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將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相對地,不孕的女性因此常於社會中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傳統的社會價值觀更認為生育是女人的天職,因此當夫妻出現不孕的情形時,多會傾向視之為女性的責任而責怪女性,女性也深深的將這個觀念內化,給自己許多壓力。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帶來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

 

為管理並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的衝擊,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相關之指導綱領及管理辦法,並於1996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其中所含「代理孕母」是否該合法化之議題爭議太過重大,因此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因此人工生殖科技的管理一直處於無法可管的局面。

 

2004年,衛生署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會中決議之一乃將「代理孕母」與「人工協助生殖法」脫勾,衛生署亦接受此一建議,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20059月初發生少尉連長孫吉祥殉職女友欲取精留後引發社會廣大關注,而人工生殖缺乏法規一事因此引發注意。因此,行政院版的「人工生殖法」草案於2005913日送入立法院,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共同擬定之「人工協助生殖法」亦在2006419日提出。經過4次委員會審查及3次的協商之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73月完成立法實施。

 

         人工生殖法規定簡單整理如下:

 

         捐贈人部分:

                 1. 捐贈前要有身、心理之評估

                 2. 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

                 3. 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

                 4. 無償,但有營養費       

                 5. 捐贈僅得供活產一次

                 6. 有配偶者,不需經過配偶書面同意

         7. 捐贈不可指定受術夫妻

                 8.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後經診斷出本人有生

                     育障礙不在此限

 

受術夫妻部分:

                 1. 捐贈前要有生、心理之評估

                 2. 無年齡上限

                 3. 夫妻一方罹患不孕症

                 4. 夫妻至少一方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5. 不可指定捐贈人

 

         生殖細胞 / 胚胎銷毀之規定:

                 1. 篩檢結果不合格之生殖細胞

                 2. 活產一次之後

                 3. 保存超過10年之生殖細胞

                 4. 受術夫年滿60歲,受術妻年滿50歲之胚胎

                 5. 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

 

雖然婦女團體所提出、強調以人作為生育主體的法案名稱「人工協助生殖法」未被接納,但此次立法過程由於婦女團體的積極介入,因此在許多層面皆可看到性別主流化的觀念,例如「人工生殖諮詢委員會」中女性委員的比例、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生殖細胞捐贈者之年齡等之規定。

 

婦女團體所提出之重要內容如下:

 

生殖細胞及胚胎權利的歸屬

 

人工生殖涉及生殖細胞及胚胎的提供及取得。本法明訂生殖細胞的取得必須得到提供者的瞭解與同意,另因為生殖細胞是身體的延伸,屬於身體自主權行使的範疇,因此不需要配偶的同意。

 

基於人工生殖法原本是針對「不孕夫妻」所設,其目的在於治療不孕;而胚胎是受術夫妻共有的,因此,當婚姻無效、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理所當然就不再適用本法,胚胎則必須銷毀。本規定的重點不在子女的婚生性而是受術夫妻的合法婚姻關係,如果有一天本法將受術夫妻範圍擴張到有同居關係同性戀或異性戀伴侶,則婚姻無效便不再是銷毀胚胎的理由。

 

另外,由於人工生殖手術每次施術時,都需要有兩個人的同意,在植入胚胎時,必須再得夫妻雙方的同意,因此,在這樣的規範下,國內外常見的死後取精、或死後、離婚後使用儲存胚胎的爭議是不會成立的;而且即使該種情況胚胎不銷毀,保存亦無使用上的實益,反而徒增保存上不必要的風險。

 

年齡限制

 

人民想要在何時成為父母,即使考慮高齡父母可能不是兒女最大的利益,法律亦不宜規範,所以,本法對於受術夫妻的年齡沒有設限;但是,為保障受術妻不會因為生殖細胞的健康狀態不佳而再三施術,對於捐贈者的年齡則加以限制。

 

法條中規定捐贈精子需在50歲以下,是因為有研究指出男性在35歲之後精子的活動力會下降、不易使卵子受精、且容易有受損的DNA。而50歲以上的男性,生出唐氏症或有四肢缺陷小孩的機率增加了4倍。        考量到婦女懷孕生心理壓力的辛苦,提供給婦女使用的精子應該在「品質」上把關。但如果是夫妻間的人工生殖(使用夫的精子),是沒有年齡限制的。

 

植入胚胎數

 

由於多胞胎對於胎兒及女性的健康常有負面的影響,而減胎也有相當的風險(Martikainen, 2006),因此近年來,歐盟國家趨向於規範人工生殖植入胚胎數降為1個。但考量我國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問題,同時讓婦女免於反覆施術中備受煎熬及兼顧避免多胞胎之風險,目前允許植入胚胎數的上限為4個。

 

人工生殖法目前之爭議

 

       目前「人工生殖法」是為了協助不孕症者而立法,且僅適用於有婚姻關係者,顯然忽視了單身者及同志等之生育權。在草案擬定的過程中,婦女團體雖曾討論過開放給單身及同志的可行性,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此外,依台灣目前的社會對於單親家庭及同性戀者的歧視仍有爭議,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目前僅開放給有婚姻關係者,但也期待此法隨著時代潮流之更動,亦逐步擴及多元社會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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