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公聽會,邀請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代表、專家學者、企業雇主、社會團體代表等,就其所屬領域提出報告與遭遇之問題,並於會中共同討論解決之道,以因應該法之實施。



會議中與會人員主要針對該法所規定性騷擾行為的申訴與調查、地方主責機關之認定與人力配置上提出問題,其主要內容如下:

該法第七條內容規定當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加害人所屬單位須負起調查之責任,雇主代表余先生對此感到質疑:何以雇主需要調查員工於私人時間發生之性騷擾行為,並且雇主也未具公權力,於調查過程中恐遭困難,此外,調查過程中是否也有可能違反員工的隱私權。台灣省商業會賴榮坤秘書亦指出政府相關單位尚未對該法進行宣導,多數雇主並不清楚其將面臨之責任與相關罰責,對此其感到非常擔憂。立法委員黃淑英同時指出,當雇主未善盡調查責任時,於法並無相關罰責,恐造成該法形同虛設。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黃碧芬律師更指出該法第七條規定,十人以上組織應設立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其中若組織受服務人員達十人以上,也應善盡相關防治責任,可能造成包山包海、全民皆兵之情形,形成小攤販也應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防治措施之情形。

此外,由於該法中並未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單位,因此造成地方訂定主責機關之困擾。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簡慧娟副執行秘書指出:目前對於該法已召開多次內部會議,也發現確實存在諸多問題,亦積極提出解決之道。由於目前中央業務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負責,因此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多由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承擔業務,一方面部分家防中心組織尚未健全、人力尚且不足,再者,家防中心之設置多為社工員,難以擔負調查之責任,因而造成人力不足與執行困難。台北市社會局代表楊金滿亦表示:目前管理性騷擾行為之相關法條與機關繁多,如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其地方主管機關分別為勞委會、教育部,如今又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台北市亦面臨地方主責單位訂定、協調的問題,目前內部已積極提出解決之道,包括蒐集他國資料與邀請勞工局、警察局等相關單位進行研討。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楊芳婉律師更指出,法中並未對於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明文規定相關處罰,可能造成主管機關被動處理業務,失去原先立法精神,希望積極預防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針對與會人員提出之疑問,該法起草人之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鳳仙法官作出回應:由於當初各立法版本進行協商時,部份條文遭到刪減,使得與立法精神有所落差,因而可能造成該法執行上之問題。此外,婦女新知基金會法務部田庭芳主任亦提出可朝修法方向進行,以真正解決該法之問題。

最後,立法委員黃淑英針對各部會準備情形與各團體提出之問題,表示將朝修法方向進行,同時,她亦要求中央與地方政府於相關施行細則確立後,也應積極加強該法之宣傳,以降低該法執行上之困難。台灣女人連線也會持續注意該法之後續發展,並將繼續召開座談會,邀請相關人士共同討論,以解決該法遭遇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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