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3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新聞稿)

 

第一次民間健保會新聞稿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針對本週五(25日)上午衛生署即將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民間健保會於今日(23日)邀集前健保局總經理朱澤民、中研院法律專家吳全峰與諸多民間團體提前共同召開,針對官方之議程,提出討論與建議。

  健保會委員在熙熙攘攘中產生,並將於本月25日上午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於健保會之委員組成日前已經風波不斷,因此本次會議召開備受矚目。根據衛生署已經上網公開之議程,預計討論四個提案,多與健保會運作有關,包含健保會內部議事規範、會議時程、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健保會代表案及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財務報告辦法等。「民間健保會」對健保會的建議議程,提出下列三點建言,並同時函送衛生署。

 

一、委員會提案權不應受到限制

  已經無法討論費率的健保會,已經先天不良,而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委員三不一出(『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一出』:不遵從三不即出會)更使健保會後天失調,然而在本次會議中討論之健保會會議規範更進一步限制委員提案權,並由幕僚對委員之提案加以包含提案優先權或重要性、急迫性之審核,民間健保會表示,『健保會委員之提案權不應受限,提案是否成立,應交健保會會議確認,以免損及委員之提案權利。』,因此建議所有健保會委員切勿自廢武功,提案之適切性與程序應由委員會自決。

二、健保會應基於對等與擴大參與原則,不應推派代表參與有關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

  首先根據全民健保法之規定,健保會之職權為包含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醫療費用對等協議與分配等五項,且在為醫療給付與藥物標準訂定時,應擴大被保險人參與,然本次議程中所推派之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在總額協商之人數僅為4人,相對各醫療總額部門動輒二、三十人,尚難謂『對等』,如何進行總額之協商?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健保會下級機關、隸屬健保局之審查組織,受健保會監督,而上級機關之代表參與下級機關之審查組織,除容易導致球員兼裁判、同一張招牌卻做兩個服務外,其推派之代表究竟代表健保會或以個別付費者身份(包含雇主與被保險人)代表出席,並不明確,有角色混淆之疑慮,並且容易導致健保會否決擬定會議之結論或參與擬定會議之結論提案由自己查的荒謬現象。
  因此民間健保會強烈建議健保會應退回本次議案,並基於擴大參與原則,應建請衛生署與健保局另行對外徵求付費者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三、醫療院所財報公開不應以技術延遲,逾越母法規定

  健保法第73條規定『當年度領取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應公開財報』,而健保局所提報之財務公開之規定,以『六年三階段、金額以六億至二億』方式,逐年公開,顯然已經逾越母法中『只授權保險人得定一定數額』之規定,醫療院所財報公開能使被保險人了解醫療機構之金額分配與流向,並於總額分配與費率調整時作為依據,進而改善血汗醫院現象。然草案中第一年至第三年僅公布年收健保六億以上之醫院,仍有醫學中心免於公布,如何取得社會理解?若健保局執意分階段實施,期限應縮短至三年,且其數額必須以二億元為基礎,才符合資訊公開之立法意旨。

  新制健保實施至今各項問題不斷,特別是補充保費的荒謬現象環生,我們呼籲健保會委員應重視並加以解決,民間健保會也會在每次官方會議前,同時召開民間健保會,做出建議。

 

 

看完這則文章你覺得?
實用
新知