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費率一錯又要再錯--政府違法 強取弱勢

 

政府自民國10041日愚人節起,將國民年金費率由6.5%調高為7%,被保險人每月自付額由先前674元調整為726元。部長李鴻源昨日立法院接受訪問表示,國民年金按法令規定需要再調整,會挑一個較好時機……。

 

國保費率調整是依據國民年金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但有一但書:「…,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註)。根據國民年金九十九年精算報告表之推估(1),若計入「未來各年度保費收入」,以政府相對提撥並考慮民眾補繳的情況下,預估至131年保險基金餘額仍有1,039億元,未來三十年都不會發生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險給付情況;表之推估(2)若「不計算未來保費收入之現金流量」則在107年基金就會不足。

 

然而,100年時政府採「不將未來各年度保費納入精算」的方式,告訴社會說,「目前的基金餘額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所以,違法逕自10041日起調高國保費率為7%。

 

 前述差異在於:保險基金精算是否計入「未來各年度保費收入」。若依會計收支配合原則與一般精算實務慣例,計算保險基金是否能永續,理應包含「未來各年度保費收入」,國保若依精算未來三十年都不會產生保險基金不足之情況,自不應調高費率。再者,依據立法的意旨,國年年金法第10條內容的意涵為:「未來20年,每年年底的保險基金餘額,加上次年的保險收入,皆足以支應該次年的保險給付;如未來20年內,某一年度有可能發生負的餘額時,即應調整費率」。亦即,精算時應將未來各年保費收入納入計算,否則,在長期人口穩定時,基金餘額將會龐大到年給付金額的20倍!如今政府採不計入「未來保費收入」作為解釋,明顯曲解法令、邏輯錯誤。

 

 因此,不論依法令立意、會計原則或精算慣例,國保費率在100年及102都不該調漲。在此萬物皆漲、經濟困頓之時,內政部應做的是虛心地檢討曲解法令的謬誤,避免增加經濟弱勢者無謂的負擔;而不是自行解釋積非成是,投機地擇黃道吉日調漲,強恣從無收入的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家庭主婦及25歲以上在學學生口袋再掏錢。

 

  註:國民年金法10條: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六.五%;於第三年調高.五%,以後每二年調高.五%至上限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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