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捍衛建教生權益,民間版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出爐了

 

近年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多次踢爆建教合作制度剝削建教生的弔詭現象,深受社會大眾重視。然而,仍有不計其數的建教生仍遭受超時工作、苛扣生活津貼、強迫加班...等惡劣勞動條件,更甚者被惡意辱罵、雇主以退廠作為手段要求學生配合公司制度、巡場教師對學生的反應不予理會...等慘況(詳如附件一)。如此離譜狀況一再重演,聯盟認為唯有透過訂定專法,才能促使學校及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正視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權,負起落實教育訓練的責任,避免學生淪為廉價勞工。

 

因此,本聯盟將秉持「捍衛建教生勞動權及受教權」、「設置公正審議會檢討建教合作行業類別」、「建立公正申訴審議會」、及「反對輪調人數鬆綁」之精神,認為法案應以建教生權益為主,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之利益為輔,與吳宜臻辦公室、林淑芬辦公室及鄭麗君辦公室,透過密集討論擬具了民間版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除了保留行政院版原有的保障措施之外,更補充與加強了對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三方之間,更完整的權利義務之規範,且罰則更為加重。

 

今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聯盟呼籲立法院朝野能共同盡速通過,以專法的設立使建教合作能回到正軌,符合建教合作之初衷。

 

1.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應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會」,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應可參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進行審查。

2.一年級在校學習專業課程,二年級進行輪調。業者於本聯盟舉辦的論壇多次強調一年級心智發展、技術及理論不純熟,導致廠商需多加照顧,耗時耗力,且有可能會觸犯勞基法童工之相關規定。因此民間版認為,一年級應在校學習專業技能及專業養成,二年級具備理論及技能後再輪調至機構,更能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勞動權。

3. 教育部與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因此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前述申訴審議會,其委員應置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法律、教育事務相關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數三分之一,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4.專任教師每兩班應設置五人,每周應訪視一次。為消弭現行建教合作班專任教師不足的現狀,民間版認為必須要求學校配置足夠的專任教師,才能確保建教生受教權。又,行政院版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才指派老師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這對於機構內訓練之學生的照顧恐有遺漏,為加強對機構的監督,民間版認為必須每週一次。而且強制學校訪視如有發現機構違反勞動法令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勞工局,做必要的處置。

5. 堅持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低於三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另外維持現行規定,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

6. 生活津貼給付基準由教育部訂定,並定期檢討是否調整。現行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任由學校與機構議定,建教生只有默默接受。教育部應明確訂定給付基準,並以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模式,定期檢討是否應該適度調整。

7.合作機構與學校超過三十公里者,應增列訪視計畫。現行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不算少數,且建教生輪調至機構時,校方毫無人力與資源關心學生受訓之情形,因此民間版認為應課予學校更嚴謹的義務,以確保建教生在教育訓練期間,學校具備完善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應教育訓練生活,並能定時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

8.明訂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出勤紀錄一年。聯盟成員近兩年來多次受邀擔任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委員,但評估時常發生建教合作機構無法提供建教生的訓練紀錄及出勤紀錄,供委員檢閱,造成評估建教合作機構的困難。且為確保發生勞動權或受教權爭議時有其佐證資料,民間版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建教生出勤紀錄或簽到簿,及每日接受訓練情形一年,以供備查。

9.訓練時間起迄不超過十小時。行政院版允許建教合作機構因為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的需要,符合要件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於訓練契約中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時間。民間版為了避免以間歇性工時之名,行連續性工時之實,變相八十四條之ㄧ侵害建教生權益,明訂建教生每日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之工作起迄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10.禁止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掛勾,收取回扣罰525萬。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不當利益關係,導致建教生權益受損,明訂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代理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的處罰規定。

 

目前「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共有四個版本,建教生權益問題受到立委重視實屬難得可貴,本聯盟期待「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能早日在立法院進行討論並獲通過,避免建教生權益受損事件一再發生。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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