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稿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今日(12/12)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女團體認為,本法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於弱勢保障。然更重要的是,司法院應加強法官對於性別、兒少、身障等弱勢的關懷,才能真正落實本法。

 

婦女團體對於家事事件法具有保障弱勢之特色表達肯定,並分述如下:

一、 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按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更設有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範,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二、家事事件非公開審理: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婦女團體肯定本法規定家事事件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之疑慮。

三、 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

家事事件法明定審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婦女團體認為,如此將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之不當言行及裁判。

四、增設社工陪同及程序監理人制度

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並增設社工陪同制度,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之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之煎熬。

再者,法院得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等情況之當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於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為關係人,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婦女團體認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之一大進步。 

五、新增國際管轄權之相關規範

我國在家事事件面臨越來越多的涉外案件,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明定婚姻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規範,將有助於解決民眾面臨之問題。

六、新設履行勸告及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相關規定

以往家事事件在審判之後,往往面臨無法執行、或於執行時造成未成年子女之傷害,家事事件法新增履行勸告及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相關規定,讓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外,提供之裁判後行政措施,避免雙方關係因執行更為緊張,如此更能確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將於明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而家事事件法自89年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10年,今日終於三讀通過。婦女團體認為,在法院及制度均整合完成的今日,最重要的仍是法律如何落實。按家事事件法規劃,未來將由專業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婦女團體對此有更深切的期盼。然現行法官在性別意識與兒少、身障等弱勢權益保障之意識仍有不足,婦女團體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能更注重對弱勢民眾及兒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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