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台灣女人連線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近日台灣女人連線接獲民眾離婚案件陳情,當事人余女士表示,民國100年她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桃園地院以「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目的」判決准予離婚,未料她的丈夫再上訴至高等法院,原離婚判決遭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廢棄。高院法官無視余女士與丈夫已分居逾20年的事實,以及她年屆90高齡寧冒著離婚的汙名仍要離婚的意志,顯見審判缺乏性別意識及生活常理的認知。同時,我國裁判離婚要件嚴格,即使不堪同居時也難離婚,僅能暫以分居處理,而分居後想要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

 

分居中聚會 婚姻無破綻?

根據高院判決書,法官駁回一審離婚判決的主要理由是「兩造分居後仍會出遊或聚會,其間雖曾發生不愉快事件,但都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婚姻無法維持」。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事實上參加這些數得出來的聚會是因為一個弱勢的妻子習慣性服從丈夫的要求或難拒子女的邀約,僅是維持表面的關係,不表示雙方仍有感情!同時,短暫的見面出遊雙方都已產生摩擦,更遑論是一起生活!法官怎能以20多年來總數幾十天相聚的「和諧假象」抹煞8千多天分居的「失和事實」!難道法官認為夫妻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連朋友都做不成才能離婚嗎?還是,要這些女人再回到丈夫身邊,拿到數張驗傷單,才算婚姻有重大破綻?

 

除冠夫姓背後不可承受之重

余女士因為先生霸道專制、歧視、外遇、及肢體、語言、精神的家暴,使她長期飽受身心傷害,在婚後與分居後多次向丈夫提出離婚遭拒。分居後也因贏面不大,曾被律師勸退離婚訴訟的提起,因此只好先以取消冠夫姓來表明自己欲斷絕關係的意志。余女士早已決定不願再回到丈夫身邊繼續面對相同難堪、痛苦的處境,但高院法官未思考一個女人除冠夫姓的背後的理由及意義,反以余女士丈夫未提出反對,認為是丈夫尊重妻子的表現。將一個明顯可證明婚姻已生破綻的具體事由做顛倒扭曲的解讀,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為何九十歲老婦仍堅持要離婚!

黃淑英理事長表示,對二〇年代的女人而言,離婚是件充滿汙名、難以見人的事,提出離婚是個非常困難且亟需勇氣的決定。但那個時代的女性,到了90歲的高齡且與丈夫已分居20多年了,她仍堅持要離婚,足見她已完全無法忍受「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就是生死都不想和先生有任何瓜葛,更重要的是,就是在這麼晚的晚年也要爭取做一個獨立、有尊嚴的女性!

 

修改離婚法規減少法官見解差異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我國民法親屬編雖曾因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但仍採有責主義,難反應社會的變遷及需求;同時,法官在引用上常趨於保守,使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或不得已選擇分居。分居後的夫妻因生活上鮮少往來,更加深請求離婚之一方提出婚姻破綻事由之困難,造成分居後要離婚變得是難上加難!

此外,地方法院因設有專門的家事法庭,法官的專業訓練讓他們較會做出符合生活常理及性別觀點的判決結果,然而若案件再上訴至高等法院,雖其亦設有家事法庭,卻未明確落實專庭之實質內涵,若法官的性別及專業素養不足,將導致「非專業駁回專業」的窘境,損害受害者的權益。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處理家事事件與財產糾紛是不同的,因此我們需要由專業法庭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來承辦這類的離婚案件,以避免與余女士相似的情形一再發生。

 

有鑑於此,我們呼籲:

1. 高等法院應落實設置家事專庭之實質內涵。

2. 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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